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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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陈倩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410000

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改制。本文结合相关调查,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最大程度实现改制过程的平稳,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建立基础。

关键词: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


引言:企业改制具体指的是企业体制以及经营模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意识层面和管理制度的不严谨,所以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对职工的权益维护不够全面,这很容易造成企业与职工的双向伤害,对此,要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一)职工安置方案管理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改制方案是指导依据也是前提保障,特别是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体现具体内容。应以国资委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规范的实施意见通知为指导,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进行不断优化。首先,丰富方案内容。要包含人员分流安置的方法、劳动合同的二次签订、经济补偿措施以及相关债务的结算等等。其次,确保安置方案的透明化。当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审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如进行内部网络通知、会议传达等,广泛搜集反馈意见。最后,由于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要参考劳动法规定,所以要报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在严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1]

(二)职工安置情形分析

常见的职工安置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职工和留用职工,对于前者而言,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经济补充义务。其中要根据解除合同前,职工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值,即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而对于继续留任的职工也有细致的管理规定。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性质合理规范合同条款。例如,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员工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则要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进行相应经济补偿。另外,重视社保关系的处理。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社保断缴、滞后等问题,以免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

(三)职工安置的特殊问题处理

以内退人员为例,改制的国有企业对于这类人员要保证生活费用的支付,其标准应结合企业资产情况、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等进行设定,同时也可以一次性申请补助金。此外,工伤职工的安置也属于特殊问题处理的范畴,处理该问题时要严格执行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进行安置费用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伤残补助金应在改制前的企业有效资产中扣除,然后再交由改制企业处理。此外,可能还会有诸如此类的安置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制定单独预案,以防出现疏漏。

(四)职工安置的法律政策解读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制而言,其是有一定的政策支持的,要加以利用和考虑,因为其不仅涉及到企业和职工的切实利益,而且甚至关乎到改制的合规化。首先,职工的安置方案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在听取反馈意见后再实施。其次,国有企业的改制要梳理好劳动关系以及个人管理手续等问题,保证所有行为的合规性。再次,国有企业应建立监督保障机制,确保经济补偿的按期发放和如数发放。然后,以财务核算的结果为基础,科学评估企业的净资产情况,保证国有资产不出现流失。最后,发挥国有企业的工会力量,保证职工的参与权利。总之,要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法规和政策,兼顾改制后的企业运行和改制前的社会稳定。

二、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一)职工失业的救济问题

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需比较劳动合同解除与破产行为发生的前后关系。例如,职工在企业破产宣告前没有解除合同的,应该由破产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而相反,对于企业破产后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则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性质并不属于破产费用。总而言之,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要严格遵照破产法,而破产费用的概念多是指由债权人利益所支出的价值,这些内容在破产法的第34条有明确的规定。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生活费用补偿问题实际上与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关,所以不应该从破产财产中拨发。

(二)离退职工的保障问题

离退职工的保障问题更多指的是破产国有企业离退职工的医疗费用和退休费用,所以理应由所在地的社会养老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于未参与相关社会服务统筹的破产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后,要将所参保并欠缴的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扣除。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保障上述费用,则应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说明,阐明国有资产的流动情况,待讨论确认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调财政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破产程序可分为依法强制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两种,二者对于职工安置的问题具有不同解决力度,所以在落实保障问题时也要综合考虑,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

(三)再就业的安置费用研究

就业安置的费用共包括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失业职工进行转业或生产自救的行为而言,国有企业的职工失业保险中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由失业保险的基金中支付,同时严格控制破产财产的使用。其次,对于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自谋职业行为,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改变,所以就无法占用就业安置费,再就业的风险也转由个人承担,但可一次性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总而言之,应着重关注国有企业破产前的企业属性转换和员工身份转换两个基本点,通过政策解读和分析,合理做好安置方案的制定。与此同时,还应在破产前做好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确保破产资产得到有效保护,以免出现非必要的流失,全面优化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2]

结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企业破产和改制的形式和主要问题所在,然后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好安置问题的处理。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从职工的角度出发,科学利用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尽可能的缓解由于企业经营形式改变对职工的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于晔.从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看安置企业职工的重要性[J].经济师,2020,09:264+266.

[2]王晓红,胡宇. 过期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职工安置的几个观念性问题[J].经济师,2019,05:263+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