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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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

张竞舟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1130


摘要: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其基本原则,而促进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为个人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为其实质所在。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探讨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方式,最后从多方面指出了完善策略,望能为此领域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问题;策略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诞生于私法领域,且其出现被广泛性的认为与民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之间有紧密联系。伴随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民期望有一个说话算法且威信度高的政府来为其利益提供切实保护。所以,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而言,其从既往的私法领域正在不断向公法领域延伸。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学者便率先开始对行政法架构当中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之后立法把它正式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得信赖利益保护的整体地位得到大幅提升。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中尽管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了信赖利益保护,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将其明确为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就其内涵、保护方式及完善路径探讨如下。

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从基础层面来分析,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就是政府要言而有信,人民在信任政府的前提下所得到的利益,政府相关部门需提供保护。何海波在其所编写的《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一文中明确指出:信赖保护原则实际就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信任公权力为基础而作出的行为,应保护由此种行为所产生的各种正当利益。有学者指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即为政府应对自己所作出的各种承诺或行为遵守信用,不可随机更改、变动。这便要求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特质,不可随意变动或更改。本文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常囊括如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且已生效;(2)行政相对人以相信政府为基础,而对一定的行为给予实施,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相对人拥有信赖利益;(4)政府应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合法信赖利益。但需要强调的是,此种对利益所提供的保护并非绝对的,若将公共利益需要考虑在内,政府不得不将先前的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那么由此而对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同样需要给予补偿或补救。

2.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方式

(1)程序性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中,正当程序是比较受推崇的一项原则,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有重要辅助作用。所谓信赖利益相对应的程序性保护,从根本上来讲,即为借助程序的相关规定,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此就其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所处弱势地位进行弥补,给予他们更多表达自己意见或参与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通常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如监督权、表达权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各种决定前(如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撤销等),需要采用合理方式或途径提前告知利益相对人,如采用听证、座谈会等方式;另外,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说明义务,将为何要这样做解释给他们,将他们心中的疑虑消除掉。在后期实施中,行政机关仍需要遵照法律规定程序逐步开展,自觉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这样做除了能够为公民权利的落实提供切实保障外,还有助于决策科学性、严谨性的提升,对政府权威的增强有利。(2)存续性保护。此乃信赖利益保护的最常用且最基础的方式。以法的安定性原则为基础,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充分信任,且已经产生信赖利益,那么此种信赖利益不能被剥夺,需要由法律来提供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基础即为对相对人的私人利益给予保护,所以当受其它因素影响而可能需将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改变时,首先需要将个人利益考虑在内,对此种既得或者可得利益给予维护。即便相关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从原则上来讲,也不能轻易撤销或改变,只有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或改变,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并且后者远小于前者。

3.健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路径

3.1立法健全路径

(1)在行政法领域当中,借助立法途径来构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当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明确规定,若已具备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那么需要尽量在此法当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全面固定。基于立法层面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提供切实保护,使行政相对人在对权利进行行使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所有行政主体均不能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剥夺。此原则应能够分别从程序、实体两方面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2)对此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信赖利益保护范围进行明确时,需要将行政相对人的善意当作基点,并且还需要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要件相符,这样才能被划归到保护范围,且受到此原则的各项保护。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同样可采取列举的方法,列举出具体的信赖利益,且给予保护。

3.2实践健全途径

(1)对全民的信赖利益保护意识进行深层化培养,尤其是做好国家公职人员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方面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强力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强化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上树立起信赖利益保护意识。其次,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意识,还应当坚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所有人都不可凌驾在法律之上,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应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对信赖利益提供保护。最后,强化全面的法律教育,对其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将信赖利益保护意识融入其心中。(2)在行政执法中,首先,需要深入贯彻既往原则以及不得溯原则,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外,行政执法需要对公民信赖利益给予保护,不应溯及执法。另外,针对行政主体来讲,其所制定的行政决策方案,需要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准确、真实的行为预期,使其能够自觉的执行、遵守行政决策方案,以此达到保护信赖利益的目的。

4.结语

综上,政法领域当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独特的内涵及保护方式,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应结合当前实况,从立法、实践等方面着手,来健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其在保护信赖利益方面发挥出更大价值,为行政法长远发展提供切实支撑。

参考文献:

[1]韦小巧.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个案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9(11):20-21.

[2]王勇.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J]. 智库时代, 2020(4):266-267.

[3]王瑛. 信赖利益制度在行政法中的作用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9(1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