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之发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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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之发展

邹玉琪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我国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截止至2021年1月底,我国已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205份“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不难看出,“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之多,覆盖范围之广:这都将导致国际商事纠纷的出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力求解决各国之间的商事纠纷。但现如今国际大背景依旧严峻,为了减少各国之间不必要的接触,国际商事纠纷的在线解决需求逐步增加。为此,在“一带一路”的倡议下,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纠纷在线解决

  1.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带一路”中商事纠纷的解决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方式,二是非诉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前者为公力救济,后者是主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近几年来,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我国于2018年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阶段。在仲裁方面,我国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为“一带一路”中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途径。我国也设置了北京融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不仅鼓励我国调解机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同时也从境外聘请外籍调解员,借鉴外国的丰富经验。

“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众多,势必然会存在适用法律的冲突,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诉讼方式是通过国家公力救济实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取决于两国之间是否签订了条约,存在执行难等问题。而沿线国由于法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导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难上加难。在此背景之下,非诉讼方式的优势便显示出来。

非诉讼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方式。此种方式因尊重当事人合意、效率高、易执行等特点更容易被当事人选择。但值得承认的是,我国国际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方式还有待提升。首先,我国国际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专业性、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其次,纵观我国的在线仲裁,围绕着国内纠纷展开,缺少涉外纠纷的实践。而实践又可以促进规则的完善,在我国涉外仲裁规则不完善的今天,无疑是雪上加霜。再次,我国缺乏“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处理机制。我国目前使用的调解、仲裁处理机制大多数是按照国内法所执行,而“一带一路”中商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与国内法所制定的调解、和解、仲裁等规则存在一定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规则也成为当务之急。最后,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程序法治保障。1程序的不透明和人员的非中立性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非诉方式的最大诟病。

  1.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借鉴

构建“一带一路”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具有代表性机构有英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新加坡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际商会等。英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一是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专门性的金融、商业、财产纠纷解决中心;二是建立伦敦国际仲裁院、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等多个国际性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三是选任不同国家、地区的仲裁员,确保仲裁的合理性,尊重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不难看出其体系机构之完备。与英国国际商事机构相同的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也纳入了许多外籍法官,并保证每个案件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率较高,具有广泛性与国际性。除此之外,新加坡最高法院还与其他国家法院合作,通过备忘录的形式简化各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现如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都体现了上述国际争端解决趋势的三个特征。

  1. 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之现实路径

  1. 坚持系统、开放、多元、包容的思维2

我国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就是为了应对全球经济衰退严重,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增长能力不足,多变贸易摩擦增加从而导致世界经济复苏艰难等问题,在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时理应坚持系统、开放、多元、包容的思想。“一带一路”纠纷解决规则和平台的设计需要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统筹,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服务提供者、消费者、 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纠纷解决文化等各方面的改革举措良性互动、协同配合,培育诉讼一体化纠纷解决体系,构建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公证、律师、专家、评级机构、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基础设施和司法服务在内的纠纷解决体系。3

  1. 制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

首先,规则的建立要保持中立性和国际性。在发挥中国特色的同时,尊重其他各国的习惯,使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与此同时,我国应当保持一个中立性的角色,只有如此,才可以规则被沿线各国所接受,其乃是在线纠纷解决规则的生存之本。

其次,规则和信息应具有透明度。透明度是影响规则是否被各国所接受的又一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在线下纠纷解决规则中是否具有透明度就一直成为诟病,在线纠纷解决模式中势必然会成为当事人所关注的话题。故此,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规则时,应保持信息透明,纠纷的解决过程不对对方当事人公开。

再次,规则的建立切忌“一刀切”。4“一带一路”涉及到的国家既包含发达国家,也包含发展中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开始建立规则的时候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不要急于求成。通过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相似的国家间建立起在线纠纷解决规则,以点带面,促进其他国家加入此规则并允许其有适当的保留。

  1. 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及配套设施的完善

在线平台的搭建相较于线下平台来说较为复杂。就以证据传输为例,这就要求我们更新技术和配套设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传输、证据识别以及证据认证等系统,确保证据认证的规范及有效性。除此之外,在线平台的设立对视频技术等都产生了新的要求。

(四)注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与转换

对于调解此种方式,可以使调解与仲裁结合在一起,先组织当事人之间和解,再通过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应积极落实最高法关于严格限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对等原则的适用标准。5

(五)增强中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话语权

中国一直是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先后成为《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参与国,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6对于西方国家的故意抹黑,我国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运用开放、包容的经验,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治理体系。



1 参见宋锡祥、田聪:《“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载《海峡法学》2019年第2期。

2 参见伍红梅:《“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之构建》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年6月。

3 同②

4 参见倪楠:《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载《人文杂志》2017年第1期。

5 参见石春雷:《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定位与发展》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8期。

6 参见黄佳贝:《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创新、影响与展望》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