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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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马玲

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摘要:现如今,在进行继承的时候,为让继承权的事实更具法律效应,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和纠纷,很多人会选择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然而,继承公证看似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方式,但因为社会中复杂的继承关系、以及出现越来越多的继承事件问题,继承公证也逐渐凸显一些风险问题,本文便是主要针对继承公证的基本概述、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范等多方面进行简要探析。

关键词:继承公证;风险;防范


前言:顾名思义,继承公证是指当事人在公证机构申请证明自己具有继承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承办公证员需要按照《公证法》和国家相关公证程序规则为申请人员办理公证,但是,在实际继承公证操作中需要重视哪些问题、要从哪些方面去保障继承公证程序的公正、以及怎么样对继承公证的风险做好防范,对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促进司法文明、社会稳定发展等多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1. 继承公证的基本概述

1.1继承公证的基本定义

根据我国法律,继承是指个体公民死亡后,根据相关程度将其所遗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行为,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接受财产的公民则是继承人。而继承公证,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与保障继承行为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公证机构需根据相关法律与制度,按照继承人的申请,证明其继承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1]

1.2继承公证审查内容

a)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b)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按照第一条中的材料,需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如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还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等;

c)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其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也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d)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证券交割清单、银行存款清单等;

e)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1. 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2.1遗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风险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性,前提就是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在继承公证时,遗产分割协议是否遵循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经过了被继承人的同意,是否有照顾到继承家族中胎儿的利益等,这些都是有可能在审查和公证时存在的风险。

2.2法律适用存在的风险

公证机构对继承权审查和公证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法规,但是在运用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法律法规是否适用的风险。有些法律在立法创建时,未充分处理与协调好承接关系,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像当前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物权法等,都是在公证继承产权时常运用到的实体性法律法规,但是依照相关法理学,继承法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制定于21世纪初,物权法则更近了,2007年才正式公布实施,因各种法律立法创建的时代与背景不同,其核心理论与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就导致公证机构在审查继承产权时存在适用法律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进而出现矛盾与冲突;其次,在公证继承产权时,法律中的冲突还表现在法律法规的空白以及可操作性,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则或者方法引导,在公证时,特别是存在一系列复杂继承权问题时,很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甚至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那么公证机构的公平性与公信力难以保障[2-3]

2.3公证机构的公证质量风险

出现公证机构公证质量问题,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立法不完善,地方政府不稳定,当事人诚信缺失,公证材料核实方式不严谨,公证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业经验不足,公证机构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等等,都会引发继承公证的质量风险。

  1. 如何防范继承公证风险

为处理好遗产继承关系,维护继承关系中各方利益,保障继承公证的公平性,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尽量避免继承公证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下针对继承公证实践角度提出的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3.1提高公证机构专业性

在审查和公证时,不仅需要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程序,还需为申请人提供专业咨询,那么公证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与良好素质,需帮助申请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进行专业指导,使他们足够了解公证所需材料与手续,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时,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与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找到具体解决办法,保障民众权益

[4-5]

3.2深化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内涵

在公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以便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继承产权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那么在继承公证时,公证机构进行日常义务告知时,需要包括以下几方面:a)对继承人在婚姻关系中所发生的继承财产需确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在公证办理时应明确并进行告知;b)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税收问题,比如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因各地执行政策不一,公证机构应如实告知继承人相关政策并且指导具体工作;c)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对放弃人与继承关系中相关人员所产生的影响,也许进行明确告知,对于放弃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放弃后不再享有相应权利,后续产生纠纷则需去法院诉讼等,都应重点向申请人说明清楚。

3.3建立诚信制度,完善核实方法

在当今社会,诚信是和谐建设社会的道德标杆,那么在公证机构中也同样重要,为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建立诚信制度,完善核实方法具有积极作用[6]

  1. 小结

综上所述,继承公证牵扯到多方利益,如果未处理好继承权中的各种关系,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所以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申请人员办理,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办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知识,保障公证的质量与公平性,保证民众的权益。

文献参考:

[1]喻萍.论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0):37-37+40.

[2]刘海枝. 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法制博览,2021(16):121-122.

[3]刘小亮.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探究[J].神州,2018(35):291-291.

[4]王元祥.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2):13-13.

[5]郑羡云.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问题浅析[J]. 中国房地产(上旬刊),2021(7):40-42.

[6]管峰. 房屋继承在公证制度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2021(20):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