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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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对策

朱肖龙

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830091

摘要:我国伴随矿山开发规模不断增大,矿区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也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诸多煤矿在经过多年开采后已不具备开采价值,为避免土地资源受到严重浪费,目前,矿区土地的复垦工作与生态恢复已成为亟待解决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主要针对煤矿土地的复垦与生态恢复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关键词:煤矿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引言: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80%的工业生产原材料、70%以上的农牧业生产要素、大部分建筑材料来自自然资源。矿山开采开发设计不仅改变了矿区的地面结构,而且开采产生的废石、尾矿也占用了大量的田地。管理方法不合理,有害物质的扩散会继续造成山体滑坡等。此外,矿山、冶炼厂排放的污水和有机废气对矿区周边水、气等环境污染严重,对矿区周边整体生态系统造成明显破坏。

1 煤矿区土地复垦发展现状

我国煤矿区土地复垦起步较晚,1950年代开始逐渐出现自发、分散的煤矿区土地复垦,复垦作业规模小,技术不畅,仅简单回填,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业的土地复垦政策法规,缺乏资产应用,煤矿区土地复垦的发展趋势相对缓慢,到1980年代末,中国只有不到1%的煤矿实施了土地复垦,开垦土地不到毁坏土地的1%[1]。198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第22号令实施《土地复垦要求》,实行“谁毁谁复垦”的标准,涉及复垦土地的权限、执行方式、自有资金和申请开垦土地等相应的要求,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土地复垦工作不重视,土地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标准不能集中体现,对复垦土地的责权关系、实施形式、资金来源及复垦土地使用等做了相应规定。此前,缺乏对微生物复垦等技术应用的分析,阻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发展,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确定了土地复垦步骤、土地复垦项目验收、鼓励办法等,要求土地复垦要考虑土地利用复垦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将土地复垦计划纳入采矿许可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发展。

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全局观念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被认为是在自然资源开采结束或基本在采矿结束之后,这种落后的观念导致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量不断扩大,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的合理推进[2]。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应在开采前进行,在开采过程中和开采后,必须做好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合和实施,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往往比较落后,缺乏整体意识。在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时,通常由于没有提前有目的的铺垫,复垦和生态修复成本不断上升,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主体缺乏主动性,在高成本与经济效益面前企业往往也是力不从心。

2.2责任机制不完善

我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采掘后可以开垦的土地、商业用地企业或者自己的土地,应当进行开垦和恢复。”第四十二条“因开挖造成土地毁损、倒塌、占用等毁坏的,商业用地企业及其自身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垦;没有规范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土地要缴纳开垦费,重点是开垦土地,开垦的土地首先要用于农业和畜牧业”,更全面地规范了公司的责任和自有资金、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虽然我国土地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建立了规章制度,但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权责体系尚不健全,操作和使用方面,在目前我国矿区复垦和生态修复中,仅以企业为责任主体,政府部门与社会发展的义务关系尚未建立,一方面,这导致公司在矿区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方面付出了较大的资金成本,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也导致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缺乏健全的社会发展监督体系,进展缓慢,成果难以实现[3]

3提高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的对策与建议

3.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应贯穿矿山开发的全过程

在矿山开采开发设计过程中,有目的地提前做好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前期准备,对于降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成本和难度系数具有重要意义。土壤的搬运和填埋是矿区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矿山和采石场的生态修复必须覆盖一定厚度的地面土壤,才能实现植物群落的合理修复。去污费用是成本最高的项目,但是,如果在开采和剥离工作时有目的地在附近沉积地面土壤,可能会为未来的生态填埋和植物群落的恢复创造资源优势,从而大大节省土壤清除成本;矿山应用期间,应立即使用工业设备进行整平处理,防止中后期矿山作业平台下降导致设备无法工作[4]。在矿山设计和开挖工作中,应将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作为主要审查议程,当废石和工业废物堆积时,应提前对地面土层进行收集,为以后矿区复垦提供方便。

3.2应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法制化建设

与国外相比,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探索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完善和完备,虽然目前国内土地复垦层面的法律法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在实施方式和具体使用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完善矿区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基础设施仍是矿区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环节,据相关统计分析,现阶段我国由于自然资源开发设计等生产制造活动,开挖、压倒等人为因素已导致约2亿亩土地被毁,超过80%尚未恢复使用。《土地复垦要求》实施20多年,土地复垦成果仍不理想,就法治而言,虽然《土地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土地复垦有相关要求,但大多较为模糊,可操作性差。《土地复垦要求》的部分内容已不能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土地复垦具体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4矿区土地复垦的未来发展方向

4.1强化矿区土地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

煤炭矿区土地复垦的适用性评析,对土地进行不同破坏,分析不同开垦位置的适宜性。第一步,区分矿区开垦位置,根据不同开垦位置进一步分析影响因素查询,明确各个影响因素查询的必要性,并进行评价因素、权重值的选择;其次,根据设定的规范评估实际快速复垦位置;最终提交产业布局规划和决策模型,灵活运用辅助设计系统软件和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土地评价研究。

4.2发挥"3S"技术集成优势用于矿区土地复垦

“3S”技术是卫星导航系统(GPS)、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在煤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中,利用遥感技(RS)获取煤矿区影像,确定已毁坏和拟毁坏土地的范围、总面积和类型。利用卫星导航系统对工程进行精准定位、测绘,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应技术对开垦土地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整合煤矿区具体设计方案,复垦计划“3S”信息获取技术具有实用性、准确性、便捷性、综合性等特点,应用于煤矿区土地复垦,已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结语:

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必须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严重滞后,这与当今中国综合国力和世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不符,只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社会发展普遍参与,才能做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跃武, 刘代飞, 冯建明. 浅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J]. 地矿测绘, 2020, 3(5):26-27.

  2. [1]云伟 罗, 小明 冯. 露天采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研究[J]. 生态环境与保护, 2020, 003(003):P.22-22.

  3. [1]王庆刚, 徐燕飞, 朱美华,等. 煤矿区土地复垦技术与发展方向探析[J]. 陕西煤炭, 2019, 038(004):59-62.

  4. [1]宫天廷,胡斌. 基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方法分析[J]. 现代农业研究, 2020, v.26;No.57(09):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