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工作发展与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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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工作发展与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王炳冰

五莲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山东 日照 262300

摘要:价格决策与司法执法密切相关,是司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组成部分,为司法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价格的确定,风险问题逐渐凸显。为了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质量,必须有效分析风险,并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价格决策的制定要求。因此,对定价的发展和功能定位进行了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价格认定工作发展;职能定位;几点思考

引言

在新时代,政府定价机构的功能已经与市场经济脱节,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合理调整。但是,为了有效地保证机构功能定位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将公共管理理论结合起来。因此,有必要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定位价格制定者的职能。

1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司法部和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通常会成立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小组,以确认相关物品的价值。此时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价格决定主要是行政确认。需要各部门共同确认的原因是,要形成权利监督机制,保护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利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有关人员的利益也受到保护,反映了法治的公正和公平。此时,合并后的集团在一定程度上是价格机构的原型。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定价不是价格改革的产物,而是司法公正和健全法制的需要,是一项行政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价格服务和价格咨询的问题越来越多。为此,自1990年以来,各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办公室,负责价格信息咨询和评估等服务。由于商业和物质部门的重组,最初参与定价的联合集团不复存在。考核当然已进入价格公司的职能范畴,但此时的价格还不如以前的政府定价明确,需要市场评估才能考核。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由于价格服务机构的价格识别功能和程序发生了变化,价格识别、价格评估等服务业务开始模糊或均等化,混淆了价格评估和评价、认证等价格工作的概念。

2面临的困境分析

2.1认定案件难度日益增大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商品种类不断增加,商品价格不断自由化,市场限制,价格也很难确定。对从事这项工作的有关机构来说,困难是多方面的。与地理条件相关的各种项目在搜索方法(电话查询、在线查询)上有明显的局限性。由于资金和时间问题,很难在其他地方进行市场调查。因为费用很高。由于当地人才结构的困境和机构本身资金不足,专家咨询的效果不明显。这些难题不仅给相关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客观上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2.2价格认定职能定位与价格主管机关职能需求相适应的问题

从工作职能看,价格决定职能是价格主管部门职能的组成部分,是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然而,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价格确定工作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之间存在着尴尬的关系。“两张皮”现象突出。似乎价格确定工作与价格管理工作大局无关,与委(局)中心工作相去甚远,造成两者之间的联系,可有可无,无足轻重。通常在委(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和重大工作部署中,价格确定工作很难发出声音,导致员工经常感觉被忽视、被冷落、被边缘化。价格决定工作的劳动和贡献与应有的重视和尊重不匹配、不匹配。长此以往,如果不能尽快改变这种不和谐的“两张皮”局面,价格认定工作必然会受到影响,导致事倍功半,失去工作团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价格认证部门也会沦为组织发展和成长进步的“盆地”和“洼地”。

2.3机构管理缺乏规范性

对于相关机构的功能定位,各地存在不匹配,机构名称、属性、机构融资形式等不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各级有关机关主要有三大类:行政内部机关、参与公共生活的机关、企业等。融资形式有独立收益、足额融资、差别融资。内容相同,但地位和工作方式不同,阻碍了相关机构的发展,限制了相关人员的自我发展。近年来,一些服务单位不断与上级和培训管理人员沟通,逐步解决体制和筹资形式问题。然而,对这项工作不够熟悉的地区总是很少,在人员配备或资金管理方面无法满足其需求。

3价格认定工作发展与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3.1加强机构建设,确保队伍稳定

推进价格认定工作,配齐配强价格认定人员,防范化解价格认定风险隐患,必须把价格认定机构建设放在重中之重位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为此,要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善于运用工作成绩和典型案例,讲清楚、说明白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以及在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更好地引起各级有关领导对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和配备人员编制等工作,高度关注,充分认可,形成共识。当前,尤其要抓住和用好机构改革带来的有利机遇,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领导和编办、发展改革委部门领导的汇报沟通,对机构改革预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价格认定机构和队伍基本稳定。在日常工作中,县区发展改革委领导要支持和保障价格认定工作秩序正常运转,尽可能少抽调或不抽调编制内价格认定人员到其他岗位工作,按照最低不得少于2人的法定标准配备价格认定人员。即便是从统筹做好全委工作大局需要,必须抽调编制内人员的话,发展改革委机关也要通过购买优质公共服务等其他方式,及时弥补价格认定人员缺口。机构稳住了,人员配齐配强了,“人少事多”矛盾解决就会水到渠成,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才能赢得更多的主动和空间。

3.2建立健全价格治理体系

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自己和市场价格评估服务之间的功能界限,提高我国的价格管理水平。我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职能界限与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区分开来。就这样。(1)为了维护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国家的赔偿,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不正常情况(案件、纪律等)的定价负责。进一步的价格纠纷承认服务理论认为,价格纠纷应该由相关的政府承认机构提供,但可以由市场和社会提供,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来实现。(2)对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的价格评估项目,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市场规律以合同方式完成。政府和市场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同时需要社会组织的补偿,这些组织提供的服务多于与政府和市场无关的价格过程服务或资源不足的价格过程服务。

3.3深融“发改”大局,实现改革破局

做好新时期价格认定工作离不开发展改革委领导人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环境下,价格认定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主动融入发展改革委(局)的中心工作和全球工作,才能打破长期存在的“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定价要利用好自己的专业优势,提出可行的价格咨询意见和科学的决策建议。另一方面,要辩证地看待和正确地看待机构改革红利给价格决定发展带来的新机会。机构改革将把价格决定与国家发展和报告委员会(NDRC)的工作联系起来,为价格决定机构提供更有利的资源和发展机会。

3.4以公共治理目标界定职能范围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确定自己的权力,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去做,不超越权力,也不妨碍公共行政的正常进行。对定价机构而言,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其管理目标不是做自己规定的任何事情,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拥有合理划分价格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完成自己的工作。也就是说,除其他外,根据法律和政策,定价机构的职能范围必须受到限制。不得在其职能范围之外非法运营。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多元主体实行公共管理,因此价格制定者除了规范自身的职能范围外,还需要区分代表中介组织的其他主体的职能范围,但划分方法直接违背了自身职能范围的划分,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

3.5加强认定监督力度

首先,要明确内部监督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实时检查认证权限的运行情况。实行权力和责任清点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和工作流程图,确定工作责任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二,要严格检查工作效果,全面输入投诉报告、年度审查、案件审查等内容。及时介入监督评价的不利趋势。再次,要加强责任制,明确审查工作的责任范围和权限,价格审查的所有内容都要落实到人身上。就重大问题成立专门的监察组,避免管理层意志的影响,防止腐败。最后,实行外部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减少工作衔接矛盾。必要时,应引进专门的社会技术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正确理解价格决定工作。

3.6以公共治理主体多元为基础明确职能合作

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治理主体不再是同质的,而是多样的,因此,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能分离与合作至关重要。在功能分工的基础上,价格确定机制应合理优化每个主导主体的功能,防止每个主导主体价格确定功能的重复。最重要的一点是充分实现自己的“去污”。在传统定价机构的职能中,与中介机构的职能有许多重叠,中介机构容易发生重复和冲突。因此,专业要求高、技术规范严格的业务应归类为中介组织。这可以防止因业务不熟悉而产生的功能障碍,并有效防止功能重复。总体而言,避免与中介机构职能重叠是确定价格机构职能定位的重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3.7完善相关法律章程

一方面,应建立完善可行的技术法规,相关部门应在价格确定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适用性较高的地方性法规,为价格确定工作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借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定价规则,完善考核流程,从上到下建立完善有效的定价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定价体系,结合实际定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为成功开展定价工作奠定基础。有关立法机关在制定监管制度和政策之前,应充分听取定价机关的意见,共同研究重要问题,开发信息平台,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3.8抓好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人员的廉政建设

不断提高价格确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诚信风险。从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两个方面来确定价格时,风险点本身就存在。因此,做好价格确定人员的风险控制和廉政建设,是价格确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首先,做好预防客观风险点的工作。由于基本价格确定理论不健全,价格确定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技术法规和价格确定法规不健全等。因此,在价格确定过程中,应做好验收、人员聘任、实物核查或检查、意见听取、市场调研、分析计算、内部审核和集体审核、交割和备案、暂停或终止价格确定等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风险。第二,防范主观风险点。有些价格确定人员由于工作水平低、能力不足、责任心弱、缺乏业务能力,不按规定的制度、程序、方法工作,或受人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价格确定结论是虚假的因此,自治区(省、直辖市)一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主观风险点。

结束语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涉案标的价值认定远远超出了价格认定人员的认知范围,外聘专家往往享有和垄断着绝对的话语权,如果放松廉洁自律要求,很可能会出现“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的风险隐患。因此,把好外聘专家的道德操守进入门槛,同步跟踪、反馈、评估其协助价格认定工作的廉洁纪律表现,同样是完善价格认定风险防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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