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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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 侯江斐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自愿加班”在众多国内企业所采用的“996”工作模式下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及休息权的侵犯。总结该现象普遍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此现象中所透露各方面问题的对策,对于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工作产出,成为了企业增加绩效的普遍选择。单纯增长工作时长侵犯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各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开始通过与劳动者签订自愿加班协议的方式来使加班“自愿化”“合法化”。加班无法获得加班费用及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猝死的新闻屡见不鲜,这也引起了大众关于“自愿加班”现象的思考,该种“自愿加班”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于劳动者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1. 自愿加班”的法律性质

从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很多自愿加班协议中均强调超出工作时长的工作属于劳动者自愿,因此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甚至部分还存在赋予企业在有权要求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条款,这些条款无疑是对于我国劳动者保护制度的践踏。

劳动法的一大价值在于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防止用工单位在雇佣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无论是在紧急情况下的加班,还是出于劳动者自身意愿的加班,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行为。

然而,近些年来部分公司实施的“996”工作制,要求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早九点到晚九点,一周至少工作六天,还将工作时长作为裁员、晋升、绩效考核等主要依据1。在此情形下,虽然各公司表面上没有要求加班,但是从各个方面均迫使得劳动者不得不“自愿”加班。例如,华为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订的“奋斗者协议”,以高额的工资、奖金等鼓励劳动者自愿加班,;自杀事件频发的富士康公司中,也要求员工签订所谓的“不自杀协议”,将企业的风险减少至最低,同时还通过不合理设置工资工时挂钩制度,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这一系列看似自愿的加班协议中,无一不蕴含强制的意味。

“意思自治”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这种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加班制度,使劳动者长期处于劳累状态,这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2更是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一种严重损害。因此,只有真正出自劳动者自身意愿以及法律规定之紧急情形下安排加班才属于合法加班,其他一切以“自愿加班”协议形式掩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1. 自愿加班”频发之原因

通过对于我国劳动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就业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发现,“自愿加班”这一现象频发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时制度缺乏弹性。我国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自从1994年《劳动法》正式实施起便并未做实质性变动,现如今我国仍在沿用旧时的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相结合的制度。虽然这一制度既能保证劳动者的日常工作时长不被过度延长,也能满足特殊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便显得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弹性明显不足。一些新兴行业的出现导致用工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多企业共用员工以及主播等自由职业的新颖用工方式也层出不穷,旧的工时制度无法很好的适应新时代下用工的需要,对于一些案例中工时超时与否也无法准确判断。在此情况下,企业也有更多理由自行制定工时标准,虽然超出了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的要求,但是实践中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合理也使得其承担的责任往往过轻,助长了企业的侵权之风。

  2. 企业的守法意识不强。由于一些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且违法成本低,监管薄弱,企业便出于规避法律的心理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加班”协议来减少责任,减少应付的加班费,甚至弘扬“只争朝夕”等企业文化来抵销员工的负面情绪,并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使得用工成本大大减少。这正是由于过去由于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所松懈,企业便抱有侥幸心理妄图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无偿加班的合法化。同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将受到的惩罚相比差额巨大,也诱使企业会铤而走险选择采取这一违法的做法。

  3. 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在实践中,劳动者虽经常因各种形式的“自愿加班”而无法获得应得到的加班费用,但劳动者因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常在劳资关系的博弈中处于下风。且大量劳动者缺乏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了解,对于自身权利了解不清,因而在种种诱惑下签订了协议,并进而认为其合法有效。如果劳动者自身无法认识到其权益受到侵犯时,维权就更无从谈起。当维权的代价是可能失去工作时,劳动者也会丧失维权的动力和勇气,加之劳动者缺乏证据搜集意识或已错失证据搜集最佳时机,进而使得这类违法行为被默许。

    1. 完善劳动者保护制度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于“自愿加班”现象频发的原因的分析可见,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由劳动保护立法、执法、企业层面和劳动者自身层面等种种原因所导致,因而要在此背景下完善劳动者保护制度应从立法、执法两方面下手,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冲突进行调和,以实现对劳动者的全方位保护。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加班”现象如此普遍的原因之一便是法律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即使企业违反工时制度强制要求劳动者自愿加班,其也只需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相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所能带来的收益而言可谓是九牛一毛3。因此,应从立法层面提高对该类问题的处罚力度,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此外,工时制度的重心不应仅仅落足在工时的长度上,更应落足在工时制度的人性化和现代化上,不仅应当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工作安排的需要,还应着力避免加班工资成为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4

    2. 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维护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时需依赖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等机构的帮助,加强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和法律援助力度。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坚守工作时间规定的底线不动摇,防止企业滥用劳动力而使得经济发展因劳动力不足而出现乏力。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其主动监督作用,5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资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用人单位在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的计算方式,并结合员工的意见以及自身经营的需要制定合法的加班制度。同时,还应加强现代企业工会制度的建立,以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通过有效的机制构建实现工会对于企业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使得工会可以有效的实行对于企业加班制度运作的监督,进而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及良性发展。

    1. 结语

    “自愿加班”和“996”工作制所反映的不仅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矛盾冲突,还折射出我国目前工时制度的构建和执行均不完善的局面。因而应当从立法开始,以工时制度改革为起点,通过劳动监察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积极推进,加之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遏制不合理的加班文化的产生,进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完善的劳动力使用和保护制度,实行合理的弹性工作制,使得“内卷”和“躺平”现象得到有效抑制,使“奋斗”与“休息”可以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 石建忠:《过度劳动理论与实践—国外经验、中国现状和研究展望》,《人口与经济》2019年第2期,105-118页。

    2 王林清:《加班控制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117页。

    3 侯玲玲:《我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地方裁审规则》,《法学》2014年第6期,148页。

    4 秦国荣:《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 劳动监察制度的内在功能及其实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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