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检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责实践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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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责实践探索

黄婷婷

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纪委综合室,江苏 南京 210046


[摘 要]再监督是纪检组织监督职能回归的体现,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背景下,再监督职责的履行实效,影响着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格局构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进程。本文从推进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提升再监督质效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再监督;监督管理职能

作者简介黄婷婷(1989年9月),女,汉族,安徽颍上人,政工师。



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内,工程技术、物资设备、审计、财务以及安全质量管理等职能部门本身既负有指导具体业务的管理职能,又负有对具体业务执行落实和业务系统建设的监督职能。当前,企业改革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繁重,如何有效履行再监督职责,监督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提升管理效能、保障制度执行,成为国企纪检组织亟待思考、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再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仍需强化,责任有待压实

多年来,职能部门已习惯于纪检组织一线监督的方式,在制度设计和个别业务审核把关时,仍习惯性将纪委置于其中;遇到涉及本系统内需追责问题时,第一反应仍是交由纪委牵头或移交纪委核查,形成了思维定势,造成工作模式的固化;在问题核查过程中,参与核查人员担心系统内同事被问责从而埋怨自己,怕伤了感情、打不开情面,更担心问题涉及主管责任或分管领导责任导致部门负责人甚至分管领导被追责,影响工作关系和个人进步,从而不敢“用心”落实监督责任;还有个别人员认为搞再监督,等于纪委当了“甩手掌柜”,只需遥控布置、坐等结果即可。以上认知观念的存在也客观反映出,个别管理人员对再监督工作的本质内涵认识不够、理解不深,履职担当责任意识仍有待提升。

(二)协作仍需增强,配合有待磨合

在落实再监督保障机制方面,职能部门虽能够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但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个别部门在报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倾向选择较小较轻、普遍存在、容易整改的一些“芝麻”问题,隐藏了部门管理中存在的个别深层次问题,从而掩盖了主责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可能需要核查、甚至被追责的问题往往刻意遮掩庇护;少数部门在汇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时,言辞空泛、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热衷于提问题,对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缺乏督促和推动,导致问题根源得不到深挖,深层原因分析不透,横向监督效果不佳。从目前问题移交、处置等情况看,除审计、物资机械管理等部门外,其他职能部门与纪委之间沟通配合较少,各部门虽参与了培训,但对问题处置、移交流程缺乏实践经验,距离建立紧密顺畅协作配合机制尚有较大差距、成效仍不显著。

二、提升再监督履责实效的对策

(一)注重因势利导,凝聚思想共识

再监督工作中需建立的履责意识,既包括纪检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责的意识,也包括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识。欲明人者,必先自明。纪检干部必须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要利用纪委办公会等时机,组织纪检干部系统学习再监督文件办法,从工作方法、措施和目标等方面理清思路,快速扭转原有“代替职能部门搞管理和监督”的惯性思维,夯实“五个转变”监督意识,为统筹谋划、深入推进再监督工作打下坚实思想基础。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要在推动职能部门再监督认识提升上常抓不懈,依托交班会、工作会等载体,对再监督文件精神进行传达,组织召开专题会和工作推进会,解读办法、厘清职责、培训再监督联络员,进一步提高职能部门对再监督内涵要义及自身负有的监管职责的思想认识,为再监督工作的全面展开消除认知偏差、扫清思想障碍。

二、注重体系建设,构建工作格局

再监督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科学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大监督工作格局。一方面,要着力构建通力合作、共同发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打好监督“组合拳”,在构建和发挥党委巡察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干部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各业务系统日常监督的大监督工作格局作用上持续发力,完善问题会商、联动处置、督查督办、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在线索核查、专项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纪检组织各自优势,实现同频共振、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紧密配合、一体推进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再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所遇问题积极寻求指导帮扶,听取工作建议,抓好推动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项目纪检组的前沿阵地作用,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延伸工作深度。

三、注重具体抓手,突出工作重点

要在找准再监督工作抓手上下更大功夫,做到“三个紧盯、三个有机融合”,推动再监督工作具体化、常态化。一是紧盯根本任务,推动再监督与政治监督有机融合。紧扣“国之大者”,践行“两个维护”,由“三看”入手,将再监督融入政治监督抓深、抓实。一看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否落实落地。通过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检查部门资料、向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等方式,抓好疫情防控、党史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会、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督。二看巡察整改是否到位标准。督促职能部门做好上级党委政治巡察发现共性问题自查整改、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动制定措施、整章建制。三看政治生态是否健康良好。将政治生态分析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相结合,督促部门对本系统政治生态建设情况作出自我评价。二是紧盯责任主体,推动再监督与日常监督有机融合。持续跟进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将再监督融入日常监督抓牢、抓细。督促部门按时更新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定期报备监督检查计划和发现问题情况,每半年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会议,听取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汇报;坚持“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原则,加强对职能部门问题处置过程中的配合帮助。三是紧盯重点领域,推动再监督与专项监督有机融合。聚焦影响企业治理效能的重难点问题,将再监督融入专项监督抓紧、抓好。组织开展亏损项目专项治理、项目驻地建设、应扣未扣费用等再监督,督促审计、工经等部门参与问题核查工作,推动问责追损、整章建制。

四、注重结果导向,确保治理效能

要用好“三种手段”,切实提升再监督工作质效。一是用好“纠偏”手段。定期就问题线索发生领域、管理问题类型等展开数据分析,对履职不到位、问题线索反映较为集中的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予以纠正。二是用好“问责”手段。强化再监督结果运用,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与绩效薪酬、评先评优相挂钩,发现违规违纪和履职不力问题严肃问责追责。三是用好“促改”手段。做好整改的“后半篇文章”,用好监督建议书,派员监督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推动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管理行为。

综上所述,再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纪检组织与职能部门等其他监督主体上下联动、纵横衔接,从思想认识、体系建设、工作抓手、结果运用等多方面着手,积极探索和实践再监督工作的运转体系和运行机制,以扎实有效的监督治理效能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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