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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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初探

李卫东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010070


本文是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院级重点课题“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保障机制研究--以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为例”的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当今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机制建设中的问题,主要发从政府、企业、学校三个维度提出机制建构路径,主要提出政府从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支持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方面加强力度,企业带着社会责任,应持续深化校企合作的全程化介入机制改革,企业这样才能做强做大,高职院校学校应构建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的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应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让企业加入到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过程,考虑好企业需求和企业的用人时间点。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协同育人 动力机制 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 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为主题,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广泛性、有效性”的办会原则,聚力打造职业教育与前沿科技对话、与产业优化升级对接的交流平台,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硬实力和软实力,努力营造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生态。

一、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基本内涵

(一)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阐释。通过“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在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对于“产教融合”的研究,较早的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福斯特(1965年),他在《发展规划中的职业学校谬误》 中提出的。在我国,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国家政策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从2005年全国职教工作会上“校企合作”的提出,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报告中“产教融合”的最早出现,再到党的十九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近年来促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加强创新型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一脉相承的重要决策。历时四年,国家一级的文件就有八个,反复提出“产教融合”问题,反映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既有区别也有联系。2013年,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领域综合改革意见中提出应“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产教融合”一词首次被提出。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指导思想,历经“校企合作”“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等阶段,教育改革范畴逐渐扩宽完善的发展成果。“产”与“教”之间的融合,在宏观层面指产业、企业与教育相融合,以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产业发展的融合适切性为核心;在微观层面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的融合,以学校与生产组织在人才培养模式和生产活动中协同育人的衔接问题为核心。产教的“融合”强调了“产业”与“教育”、“学校”与“企业”以及“生产”与“教学”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融合和彼此依存的关系状态。“产教融合”呈现三方面特征:在合作主体方面,具有主体共同协作的主体跨界属性;在合作地位方面,强调企业、产业在人才培养作用中的“双主体”平等地位;在合作关系方面,注重校企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互利性与公 众性。而“协同”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各方相互配合或甲方协助乙方做某件事”。可见,“协同”强调主体间相互合作 以共同达成目标的行为。职业教育中的“协同”旨在满足劳动力 市场需求和产业企业用人结构,“协同育人”是指各个育人主体以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目的,在系统内共享资源的有效互动。职业教育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是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双向互动关系共同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行为。

(二)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层次与关系。职业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但又以“技术技能职业性”为本质属性,与生产技术活动紧密结合,以满足产业用人需求为导向,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概念层次上,以协同育人为基础,以产教融合为外延。两者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动力生成关系中,各主体间协同育人是内部动力,产教融合是外部驱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教育活动离不开外部条件和外部支撑,甚至维系其系统运行的能力主要来自外部而非内部。所以产教融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实现发展目标的内在要求,又强化了校企间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高职院校由此形成以校企协同育人为核心、产教融合外部推动的人才培养模式。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把专业特色与企业特点相结合,与商贸类企业、物流管理类企业、零售类企业、餐饮类企业、酒店管理类企业、电子商务类企业进行深入的合作。甚至部分专业进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改革,为内蒙古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产教融合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逻辑生成。职业是职业教育存在的前提,职业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伴随着职业教育萌芽、发展到成熟的全过程。然而,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类型之一,其本质属性又溯源于教育的本质,所以产教融合中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以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和技术性为逻辑起点;以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企业全程化、全方位参与为逻辑中枢;以培养出满足企业生产的切适性需求、符合企业人力资源的能级和素质标准的技能型人才为逻辑终点。

二、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趋势及问题

(一)国内主要省市开展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政策。在政策文本上,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是我国在新时期重点建设的具有高水平专业集群的重大工程。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将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由教育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并联合实施,“双高计划”正式启动。2019年4月,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提出关于“双高计划”教育经费实施和教育教学的参考性意见。2019 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首批“双高计划”建设名单197所,分为高水平建设高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群两大类,这在中国高职高专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双高计划”不仅解决长期困扰我国高职院校的难题,为高职院校和高职专业的发展提供政策、财政的“双激励”。而且在政策上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注入强心剂,有利于消除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误区。这些政策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方面主要聚焦于以下四点:首先,推进校企合作深入化,加强产教融合政策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结合创新创业驱动发展、同步规划产教融合政策措施,给予刚毕业的大学生相应的创业贷款,鼓励让企业申报产学融合型企业,让企业进一步参与职业院校教学的改革,支持企业深入参与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全面推动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其次,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内蒙古各个高职院校部分专业进行现代学徒制改革,扩宽企业协同育人参与途径。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最后,规范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开辟协同育人新模式。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在人才培养的精神教育中,以“工匠精神”为推选宣传依托,贯彻落实“工匠进课堂”“工匠进校园”等活动,同时促进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增强职业技能,例如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大力推进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在学生生产实习方面,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制定实习实训合同范本,明确细化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责任权利,确保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存在问题

第一、政府主导产教融合过程中推力不足,缺乏对职业教育协同企业的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政策。完善的制度是产教融合的根本保障,也是职业教育达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首先,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在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构建及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均存在不足,有的只是停留在喊喊口号而已,难以为校企顺利协同育人提供保障。同时,企业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根源束缚,已有政策对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激励性、约束性和问责性均十分有限,急需更综合性、权威性的专业部门牵头,在更高层面上进行体制机制的持续突破。其次,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对校企协同育人政策的实施起到决定性影响。虽然现有地方政府通过文件完善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产教融合政策,但文件多用“鼓励”“倡导”“加强”字样,过于宏观缺乏执行层面的引导,导致校企双方在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难有约束和默契。

第二、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发展动力不足,并存在功利化倾向。在行业企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当今世界,面对长期对合作对象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及资金的投入,企业往往对参与产教融合力不从心,为了规避风险或节约资金而“有所不为”,缺乏参与其中的发展动力。并且就目前政府机构出台的政策而言,政府作为互动链条中的重要调节纽带,无法掌握和监管行业企业在协同育人过程的参与行为,以此产生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积极性不高、主动作为认识不足、融入程度不深、校企间合作浮于表面等现实问题。例如,大多数高职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形式,依旧停留于企业人员参与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设讲座,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提供锻炼机会等粗浅表面层次的简单合作。

第三、学校开展产教融合过程中合作水平低,只停留在浅层面的合作。普遍存在高职院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一头热”的现象,难以实现校企双赢。究其深层原因,首先,高职院校普遍科研实力薄弱、实训设施不足,难以寻求合作企业。其次,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而培养后留在企业工作的学生数量与其投入并不成正比,学校和企业没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企业的利益诉求被弱化,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同时,高职院校的协同育人协议普遍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约束力,开展协同育人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行动“两张皮”问题较突出。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合作企业数量也超过上百家,但有质量的合作数量却很少,有的企业甚至是为了签合同而签,谈不上深层次的合作。

三、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对策研究

政府应全面加强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支持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第一,加强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宏观指导、科学监管与信息服务等组织支持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应率先设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育人常设管理机构及公共服务组织,建立校企协同育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内部章程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会议、联络、协调等各项工作程,健全专家委员会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与监督机制,系统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法律纠纷解决、投资融资、创新创业等重大问题及实施举措。同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共享的协同育人信息服务虚拟平台,常态化、精准化地提供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促进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需求及时对接。第二,强化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政策、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首先,加强财税用地和金融支持的政府配套政策协同。积极完善和监督落实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企业税收优惠、贴息贷款和土地出让等激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业主动投资和积极参与协同育人的意愿和热情,旨在实现政府部门紧密协调、校企双元主体协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政策红利。其次,逐步提高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经费投入。设立政府专项资金和学校、企业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学生校内模拟实训和企业生产实习的“人头补贴”,学校实习实训等校内实践基地的硬件建设与条件改善,以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育、培训。最后,改革公办高职院校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办学绩效评估拨款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按招生实际人数、就业率、企业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确定拨款额度,实行经费投入的动态调整。

(二)企业应持续深化“引企入教”的全程化介入机制改革。

第一,积极构建企业全面、深度参与高职院校教学改革机制。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联合开展专业建设及研发制定专业建设与运行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共同面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与开展教学研究,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和方案,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工匠工作室等形式多样、功能齐备的实践教学载体,以及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专业化教学辅助机构。第二,逐步完善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长效机制。支持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制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实现校企人员兼职互通,在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方面,以及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供多角色、全方位的支持。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切实增强高职学生的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真正解决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基本矛盾。

(三)学校应建立对接企业需求的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第一,推动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举办高职院校,允许企业凭借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办学权利。推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理事会制度,构建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学校治理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局面。鼓励高职院校全方位开展校地、校企联合的“嵌入式”办学模式以及探索研发带动、实体融合、订单融入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园区的联合与联结,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批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实施产教深度融合的高职院校专业实力提升工程。积极打造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围绕城市转型主导产业需要设置专业,促进高职院校专业、专业群建设与产业深度对接,引导高职院校专业服务地方传统支柱产业的升级发展与转型发展。健全市场需求与供给导向的高职院校专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流产业、新零售业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多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新兴专业和交叉专业建设力度,对连续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严格实行预警和淘汰、裁撤、退出机制。大力发展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高职院校从企业和科研院所聘请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和职业经理人等担任专业课程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机制和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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