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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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研究

廖璐莎 黄亚林

广西沁园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542800

摘要:就我国现阶段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而言,其制度通常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通常是针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展开管理。现如今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在衔接期间,必须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总体发展方向与排污许可制度创新,必须从溯源上展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的相关职责,立足于工作实践,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之间的衔接工作。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进行简略的研究,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提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策;研究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行期间极易造成的环境影响展开更具针对性的研究、分析、预判以及综合评价,并编制防控和减少环境不利影响的方案,执行环境监控的措施和机制。排污许可制主要是环境主管机构按照排污机构的申请和承诺,发放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法规条例对排污机构所有排污活动展开严格的监管。明确环境管理标准,根据排污许可证着重针对排污企业所展开监管执法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现如今,在我国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已经着手开始编制环境治理机制,在这其中牵涉的污染源相对较多,因此,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之间衔接工作的有效性就变得愈发关键。

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异同

1.1相同之处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同之处主要是其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即有效管理生态体系,从而治理环境。其次,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还是排污许可制度,其目前的内容和执行都不甚完善。最后,这两者都是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之下推出并实施的,共同支持国家的发展理念。

1.2不同之处

1.2.1内容差异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完备的整体环境的综合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一系列评价指标。其主要方式为根据目标环境选取特定的评价指标,进而利用相关指标对人为活动产生的污染源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作为后续管理和监测污染源的方向。而排污许可制度主要针对企业需要排放的污染物,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污染物各项指标,核算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污染面积,掌握污染物特征及其流向问题,从而有效控制极具破坏性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两者环保的出发角度不同,各有侧重,但能够相互兼容。

1.2.2法律差异

从法律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注重对污染源的控制,排污许可制度注重污染物的控制;从法律推出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推出较早,直至现在也在不断改进当中,而排污许可制度为近几年推出,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但并不是十分完善;从法律意识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更加深入人心,从业人员对其意识较高,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意识较为薄弱;从法律执行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程度较高,排污许可制度就目前而言,在彻底落实方面依旧存在阻碍。

2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思路

2.1建立工作衔接平台

工作衔接平台需要具备相关数据和信息数据共享的功能,满足工作对信息和数据的需求,保证审核工作的效率。平台建设工作中,需要优化表单内容和项目,通过增减、重组和拆分,保证表单在两项工作中具有更高的通用性,使排污数据的表示更为明确。例如,统一的平台下,应该根据排污许可制的要求,填报产品的产能表、原料表、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表、自行监测要求表等等,企业需要完成对环境影响的备案和审核,也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在后台的建设中,需要完成数据的对接或者合并数据库,针对不同的类型数据使用相同的数据结构标准,确保对数据的高效应用,提升平台后台对数据的利用效率,也能满足数据应用的灵活性的要求,通过强大的数据支持,为环保审批备案的基础信息,并且有关部门也能直接审核排污基本信息。

2.2加强管理对象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类管理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轻重程度,而排污许可制主要分类管理依据则是污染源,比如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制定对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因此两种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管理对象不统一的问题,在衔接时也要保证管理对象的衔接。为了实现两项管理工作在管理对象上的统一,需要分析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升名录的完善性;对于环境影响评价,需要确保对环境污染管理对象的全面覆盖。

2.3保证管理要求的衔接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制定工作中,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要求汇总和梳理,确保信息之间对应,方便不同工作之间的信息传递,也能降低对人力的投入,提升核发工作的效率。利用高衔接性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建设项目也都可以使用差异化的方式管理。

2.4统一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统一可以减少工作的冲突,因此规范制定时也要围绕两者之间的统一制定,方便提升,还能进行针对性的技术规范编制工作。比如可以对行业的污染因子、污染治理技术、污染源排放强度的核算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对于钢铁工业、化肥工业、金属冶炼工业等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要求提供不同工段、技术规范下的污染系数,以及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都采用了针对性的污染系数。环境影响评价中则要进行管理内容的扩充,保证和排污许可制之间的衔接。

3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衔接管理

3.1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能给工作提供依据,也是衔接工作的基础。为此,需要完善法律,明确主体责任和有关追责机制,优化现有的管理程序,为衔接创造条件。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要加强管理要求的区分和清单管理机制。针对高污染、大排放量的项目,需要明确自主验收要求,提升技术水平。同时,也要依靠法律建设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整治中,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督。

3.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衔接工作后,会增加相关工作的工作量,而且在制度上会有改革变动,因此需要提升人员水平,满足改革后的工作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先开展工作人员能力的考核工作,以及利用自评和互评方法评价人员工作水平。对于管理人员,环保部门需要加强专业素质上的培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于表现优秀人员、进步速度快的人员,也要利用奖励和提职等方式提升人员工作积极性。

3.3加强部门联动

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的衔接需要部门协调作为基础,而且部门之间的联动也是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的必要条件。管理部门应该在技术改造、企业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对排污许可制进行进一步的综合审核,强化部门间合作,降低排污工作的风险。可以简化和合并审批流程和环节,尤其是将二者在工作上存在重叠的部分合并,提升工作效率。对企业生产监督工作,也将环境政治要求融入生产周期中,确保环境整治效果。部门也要联合加强对企业的针对性监控,提交排污许可证明、执行报告等等,并利用统一平台公开信息。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的衔接能简化相关工作,提升环境治理的整体水平,也能给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应该加强平台建设、改善法律制度、明确管理要求、技术规范,推动衔接效果,保证工作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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