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方式”的内涵及特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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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方式”的内涵及特征

薛晶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省昆明市, 650500

【摘要】“东盟方式”是东盟区域合作进程中的指导准则,在东盟几十年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经过对东盟在区域内外合作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和偏好的分析,笔者认为,“东盟方式”是东盟在继承国际通用的全球性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东南亚传统的协商和决策方法的产物,它有三个主要特征,分别是非正式性、弱体制化和非对抗性。

【关键词】“东盟方式”;内涵;特征

当今社会,以东盟为中心的亚洲区域主义的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东盟作为一个松散的东南亚区域组织也在国际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会被誉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合作的一个模板。自东盟建立后,其成员国之间保持了长久的和平稳定,东南亚地区也逐步摆脱了二战后政治动乱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形势,许多研究的东南亚、东盟的学者将这种成就归功于东盟独特的区域合作形式——“东盟方式”,作为东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指导准则的“东盟方式”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东盟方式”是在东盟成立后逐渐形成的,这种颇具包容性和非对抗性的决策方式促进了东南亚地区逐渐形成集体认同,维持了区域秩序的稳定。“东盟方式”的出现不仅证明了发展中国家独立推进区域合作的可行性,而且对欧洲国家自以为成功模板的“欧洲模式”发起了挑战,是世界区域化发展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东盟方式”的内涵

“东盟方式”的内涵是非常繁杂且模糊的,任何能够体现东盟的合作风格和特点的都可以纳入“东盟方式”的范围之中。著名学者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认为,“东盟方式”包括国家间行为守则以及基于协商和共识的决策过程。[1] 其中,国家间的行为准则包括被各国际组织所通用的全球性规范,而东盟非正式的协商一致的谈判风格,则是后者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对全球性规范的继承

“东盟方式”中的全球性规范包括不干涉原则、不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这些都属于东盟在发展地区主义时对国际惯例的继承。

不干涉内政原则虽然是“东盟方式”的核心,但不干涉主义在东盟诞生或构想之前就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它来源于西方,产生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不干涉原则在许多地区性组织的规章制度中都能找到,例如2000年7月11日签署的《非洲联盟组织法》的第4条、1985年12月8日通过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宪章》第2条和1948年签署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条等等。[2] 从东盟自身来看,它在1967年的《曼谷宣言》、1971年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以及1976年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都强调了这一原则,随着东盟几十年以来的实践,当地的“不干涉主义”已经逐渐增添了不少的独属于东盟的色彩。可以说,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东盟地区主义发展的基础,也是东盟内部团结稳定的根本原因。

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样,主权平等原则和区域自治原则也是“东盟方式”的重要内容。1971年东盟签署了《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承认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有权领导其民族生存,宣布东盟中立化是一个非常可取的目标。1976年东盟首次政府首脑会议通过的《友好与合作条约》的第2条规定了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所有国家的民族认同,第11条规定了成员国应按照各自的愿望,努力加强各自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领域的国家复原力,不受外来干涉和内部颠覆活动的影响,以维护国家特征。这两个文件都是在冷战时期签署的,表达了东盟对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渴望。

不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是在“东盟方式”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则。可以说,东盟本身就是一个预防冲突和避免武力的合作倾向产物。1976年东盟在巴厘签署的《友好与合作条约》中为这一原则明确提供了条文依据,自从第一届东盟峰会召开后,东盟内部逐渐形成了避免军事联盟、双边防务合作的共识。根据这一原则,东盟和平解决了柬埔寨问题,它在不使用武力的基础上,借助联合国的力量,迫使越南从柬埔寨退兵,显示出了卓越的解决和处理危机的能力。正是因为如此,此次事件被认为是东盟使用“东盟方式”解决地区冲突的一次成功案例,同时,东盟向世界证明了不使用武力解决冲突和争端的可能性,它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也获得了显著的提升。

(二)基于协商和共识的决策过程

除了上述几种原则外,“东盟方式”还包括东盟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一套程序性规范,这种程序性规范以协商一致、灵活共识为表现形式,区别于西方多边谈判中的多数投票和法律至上的决策程序。

与欧盟使用多数投票致做决策的方式不同,东盟更倾向于通过协商和讨论来达成一致,“舒适度”是其进行谈判的先决条件。

协商一致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东盟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虽然协商一致被认为是许多亚洲社会决策的共同特征,但在东盟范围内,这一术语通常可以追溯到爪哇农村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决策风格”

[3],“东盟方式”吸收了印尼传统乡村习惯法的“磋商”(musjawarah)和“建立共识”(muafakat)两个原则。比起“投票”和“法治解决”的体制,对东盟来说,“对话”和“协商机制”显然更受青睐,这可能取决于东盟成员国敏感的主权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东盟方式”中所包含的协商一致并非全体一致。在正式作出一项决策之前,东盟成员国会频繁地进行双边和多边的非正式磋商,以便在正式会议开始前就一些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后还是难以妥协,则将问题搁置,如此便避免了正式会议时的尴尬和冲突场面。这种行为是在东盟成员的“共识”下做出的,体现了“东盟方式”的灵活共识原则。据迈克尔·安托里克(Michael Antolik)说,“东盟经常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参与者能够达成共同标准,并随后对所谓的共同立场作出自己的解释”[4]。可以说,在“共识”的指导下,东盟才能够对实际运用中的协商一致做出改进,灵活共识和协商一致构成了“东盟方式”最为核心的本质内涵。

基于协商和一致的决策方式通过在东盟历程中的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政治领域上的“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和经济领域的“Y-X”原则。

“当事国利益优先”原则是指在主要涉及同组织外国家或国家集团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各成员国通常向在该问题关系最大的那个成员国所持的立场靠拢。这体现了东盟对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主权原则的严格遵循,不仅能照顾到当事国的权益,维持了东盟内部的稳定与和谐,还能让东盟使用“一个声音”说话,对外行动也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

“Y-X”原则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即东盟所有成员国(用变量Y表示)中,如果有少数几个成员国(用X表示)暂不参加某议案所规定的集体行动,则该议案也能够作为东盟决议予以通过。这个原则最早是由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东盟工业合资企业和关税削减方面阐述的所谓的“五减一”公式,当时东盟只有五个成员国,李光耀认为,“当四方同意,一方不反对时,这仍可视为共识,四方应继续推进新的区域方案”[5]。“Y-X”原则的应用,弥补了协商一致原则中较为僵化的部分,充分反映了“东盟方式”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东盟方式”中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它既包括了已经本土化了的全球性准则,例如不干涉、主权平等、区域自治和不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争端等原则,也包含了以协商一致、灵活共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决策过程,是东盟对内对外行事和决策风格的具体表现。

二、“东盟方式”的特征

“东盟方式”的特征是一个学术界讨论频率较高的话题,通过研究关于此方面的现有成果,考察东盟在其合作进程上所表现出来的倾向和偏好,可以清晰的发现,“东盟方式”主要有非正式性、弱体制化和非对抗性三个显著特点。

(一)非正式性

非正式性是在东盟发展过程中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在推进其事业时,东盟更倾向非正式的和松散的安排,避免框架性质的正式条约体系,它依赖由领导人亲密关系连接而成的商议流程,从共识和共同利益出发,温和而谨慎的进行决策。

“东盟方式”的非正式性主要表现在东盟的协商进程中。东盟和欧盟在区域合作方面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欧盟拥有完整的决策框架,使用法律规章、成文规定和投票制度等做出决策,而东盟更倾向于松散的“对话”与“协商”形式,避免使用严格的法律程序。自成立以来,东盟的合作一直建立在谅解与信任的基础之上,战后东南亚国家的脆弱敏感决定了东盟这一谨慎、小心的外交风格。

“东盟方式”的非正式性还可以通过领导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证明,遇到问题时,东盟的第一反应不是依靠正式的争端解决机构,而是依靠领导人之间私下的交往与对话。在东盟的发展过程中,高级政府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被发挥到了极致,东盟的许多决策往往不是在正式会议上做出的,而是领导人在早餐会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对东盟成员国来说,相互熟悉的各国领导人之间往往非常了解彼此,也更能体谅彼此的困境,在东盟官员和领导人之间建立联系,不仅是为了加快决策,而且也是为了促进合作信任和信心。

最后,东盟非常注重“第二轨道”的对话和协商机制,它在东南亚安全合作道路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第二轨道”这一术语是外交研究所的约瑟夫·蒙特维尔(Joseph Montville)于1982年发明的,用来描述正式政府系统之外的外交方法。[6] 不同于正式外交以国家为中心、以官僚和政治家为主要行为者的特点,在国际谈判中,非正式外交的参与者更加多样化,可以将其笼统概括为非政府组织,而东盟的“第二轨道”正是由非政府组织(往往是智库)发起的双边或多边会议,这些会议以非正式、非政府和非官方为主要特征。东盟战略与国际研究所(ASEAN-ISIS)是东南亚最早的“第二轨道”机制,成立于1988年,对亚洲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安全合作中发挥了积极主动的作用。

(二)弱体制化

与欧洲联盟和非洲联盟这种集政治、经济于一身的政治实体相比,东盟的性质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相似,它们都没有一个欧盟式等级分明的官僚决策体系,是比较松散的区域国家联合体。

弱体制化也是“东盟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东盟对待正式的机制化建设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自成立以来,东盟的各种措施主要是要在成员国之间建立信任,它限制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在东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相对稀少,这是成员国在发展区域机构时偏好谨慎和渐进的结果。东盟的创始文件《曼谷宣言》只是一个简单的联合宣言,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相比之下,美洲国家组织和非洲联盟结构更加完善,美洲国家组织有《宪章》,非洲联盟有《组织法》,两者都有明确和详细的议事规则。

与东盟一样没有超国家主义因素的西非经济共同体(ECOWAS),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采用的也是一种弱体制化的、注重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但是90年代以后,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功的采用了一套全新的规则来促进其成员国的民主和良好管理。二者相比,东盟的制度化道路为何如此艰难?其实,这主要还是由它们最紧要的联合需求而决定的。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内政治局势可以说是整个非洲最不稳定的,政治动乱、经济停滞和难民流窜等问题导致不干涉原则和协商一致难以维持,西非经共体迫切需要一套强有力的制度化体系来维护地区秩序。相比而言,东盟对制度化的要求远远达不到迫切的程度,相反,东盟在区域体制建设方面的谨慎态度源于成员国的脆弱和软弱感以及彼此之间挥之不去的猜疑,当成员国抵制实质性措施或机构以支持更大程度的区域一体化时, 他们几乎本能地援引国家主权,使东盟的制度化道路变得艰难。

(三)非对抗性

除了东盟对非正式的偏好和限制机制化的特点外,非对抗性这一特征也在“东盟方式”中颇为突出。由于东盟成立之初成员国普遍对主权问题比较敏感,不干涉、和平解决争端和避免使用武力一直是该区域合作的基础,也正因如此,东盟从未设立强制性的法律条款和惩罚制裁机制,相比于有力的强迫手段,说服和逐步社会化更符合东盟的规范先例和治理、互动的原则。

“东盟方式”的非对抗性可以从东盟的谈判过程中得以窥见,在东盟,“舒适度”是多边协商和谈判得以成功的先决条件,“一个让所有人都感到舒适的节奏”是东盟文件中最常使用的短语。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东盟会将一些有争议的、敏感的问题排除出议程之外,这也是一种非对抗的倾向。

东盟对地区冲突的处理也可以看出它非对抗性的特点,这可以通过对比东盟处理柬埔寨危机和美洲国家组织处理海地危机来证明。首先,从冲突一开始,美洲国家组织就使用非常积极的战略,在外交和经济上孤立海地,而东盟多是使用间接方式,在处理柬埔寨冲突时非常谨慎;其次,东盟在战术上没有美洲国家组织那么强硬,他们邀请不同的政党与东盟内部比较中立的成员国进行会谈,还求助于联合国;最后,与美洲国家组织选择武力威胁不同,东盟从未诉诸军事手段。对比二者对地区内部争端的处理方法,我们会发现,和平解决争端一直是“东盟方式”中的核心原则,即使是在越南首先违反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东盟仍会以一个不对抗的态度对待此事。


1] Amitav Acharya.Ideas,identity,and institution-building:From the“ASEAN way”to the“Asia-Pacific way”[J].The Pacific Review,1997, 10(3):328.

2[] 鲁道夫·塞韦里诺.东南亚共同体建设探源:来自东盟前任秘书长的洞见[M].王玉主,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76.

3[] Amitav Acharya. Ideas, identity, and institution-building: From the“ASEAN way”to the“Asia-Pacific way” ? [J].The Pacific Review,1997,10(3).p330.

4[] David Capie and Paul Evens.The”ASEAN Way”,in The 2nd ASEAN Reader[M],compiled by Sharon Siddique and Sree Kuma,Singapore: 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2003,p48.

5[] 转引自Amitav Acharya. Culture, security, multilateralism: The“ASEAN way”and regional order[J]. Contemporary Security Policy,1998,19(1).p64.

6[] David Capie and Paul Evens.The Asia-Pacific Security Lexicon,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07,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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