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之法律救济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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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之法律救济路径


陈宪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中包含了商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均构建了对于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相关保护制度。2019年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除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方式救济权利。只有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时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路径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及时对各种救济路径进行比较,选择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才能更好的实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目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 商标犯罪 民刑交叉



近年来商标侵权数量呈现出上升化的趋势,且纠纷类型也更多样化。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增长率为54.4%,商标类知产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7.6%。另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保护现状(2019)》显示,商标类刑事案件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占比最大1。下文将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方式逐一进行分析。


  1.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对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程度等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救济路径的选择。如行为仅属于民事侵权,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85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4、第二十一条5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路径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司法审判实务中,由于商标权人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包括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以及赔偿金额的举证等,故法定赔偿目前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主要适用的赔偿依据6。《民法典》1185条虽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以上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由于惩罚性赔偿较为严厉,故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适用标准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具备故意要素。一般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理由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后果十分严重7

如上所述,《民法典》、《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发生注册商标侵权时的民事救济路径,包括管辖、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民事救济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比如定牌加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在实务界就存有争议8。对于如何判断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有论者认为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对商标功能的影响进行判断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具体何种行为会损害商标功能,损害程度如何判断,目前实务中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9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向混淆的裁判标准也尚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在认定反向混淆时仍应遵循商标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则,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对于知名度低的商标禁用权应被限定于较小的范围,被诉标识的知名度不应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10。此外,实务中对于近似商标、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涉民事保护的法律依据等也一直存在争议11

需要说明的是,在通过民事路径救济权利时,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义务。如在法定期间一直未使用注册商标,则有可能会被撤销。12同时,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也是商标权人行使禁用权的基本条件。如未实际使用商标的,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亦会受到限制。13除了注册商标的民事保护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也值得关注。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1. 商标侵权的刑事救济

商标法是私法,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刑法除了保护私人权利之外,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14。近年来,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传统的假冒方式占绝对比重、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等趋势。15对于商标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存在范围较为狭窄、刑罚规定不合理等问题。16学界对于商标的刑事保护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主张扩大刑事保护范围;其二是维持现有保护对象和行为类型,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强化刑事保护的力度。对于现行刑法对商标的保护边界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到底是何种商标类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以注册的商品商标为限,不包括服务商标,也不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17另有观点认为,国外立法普遍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我国已签署了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制定国内法时应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并履行国际义务,故应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8从民刑关系角度出发,有观点认为应准确区分经济违法行为和商标犯罪行为。尤其对于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19


62690029e1b42_html_9adee87184ebc30f.png 国刑法关于商标类犯罪所涉具体条款和罪名为:









通过上述条款,结合相关规定20可知,三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中都有数额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罪名的数额条件也有不同,应予以区分。主要区别在于:

1、区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的概念;

2、在上述不同概念基础上注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金额要求。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商标侵权行为符合上述一个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求,则不同主体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举报、控告。在商标侵权时如拟通过刑事路径救济的,需要注意,即使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也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21系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该案中对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近似商标的区分等的判断仍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民事规定,因此准确判断出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分了民法保护、刑法保护的边界。

  1.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执法,行政诉讼以及通过商标行政审查领域特有的审查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行政监管、执法主要以行政处罚为手段。

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22以及《商标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23可知,商标侵权纠纷除了通过上述民事路径、刑事路径救济外,还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务中行政处理的主要方式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等。此外,根据被侵权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除了请求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商标行政审查领域特有的审查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具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请求及答辩,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后对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或者是否应宣告无效进行评审。

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除了可以请求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使用过程往往也是产品、品牌的宣传过程,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请求相关部门调查侵权人是否同时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实务中,如在通过行政路径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发现纠纷可能涉嫌相关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参考案例: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4


四、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只有充分了解商标权利保护、救济所涉的民事、刑事、行政路径,才能更为妥善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可以及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救济路径保障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通过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上,世界通行做法是根据行为轻重通过刑法予以保护,我国现行做法是对轻行为通过行政方式解决,重行为通过刑事方式处理。商标侵权的行政保护分担了部分刑事保护内容,同时也发挥着民事救济后的补充作用。25

由于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手段适用的法律规定、介入条件、后果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性,故在制定权利救济策略时如同时采取多种救济路径的,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分析各个救济路径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并在对每种救济路径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预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方式的先后顺序。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纠纷案即属于典型的明知无正当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引发了反赔案件26,当引以为戒。

论商标侵权之法律救济路径

陈宪


摘 要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中包含了商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均构建了对于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相关保护制度。2019年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除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外,还可以通过行政方式救济权利。只有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时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路径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及时对各种救济路径进行比较,选择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才能更好的实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等目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 商标犯罪 民刑交叉



近年来商标侵权数量呈现出上升化的趋势,且纠纷类型也更多样化。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增长率为54.4%,商标类知产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27.6%。另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保护现状(2019)》显示,商标类刑事案件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占比最大27。下文将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方式逐一进行分析。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

对于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程度等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救济路径的选择。如行为仅属于民事侵权,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条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85条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30、第二十一条31规定了商标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路径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司法审判实务中,由于商标权人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包括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以及赔偿金额的举证等,故法定赔偿目前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主要适用的赔偿依据32。《民法典》1185条虽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以上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由于惩罚性赔偿较为严厉,故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适用标准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具备故意要素。一般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理由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后果十分严重33

如上所述,《民法典》、《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发生注册商标侵权时的民事救济路径,包括管辖、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关规定。民事救济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比如定牌加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在实务界就存有争议34。对于如何判断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有论者认为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对商标功能的影响进行判断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具体何种行为会损害商标功能,损害程度如何判断,目前实务中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35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反向混淆的裁判标准也尚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在认定反向混淆时仍应遵循商标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则,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对于知名度低的商标禁用权应被限定于较小的范围,被诉标识的知名度不应作为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36。此外,实务中对于近似商标、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涉民事保护的法律依据等也一直存在争议37

需要说明的是,在通过民事路径救济权利时,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义务。如在法定期间一直未使用注册商标,则有可能会被撤销。38同时,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也是商标权人行使禁用权的基本条件。如未实际使用商标的,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亦会受到限制。39除了注册商标的民事保护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也值得关注。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是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商标侵权的刑事救济

商标法是私法,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刑法除了保护私人权利之外,更加注重对于整体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40。近年来,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传统的假冒方式占绝对比重、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等趋势。41对于商标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存在范围较为狭窄、刑罚规定不合理等问题。42学界对于商标的刑事保护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主张扩大刑事保护范围;其二是维持现有保护对象和行为类型,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强化刑事保护的力度。对于现行刑法对商标的保护边界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到底是何种商标类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以注册的商品商标为限,不包括服务商标,也不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43另有观点认为,国外立法普遍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我国已签署了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在制定国内法时应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并履行国际义务,故应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44从民刑关系角度出发,有观点认为应准确区分经济违法行为和商标犯罪行为。尤其对于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45


62690029e1b42_html_9adee87184ebc30f.png 国刑法关于商标类犯罪所涉具体条款和罪名为:









通过上述条款,结合相关规定46可知,三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中都有数额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罪名的数额条件也有不同,应予以区分。主要区别在于:

1、区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的概念;

2、在上述不同概念基础上注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金额要求。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商标侵权行为符合上述一个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求,则不同主体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举报、控告。在商标侵权时如拟通过刑事路径救济的,需要注意,即使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也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47系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该案中对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近似商标的区分等的判断仍适用《商标法》及相关民事规定,因此准确判断出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分了民法保护、刑法保护的边界。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执法,行政诉讼以及通过商标行政审查领域特有的审查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行政监管、执法主要以行政处罚为手段。

根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48以及《商标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49可知,商标侵权纠纷除了通过上述民事路径、刑事路径救济外,还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务中行政处理的主要方式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罚款等。此外,根据被侵权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除了请求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商标行政审查领域特有的审查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具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请求及答辩,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后对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或者是否应宣告无效进行评审。

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除了可以请求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使用过程往往也是产品、品牌的宣传过程,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请求相关部门调查侵权人是否同时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实务中,如在通过行政路径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发现纠纷可能涉嫌相关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参考案例: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50


四、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只有充分了解商标权利保护、救济所涉的民事、刑事、行政路径,才能更为妥善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可以及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救济路径保障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通过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犯罪问题上,世界通行做法是根据行为轻重通过刑法予以保护,我国现行做法是对轻行为通过行政方式解决,重行为通过刑事方式处理。商标侵权的行政保护分担了部分刑事保护内容,同时也发挥着民事救济后的补充作用。51

由于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手段适用的法律规定、介入条件、后果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性,故在制定权利救济策略时如同时采取多种救济路径的,需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分析各个救济路径是否符合启动条件,并在对每种救济路径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预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方式的先后顺序。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纠纷案即属于典型的明知无正当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引发了反赔案件52,当引以为戒。

1 参见邱润根:《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第54页。

2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5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6 参见杜昌恩:《论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惩罚性》,载《西部学刊》2021年11月上半月刊,第63页。

7 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案件。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9 参见孙悦:《商标平行进口的侵权认定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论文,第27页。

1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案件。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1 参见左凤蕊:《论商标俗称保护之法律适用》,江南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第20-21页。

12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3 参见钱光文:《商标连续不使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载《中华商标》2021年第8期,第72页。

14 参见邱润根:《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第62页。

15 参见付志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16 参见毛孜慧:《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长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17 参见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41页。

18 参见叶笑:《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第143页。

19 参见付志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21 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办案不偏不倚,主动多方听取意见。一是南海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还多次听取了涉案单位卡门公司及其律师的申诉意见,并积极联系锦衣堂公司征询意见,全面了解“KM”商标争议的始末。二是主动联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工商)的行政执法人员,听取对卡门公司“KM”商标使用权的意见。三是借用“外脑”,破解办案难点。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卡门公司对“KM”商标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权。南海区检察院咨询资深民事法律专家,详细了解商标的认定、近似商标的区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权等,对本案认真研判,最终认定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注册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KM”商标,并一直沿用“KM”商标,且卡门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近600家门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KM”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

22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的有关规定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24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满仓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满仓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满仓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满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满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满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满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该案中执法人员欲将案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后因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遂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最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25 参见张立兴:《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长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26 南京中院(2017)苏01民初1368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9号,本案被告此前明知江苏“洋河”白酒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因经营假冒“洋河”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认定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以“洋河”商标作为外观设计元素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本案裁判要旨为:行为人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实质审查等制度设计,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获得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该权利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意义上正当性,仍以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后又以该缺乏正当合法性基础的外观设计专利起诉本案原告专利侵权,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

27 参见邱润根:《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第54页。

28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9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32 参见杜昌恩:《论商标侵权法定赔偿的惩罚性》,载《西部学刊》2021年11月上半月刊,第63页。

33 南京中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案件。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4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35 参见孙悦:《商标平行进口的侵权认定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论文,第27页。

3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案件。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7 参见左凤蕊:《论商标俗称保护之法律适用》,江南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第20-21页。

38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9 参见钱光文:《商标连续不使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载《中华商标》2021年第8期,第72页。

40 参见邱润根:《商标案件刑民交叉责任的界分步骤》,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第62页。

41 参见付志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2 参见毛孜慧:《论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长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43 参见张耕、黄国赛:《民刑交叉视角下商标刑事保护边界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41页。

44 参见叶笑:《假冒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第143页。

45 参见付志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4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47 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办案不偏不倚,主动多方听取意见。一是南海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还多次听取了涉案单位卡门公司及其律师的申诉意见,并积极联系锦衣堂公司征询意见,全面了解“KM”商标争议的始末。二是主动联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局(工商)的行政执法人员,听取对卡门公司“KM”商标使用权的意见。三是借用“外脑”,破解办案难点。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卡门公司对“KM”商标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权。南海区检察院咨询资深民事法律专家,详细了解商标的认定、近似商标的区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权等,对本案认真研判,最终认定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注册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KM”商标,并一直沿用“KM”商标,且卡门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近600家门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KM”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

48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的有关规定确定。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50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满仓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满仓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满仓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满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满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满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满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该案中执法人员欲将案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后因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遂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最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51 参见张立兴:《我国商标权行政保护研究》,长江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52 南京中院(2017)苏01民初1368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9号,本案被告此前明知江苏“洋河”白酒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因经营假冒“洋河”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认定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以“洋河”商标作为外观设计元素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本案裁判要旨为:行为人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实质审查等制度设计,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获得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该权利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意义上正当性,仍以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后又以该缺乏正当合法性基础的外观设计专利起诉本案原告专利侵权,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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