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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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问题研究

周阳

无锡英普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确保人类长存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与经济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民众环保意识没有跟上,导致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同时,水污染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因为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主管不明,特别是相关的司法单位介入不足,使得水污染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制止水污染行为的功能。本文以对司法介入为主题,提出建立流域水污染专门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纠纷 司法救济 流域管辖 法院主管

引言:随着工业生产规模扩大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成了污染水资源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导致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带来了较为严峻的后果。比如2005年北疆镉污染事故,主要原因是因为韶关一家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镉废水所致,直接影响下游城市数千万群众的饮水安全;2005年重庆綦河水污染事件,由于河水被上游重庆强化肥有限公司排出的废水所致,导致取水点被污染使水厂停止供水,周边近3万居民连续多天都没有干净的自来水可用。结合现状,要深刻地反思这些问题,为什么矛盾与冲突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何建立符合社会生产生活标准要求的水污染事件解决机制,是需要加以重视的主要问题。

  1. 水污染纠纷处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现目前实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在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但是就实际地执行现状来看,相关归规定对于某些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做出充分的解释,存在一定的不足,还要再进行完善与优化。

1.1现行的纠纷处理机制

1.1.1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应当有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商解决,或者是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解决。因此,根据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这条规定属于一种行政解决机制,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在这条规定当中,司法没有包含在里面。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水资源也是属于国家资源,归国家所有与管理,而地方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的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行使权,因此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污染纠纷进行处理解决。其次,部分存在水污染纠纷的地区,通常都会与水资源的配置、河水治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规划相联系,一些纠纷事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而这些重要的工作只有地方政府及相关水利部门才能执行。

但是,往往跨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的案件解决制度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在解决水污染纠纷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或者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协调等问题,使得政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缺乏了有力的保障;其次,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流程没有规划好,缺乏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整个处理过程不协调,影响了处理工作整体效率与质量。一旦出现跨区域的水污染治理事件,只能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协调好问题,那么就会加剧利益与秩序之间的冲突。因在这方面相关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没有完善,所以这类事件出现较为频繁。

1.1.2水污染损坏赔偿纠纷

水污染损坏赔偿纠纷就是指个人的权益遭受水污染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坏,由此引起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种类型的纠纷事件交由相关环境部门处理,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但这一解决机制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就是水污染纠纷事件的类型所涵盖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不仅仅是损坏赔偿。法律对于水污染纠纷中的行政处理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使行政单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这类案件的根本性质模糊不定,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则没有一个有效地解决途径[1]。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再加上没有对跨区域污染中的部分水污染纠纷处理条例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水污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存在一定的阻碍。目前实行的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使得水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对污染者的监督管理强度也需要有待提升。

1.2问题分析

1.2.1明确水污染纠纷处理主观的意义

首先,各个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使权利的作用与价值。当具有一定权利的主体单位在解决水污染纠纷时间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责任分配的问题。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优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各个行政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各个单位才能有明确的工作分配,落实好自身的工作职责,并有确定的权利协调制度。例如明确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之间的关系,给行政处理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提供重要的依据,以及有哪些案件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等等。只有通过这样的方法,才能构建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权利运行体系,从而有效保证各个行政单位在处理水污染纠纷案件时,避免在问题处理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脱和争抢等影响双方利益的现象。其次,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在法治社会当中,虽然许多纠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纠纷,但不是所有的纠纷属于法律纠纷,有的纠纷案件类型比较特殊,这类案件虽属于纠纷,但并不包含在法律纠纷里面。

在处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作为依据,由此就会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同时,也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采用诉讼的方法解决。只有明确水污染纠纷的根本性质,及主管范围,当事人才能正确的对纠纷案件进行合理的归纳,从而采取有效合理的解决途径,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哪些纠纷通过行政处理进行解决[2]。最后,明确水污染纠纷处理,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在当前的社会中,司法主要有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持整治社会体系三个功能。通过司法解决途径,可以把现实中一些问题分成几个部分,由此更能确定问题的性质,使可能会给社会体系及政治带来一定影响的复杂问题或矛盾得到有效地缓解,而司法所具有的功能是具有权威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替代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纠纷与各类矛盾也变得更为复杂,虽然有些纠纷可以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但法院还是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的分工。对此,明确法院在水污染纠纷当中的主管问题,对各个级别和类型的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是非常重要的。

1.2.2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在跨区域处理水污染纠纷方面,相关的行政机制不够健全,只建立了行政调处制度,没有加强对司法处理的重视,导致司法处理的功能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不能充分地发挥出作用。尽管现在实行的行政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各相关制度已经健全完善,但仍然需要司法处理机制进一步对纠纷进行审查与监督。在执法过程中,个体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及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途径进行断定,同时,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规章制度和原则的情况,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些通过自行建立的行政机制,其影响力、威信力和权威性很难得到大众的认可。

  2. 司法介入问题。在水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虽然有相关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制度作为依据,但两者之间的协调性还不足,不能对水污染纠纷部分问题进行妥善地解决。水污染纠纷行政处理法律规定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程度不高,在有些问题上不能明确实际的职责。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相关行政单位的处理决定性质作出明确的解释,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只能重新通过司法诉讼进行解决。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行政单位处理方法存在不足,同时也影响了最终处理的结果与效率,使得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另外,相关的环保部门认为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权,应当由环保部门实行,就会出现两个部门之间处理权争夺或互相推托的现象。

  1. 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是确定管辖的基础

2.1自然特性

流域是大自然创造的,属于自然区域的一种类型,与自然生态有着紧密地联系,而地区之间的互相影响也是较为明显的。流域的自然特性与自然环境有关,即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不同,流域的特性也不同,而影响流域特性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水量、土壤和生物等等。区域自然环境的特性,也影响流域的环境自净能力。

2.2经济特性

水资源流域对于社会的发展及地区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我国的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等。流域的作用不管是放在任何时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来是保证人们的生活需求,其次就是为社会的生产生活提供基础保障。从客观角度来看,流域特性也关乎着生产活动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区域。不同的生产活动对流域的自然特性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水污染就是其中最严重的一种。

2.3处理流域水污染纠纷的最佳途径

从主观角度来看,专门的行政机构是处理水污染纠纷及群众正当的合法维权途径。要结合当前水污染纠纷案件处理现状,以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能够切实执行个人权益的审理机构及专门的法院制度,依照水污染纠纷案件类型不同,制定出多种处理方法。基于流域对社会生产与发展的重要性,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需要考虑到每一位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的人提起诉讼,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作用[3]。对于上述情况,加快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由此解决水污染纠纷处理问题,以此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综合上述,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的生产,完善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加上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有待提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鼎力配合与共同努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原则,加强自然环境保护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陈祥华.一起水污染纠纷群体性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02):134-135.DOI:10.16317/j.cnki.12-1377/x.2020.02.111.

[2]宁艳. 省际水污染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3]范庆容,任世丹. 浅析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C]//.新时代环境法的新发展——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201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纠纷解决编).,2018:278-286.DOI:10.26914/c.cnkihy.2018.02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