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走进法治新时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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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走进法治新时代

李兴华

黑龙江省虎林月牙湖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养护站, 158400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发展都十分快速,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引起学界的广泛探讨,笔者对有关论文梳理后发现,此类成果集中于域外发达国家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介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历程演变、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立法完善、湿地保护管理的任务与展望等维度,而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权限的分配、运行和协调机制等内容鲜有涉及。鉴此,本研究拟从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分配等角度,剖析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现有模式的弊端,阐述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创新的学理内涵,提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与设想,以满足我国湿地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湿地;管理体制;协调机构;保护

引言

湿地作为生态环境重要成员之一,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绿色 GDP 的主力军,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加大对湿地管护政策支持、提高保护湿地力度、促进湿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及时监测掌握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加密湿地动植物、水质、土壤监测点密度,获取现时数据为林业的发展提供精准数据依据和技术支撑。

1湿地社区共建的必要性

我国湿地资源类型众多,包括了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河口三角洲、泥炭湿地、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低潮时水深浅于6 m的海域地带等类型。这些湿地资源,一方面具有调节生态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还具有非常高的经济价值。正是由于湿地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长期以来,政府、营利法人以及湿地周边的原住民都非常注重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了湿地生态被严重破坏,湿地生物多样性减少。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强化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但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极有可能影响到湿地周边原住民的短期经济利益。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虽然可以通过政府规划、总量控制或者设置经营许可等方式进行管控,但湿地周边有部分原住民依靠湿地物产为生,单一的管控式湿地保护措施并不能完全遏止原住民继续以破坏湿地资源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可能导致这部分原住民沦为失业人口,这并不符合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方略。

2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且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使湿地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依然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同时,在目前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鸟类栖息地建设、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湿地规划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地达到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可以引进更为先进的保护技术。

3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应用

3.1高度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

湿地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赖以生存的主要基础。因此,湿地保护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湿地法》第一条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在第三条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确定湿地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目标。同时,该法还明确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求对生物多样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在分级分类管理方面,《湿地法》将生物多样性重要程度作为划分重要湿地与一般湿地的重要标准之一,并在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制度中,明确要求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在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保护方面,将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作为重要目标之一。《湿地法》还特别关注外来物种入侵对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在“法律责任”部分要求与生物安全法衔接,依法处理和处罚外来物种入侵相关违法和犯罪行为。

3.2逐步完善社区共建相关立法

目前,社区共建主要是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无组织、无重点的试验阶段,首先,应当选择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湿地进行社区共建试点,同时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湿地社区共建机制,在全面了解社区共建在湿地生态保护中的适应性及实效后,再在立法中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湿地社区共建制度。湿地社区共建试点需要根据湿地分级管理的具体需求,有组织、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试点中需明确的事项包括:第一,选择合理的社区共建模式。我国现阶段主要有社区共建项目、综合扶持、协议保护、社区聘任和社区利益分配等社区共建模式。社区共建试点需要依据不同的湿地类型以及湿地的地理位置、原住民的共建意愿等选择不同的共建模式,探索不同社区共建模式与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目标的匹配效果,以形成更加完善成熟的湿地社区共建模式适用规则。第二,进行分阶段试点。我国不同湿地的情况不同,试点初期不能简单粗暴地全面推广,应当从原住民共建意愿较强的湿地开始试点,通过前期试点不仅可以总结经验,还可以起到宣传、示范作用,再分阶段逐步推进到更多湿地。在充分完成试点工作以后,应当组成跨学科的专家小组对试点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共同交流探讨社区共建的经验和局限,在对湿地社区共建实践进行科学、谨慎分析后,再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3.3确认明晰林业部门的湿地管理核心主体地位

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林业部门在这过程中的核心地位,由林业部门对湿地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在立法中,赋予林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使林业部门站在通盘考虑角度上审视湿地生态功能实现问题,进而在制定行动计划时能保持一致性,重点推进湿地保护形势严峻地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此外,还应从综合管理角度出发,将全国湿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划分各部门在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具体职责权限,提升部门综合管理的生态管理实效。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为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权”制度,考虑到湿地呈现跨地域、跨流域的生态样态,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因此对湿地的管理不仅仅局限于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它还需要其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合作。建立一个关于湿地信息、数据的共享机制平台,要求各个部门在对湿地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时对湿地既有的概况有一个直观确切的了解,且对那些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查处时,应立即向该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共享,以确保其他部门对湿地的整体信息有清晰的了解,避免执法不当和部门利益冲突。

结语

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来处理湿地管理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明确湿地管理局的地位,以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角度划定各部门的职责,来解决当前湿地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所呈现的行政区域、部门职能设置、管理手段碎片化问题。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所涉及的新技术,可以在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加以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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