浅谈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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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打击非法行医的现状

陈玉秀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石岩分中心

摘要: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自从卫生监督系统在2000年后陆续建立起来后,无证行医、非法诊所经过几年的打击已经减少很多,但在广大城市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仍然存在,广大务工人员的廉价医疗需求,使得非法诊所“生命力”依然存在,猫捉老鼠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还将继续。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构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民营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已逐渐凸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行医,超范围执业、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方面,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关键词:非法行医  内容  危害  特点

一、非法行医的现状

1、非法行医内容:①无证行医行为;②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③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④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及时;⑥助理医师单独执业;⑦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不及时;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法行医的危害:①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无证行医,将会造成最直接、最严重的危害。由于非法行医人员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技术,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技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②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格局:医疗机构违法人员作为第三者,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享受着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自由的政策,造成医疗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③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由于医疗机构误诊、漏诊、延误救治;手术适应证选择、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粗心大意,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病历书写存在问题等原因引发了医疗事故。④带来社会安全隐患:非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不但使医疗纠纷频发,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医疗机构一旦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往往采取逃跑或躲避的方式,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3、非法行医的基层特点:①在城中村,尽管在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但由于无证行医地点隐蔽,受经济条件制约,法治宣传不足、监督力量不够,非法行医仍然存在。②卫生条件差。无证行医设施简陋,环境恶劣,有的非法行医者衣食住均在诊所内,消毒管理极其简陋,甚至部分诊所根本没有消毒设施,使就医者没有安全保障。③纠纷率高。由于“医务人员”无资质、医疗条件恶劣,非法诊所纠纷率很高。④出租、承包科室现象比较隐蔽。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中治理整顿,出租、承包科室现象都由原来的公开、半公开状态进入地下,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⑤超范围行医仍存。社会医疗机构投资人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的,而且大都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利益驱动下,存在一定的超范围经营现象。⑥就医者法制观念淡薄。底层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的是方便、廉价、有效的医疗服务,而现有的各级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或满足这样的服务需求。而他们对非法行医了解甚少,只为了省钱、方便,就到非法诊所进行诊疗,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土壤。还有一些人怕暴露隐私,偷偷找非法行医者治疗,宁愿挨宰。个别非法诊所甚至“群众基础”很好,执法时群众往往不支持甚至阻挠,非法行医取缔难、执法难已成为社会的顽症[1]

二、医疗卫生监督现状

1、基本职责: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校验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除医疗事故外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无证行医)等。

2、医疗卫生监督困境:①执法力量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对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和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但在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上往往面临精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与其他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比,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相对弱得多。相对于放开后庞大的医疗市场,卫生监督人员无论在数量编制还是在专业对口程度所产生的业务能力上都有所欠缺。②法律法规滞后,处罚力度不够大:目前,已经出台的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很多,由于时间跨度大,有的相对滞后,有的相互衔接不够甚至出现矛盾,不能适应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罚力度有时也偏轻,难于起到威慑作用。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警告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显得太轻,吊证处罚又显得太重。在此条例实行初尚可,但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明显不适时宜,起不到震慑作用。③执法保障不足,执行难度大:社会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监督处罚比较配合,但非法诊所和游医的无证行医由于人员流动大、抗拒性强而且部分人员带黑社会性质,如果不联合公安、民兵统一行动或者得到其安保支持,执法难度很大。表现为:一是调查取证困难。非法行医案件涉及人员大多是外来流动人员,非法诊所和游医大多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等隐蔽的地方以摆摊、小店的形式或直接在民房内作案并且采取“游击”战术,卫生监督员发现其本就困难,且因为无搜查职权无法到民房内调查取证。而且一旦案发,当事人往往逃离,破坏“作案”现场,使证据的取得困难重重。二是处罚困难,执行难度大。由于调查取证困难,自然不能形成充分的证据链,处罚条件不充分难于形成处罚。相对形成处罚,执行难度更大。处罚决定后,违法当事人会选择逃之夭夭,即使当事人仍在场,也少有履行处罚决定的。三是对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导致案件移送困难。如对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就存在很大分歧:其中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一条,此类案件移交时,公安机关往往要求提供鉴定报告,而如何做鉴定、在什么机构做都不是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决定的,并且医学鉴定需要时日,违法当事人肯定已经逃跑了。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一条,因为调查取证困难难于形成处罚,卫生监督部门能以此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寥寥。④追究责任,风险重大:我国法治日趋健全,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成为社会的焦点和共识,而非法行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且事关生命,更是焦点中的热点。非法行医的高损伤、致死风险就使卫生监督人员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参考文献

[1]杨于忠.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J].中国卫生法

制,2006,1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