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政府监管问题管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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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政府监管问题管窥

王玉昆

德州市陵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253500

摘要:近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都源于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然后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全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相关原因,全面探讨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建筑市场;政府监管;问题;管窥

近年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发展问题,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必须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公开化和公平化,从而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1. 建筑市场监管的概念

1.政府监管的涵义

政府管制应该怎么解释?美国经济学家欧博将政府监管定义为:“行政组织为了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所形成的市场决策,它促进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而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政府行政组织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进行消费行为的直接控制。”由此可得,政府的管制行为存在法律的相关依据。

2.建筑市场监管的涵义

建筑市场监管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除了行政相关部门对于建筑活动进行全面规范之外,还有政府部门对工商管理、社会管理、劳动管理等各种管理活动。

因此虽然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所加大,并且大部分建设工作都由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分析建筑市场监管问题过程中,除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活动主体之外,同时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相关责任。

  1. 当前主要的监管措施

为了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环境,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出市场的管理策略。其涵盖的范围相对较广,内容也较为丰富,不是一本书能够全面描述的,本文结合政府管制的相关特点,依据法律的相关原则,全面列举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1.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以来,建筑市场的政府监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根据问题的相关原因,笔者将建筑市场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观环境问题形成的破坏;另一类是监管制度本身存在的相关问题。

1.宏观环境的变化

从整体的视角来分析,我国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宏观问题。

  1. 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重要的市场作用。当前的建筑市场秩序,还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管理,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2.与建筑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不相适应

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建筑市场全球化已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当前的监管模式与国际做法有所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差别不仅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也影响着企业的国际发展方向。比如说,我国当前应用的工程监理模式,起源于世界银行的工程师的管理制度,然而与国外的工程师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如何有效的满足市场接轨的发展需要,是我国建筑行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

新世纪是信息技术的世界,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技术可以全面提升信息的处理效率。如果采用这种信息处理方式,能够全面提升监管模式的科学化和有效化,从而对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改革。这样的做法还相对不够,还需要加强招标的公开化和服务化,建立企业的信用服务体系,满足信息化改革的发展需要。

2.监管体制本身的问题

(1)在监管依据上所依据的法规不够规范不够科学

虽然近年来建筑行业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无法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其具体的表现如下:

法律与法规所规范的经济活动本身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建筑业的基本法律是《建筑法》,其法律的规定范围不包括水利工程。其形成的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是不够科学的。比如讲,在当前的竣工验收工作中,政府参与的社会角色不够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意味着政府对建筑产品承担的相关责任,这些问题都值得重要分析和总结。

法律所执行的市场角色不够清晰。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建造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过程中,既然不符合工程的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形成犯罪问题的,将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其中的责任主体是谁?当前的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1. 在监管范围上,“缺位”与“越位”并存。

“缺位”与“越位”并存是指该参与的工作不参与,不该参与的工作却要参与。一方面,没有有效展现政府的相关职能,政府需要管理一些关于群众利益的工程,从而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例如,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的相关问题。另一个层面,政府的相关做法超越了科里学合理的范畴。目前,政府的监管内容相对较多,监管的工作量也相对较大,而参与的工作人员和预算经费却相对有限,从而无法实现监管工作的科学管理,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整体效率。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监管组织在参与监管活动过程当中,要坚守相关原则。首先,必须要细化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除了维护公众的相关利益之外,在减少政府的干预行为。其次,必须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相关权利,全面发挥市场的灵活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行为干预。

以工程承包制度为例,当前,管建筑工程无论何种投资形态,都需要进行强制性的招标活动,且在招标活动中不指定分包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所欠缺,对于一些私人的投资项目,没有必要开展相关的招标活动,所以没有必要禁止使用指定分包商。

公开招标的规定活动,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的现象,它适用于国家的投资项目,其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延伸,不适合所有的工程项目。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相关观点,企业需要在市场中牟利,就一定要保持市场的理性度,企业关注的是个人的投资回报率。

以上做法的副作用相对较大。一方面,增加了私人投资的相关成本;使得投资手续更加的繁琐,给以权谋私的行为留下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这种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对于私人投资的项目来讲,没有建立在经济性的原则上。当前已经产生的某些项目先开工后施工的现象,为了达到理想的经济效果,影响了损害的法律的严肃性。

从投资人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做法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影响了投资人的相关利益。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法律法规应该尊重投资人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投资人的相关意见来进行社会活动的有效开展,从而满足投资人的社会需要。

大部分建筑项目来讲,只有通过了政府审批,才能开展相应的建设活动,这就不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问题。所以投资人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来开展合同活动,并执行合同的相关权利。由此可得,在当前的监管活动中,不管监管的对象是谁,都要进行强制性的招标活动,从而违反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3)在监管体系上,存在着条条块块之间的不协调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延伸,它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属性。

首先,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管辖的现象,主要的表现在了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中。其次,个人的工作落实中,无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关系,从而无法满足建设行业的发展需要,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最后,监管队伍的约束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监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

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政府的监管职能范围越来越小,市场的调节作用也越来越大。它保证了市场利益的公共化,全面展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有效的细化了政府的相关工作,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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