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29
/ 2

浅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王巍霖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公安机关作为依法治国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程序办案。

公安机关依程序办案不可避免就会涉及到办案期限问题,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一定期限。

办案期限的设定,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其立法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办案效力,系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1日,涪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和查某的经济纠纷。庭审后,在法院大门外,陈某主动找查某要求还钱,查某不还,双方发生口角,陈某用手推了一下查某,查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检查,查某系软组织伤。查某律师见查某倒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因双方当事人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互诋毁,导致2021年2月2日,公安机关才对违法行为人陈某给予行政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由于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六十日的办案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六十日之后不能继续办理,但考虑行政执法效率的问题,提交到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会以公安机关超过办案期限为由,作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的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九十日,超过九十日就算程序违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第三项之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即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本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才算程序违法。

三、倾向性意见

笔者建议按第三种观点执行,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第(一)项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以上规定体现追诉时效的价值,一是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二是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即公、检、法共同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五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是未受案的治安案件,六个月不再处罚;二是受案的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不逃避调查或者处罚的,经过六个月不再处罚,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第三项之规定,治安案件扣押无主物,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才可以进行处理,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财产期限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办案期限,在程序上就是严重违法,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复议和诉讼阶段就会被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程序违法。

四、办理治安案件涉及期限的建议

1.及时受案。法律关于受案的规定比较详细,规范了受案的登记、审查、确定管辖权以及不予受理时的具体做法。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受案,受案之后及时收集证据,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行政成本。

2.及时报批。当办案民警发现治安案件出现三十日无法办结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批,延长三十日的办案期限。同时要注意,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3.及时留痕。当出现所办理的治安案件出现六十日都无法办结的情况,承办民警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有效方式记录为什么不能结案。比如出现治安违法人员外逃的情况,承办民警需要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寻找违法人员的过程,最好做到每周都有一次记录。

4.及时交接。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末端机构,因为工作的需要,很多民警需要调整。调出的民警需要及时将手上承办的案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安排其他民警继续接手办理案件,避免出现不及时办案的情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