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8
/ 2

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刘强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葫芦岛 125000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的迅速变革,近些年来,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正在逐渐攀升,这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尤为明显,同时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一定阻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工作,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能。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地开展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渎职犯罪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司法人员 渎职犯罪 问题

一、渎职犯罪行为概述

(一)概念

渎职犯罪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外,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及民主权利的行为也同样属于渎职犯罪,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惩处,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中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公职人员,另外还有党内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时,存在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需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主观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渎职罪既包括了故意,又包含过失行为。其中,在渎职犯罪的36个具体罪名当中,只有26个罪名可以判定为故意,另外10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③客体要件

渎职犯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该行为会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害,故应当依法加以惩处
二、渎职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

最高检的检察长曹建明曾指出,反渎职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可以发现,近些年来,反渎职犯罪工作仍旧处于相对劣势的状态,该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偏差,难以有效保障法律赋予人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与党和国家的期待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此同时,该项任务仍旧面临着不少阻力,需要有关部门加强重视,协同推进。分析渎职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源较少,线索相对匮乏。

由于渎职犯罪的案源比较少,线索相对匮乏,检察人员很难根据相关经验进行反渎职监察工作,这也对其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制约。检察人员所查处的案件,主要是来自于事故报告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推送,经过被害人的控诉与人民群众举报所形成的案件可谓少之又少,由于举报的概率相对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渎职犯罪案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其犯罪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有效制约。自1997年以来,渎职犯罪的主体开始被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部门的职能也由此进行了相应调整,一些在原立案查处当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案件都不再由检察机关受理,这也成为了案源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纪检部门办案程序不规范也会导致渎职犯罪案件的案源减少。在一些明显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中,由于纪检部门存在自行处理的行为,案件并未移交到检察机关,使得调查结果有失偏驳。而与此同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侦查意识匮乏等因素,也会直接造成渎职犯罪案件的案源下降,不利于检察部门开展研究。

(二)处罚较轻,影响办案效果。

《刑法》当中对于渎职犯罪案件的要求相对较少,对其处罚力度也比较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同时也会影响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积极性,阻碍反渎职犯罪工作的推行进度。上文中我们提到渎职犯罪案件的目标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国家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工作人员已经查处就面临着失业的风险,“铁饭碗”不仅是制度保障,更是对其职权的制约。因此,部分公职人员在触犯法律条例之后,为了能够减轻处罚,避免判刑,于是乎便开始动用各方势力对司法活动加以干预,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加之当前机制当中缺乏对司法判定的有效制约,这也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普遍存在着“从宽处理”,“缓刑多实刑少”等的现象,对办案人员构成了一定的人身威胁,同时也增加了举报成本,导致社区人员进行举报的案例愈发减少,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观近些年来有关新闻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的执法环境非常不利,这对于反渎职犯罪工作会造成极大的阻碍,与此同时,严重打击了人民群众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出谋划策的积极性,不利于群众举报活动的开展
三、解决司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的对策

(一)开通渠道,建言献策。

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开通反渎职犯罪活动的信息平台,专门用以收集人民群众对于反渎职犯罪工作的有关建议,通过匿名的方式可以让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效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拓宽宣传渠道,竭力拓展宣传范围,使得目标范围内的人们能够充分了解渎职犯罪行为的危害,鼓励其积极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奖励机制,让全社会人民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共同开展反渎职犯罪监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加强检察机关与各部门协作。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反渎职犯罪工作也不例外。为了拓宽案件线索,可以将信息处理工作纳入到目标的考核范围,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检察机关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以此实现信息共享,开展有效监督。

(三)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机制

一方面,可以完善“徇私舞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相关条例当中模糊不明的部分进行有效界定,进一步明确渎职犯罪的案件处理标准,使之更易于操作,同时更加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司法等形式确定渎职犯罪行为的处理原则,能够帮助反渎职犯罪工作变得更加顺畅,有利于达到法律与社会相统一的双重效果,实现罪刑相适应的目标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在反渎职犯罪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弊端,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与解决。对于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避免出现二次伤害,保护被害者的相应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勇建,陈雪梅,渎职犯罪损失结果该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05,(4)(下).

[2]刘家琛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与实务链接一本通(上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 263.

[4]刘之国,浅析渎职侵权案件成案率不高的原因[J].江苏法制报,2005-10-17.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