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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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考

王红涛

中共安徽省寿县县委党校 232200

摘 要:新修订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何在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就成了一道摆在产业园区安全监管人员面前的新考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对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安全生产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于2002年6月29日,2009年和2014年分别做了两次修改,现在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安全生产的新特点,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原有的安全生产法有些已经不再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2021年进行了再次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如何在新安全生产法背景下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就成了一道摆在产业园区安全监管人员面前的新考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对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走访企业46家,对120余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进行访谈,对一些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剖析,从原因分析到解决方案推演,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不足之处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一)关于如何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本次新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且用多个层次、多个角度明确责任,一是“三个必须”,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次明确责任:政府方面,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管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候,必须管安全;企业方面,新安法也对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给予明确,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所以应该是安全的各个方面应由分管领导和各个部门负责,在其管相关业务工作时候,同时管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如管设备的,应该管设备安全,管财务的,要保障安全的经费来源,管人事的,要保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准入。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仅仅应该起到上下沟通、协调组织和监督的作用,主要工作应该是监督和督促各个部门履行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三个必须”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原则。也就是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及其所有人员都要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二是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三个必须的原则,新安法在所有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都增加了“全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就是说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强调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这样,安全再也不是少数人的事了。三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新安法明确了企业内部主要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新安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这条规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在安全工作方面是协助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单独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或配合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一些具体工作,同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有了目标要求和工作标准,就要找准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于寿蜀产业园内中小微企业来说,很难将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理论化的方式灌输到他们的头脑中去,就要创新工作方法,园区安监局的做法是对有关要求进行细化,列出相关清单,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清单、危险区域和物品清单、特种设备和作业清单等,要求企业填空,补差补缺。比如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清单里,包括了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情况等作为清单内容,一目了然,长期以往,边干边学,就知道企业主体责任有哪些,如何落实等。同时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加大安全投入,添置、完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电气装置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涉及到人、机、管、环和时间等多项因素,达到了这些要素的和谐统一和有效控制,就成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同时,要求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出现的新情况设置应急科目,从实战出发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督促企业加快应急队伍建设步伐,并且不断提高其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关于如何推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这一块的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规定第七条以外的一般工业项目而言,企业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都是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查或编制,形成报告备查,如此以来就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在设计阶段,很多中小微企业只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设备和生产设计都放在厂房基本建成甚至竣工验收之后,安全设施很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为了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在推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时,一是采取源头管理模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入园预审时除《可研报告》外必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二是采取提前介入模式,在规划评审会上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的编制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同步验收模式,在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审查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随着这些措施的施行,园区推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关于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率方面。新安法对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提高,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条款。将原安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以及可以处的罚款前提全部改为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直接罚款,粗算共有八处这样的表述;同时新增的四处违法罚款也是发现违法事实后的直接罚款。至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全部是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而不是以逾期未整改等前提,同时新安法普遍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

近年来,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以购买技术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帮助园区企业排查隐患,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交给企业进行整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明显。为了进一步提升隐患整改率,将事故隐患消除到最大程度,园区安监局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进隐患整改率。一是借新安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宣传面,通过教育培训、知识问卷、宣传单页、条幅、宣传栏以及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法律保障意识,教育广大群众拒绝违章作业、避免违章指挥、杜绝违法行为,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时刻铭记。二是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帮助部分企业编制风险防控“四色图”,让所有人员充分了解单位的高风险区域和物品,提高警剔,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对于园区第三方服务机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经园区安监局梳理后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的由园区包联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再报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力求将事故隐患全部消除。

(四)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前国家大力提倡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就是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里,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使人的行为与各种要素达到和谐统一,以确保安全。新安法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推进”改为“加强”,表明了力度加强,但也不属于强制性表述,同时后边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热情不高,主要原因一是不会干,二是怕花钱,但是从监管角度来看,园区所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企业在风险管控上都很规范,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制度健全,教育培训、风险识别、隐患排查整治等都有一套完整流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作为监管部门,当然希望所有企业都能创建达标,而要提高企业积极性,就要解决其不会干和怕花钱的问题。由于创建达标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指标都要明显好于没有创建的企业,因此园区出台惠企政策,将创建达标企业列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给予经济上的奖励,这样既打消了企业经济投入的顾虑,提高了企业达标创建的积极性,又能使园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有所提升,创建一批、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形成良好循环。园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指导和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增强有关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关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新安法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这里有二层意思:一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许多新设立的开发区、港区、景区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机构性质不甚清楚,如设立的这类区的管委会很多不明确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有些还和区的开发公司或招商公司在职责和业务方面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考虑到这种情况,新安法规定不管管委会是什么性质,什么体制,一定要有安全管理机构并承担职责,以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二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许多执法权设在县级以上政府,乡镇以下和这类开发区等区的监管和执法权不明确,相应容易形成监管的空白。所以这里明确了这些区的执法权限,即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按照上级授权监管(如行政审批和许可等),或协助上级监管。

一直以来,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安监局全面负责园区投产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前,园区安监局就存在执法权限不明确的尴尬境地,新安法施行后,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

新安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一些新的有力的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其中有些是目前正在做的行之有效的,现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更有利于实施。如在资金支持、安全生产责任险、信用体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举报制度、新行业、新问题安全等都作了明确表述。在风险和隐患的管理上,新安法突出了安全生产中风险和隐患的管理,除了双重预防机制的提出以外,还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企业隐患的公开。新安法突出了企业员工对于安全状况和隐患的知情权,要求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并且向有关人员通报。这最主要是有关人员对于安全和风险的知情权,有利于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消除隐患。二是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明确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不仅是企业报告,也要求有关部门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由此可见,新安法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提升地方发展保障力度,更好地服务于两个一百年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修改后37个亮点解析》 作者:徐晓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36号)

4. 《浅谈如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作者:姜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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