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三治融合”对防范化解乡村重大风险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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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三治融合”对防范化解乡村重大风险的作用

辛红丽

中共山南市委党校 西藏 南山 856000

摘 要:把“三治”有机、系统地植入乡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夯实自治基础避免自治主体缺位风险,健全法治保障避免法治思维缺少风险,深化德治支撑避免德治基础破损风险,完善理论架构避免“三治”融合低风险,探索形成乡村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新路径,对风险常态化下的山南市乡村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三治融合 防范化解 重大社会风险

乡村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凸显了应对社会重大风险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乡村治理结构和能力的“短板”。因此,推进“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防范化解山南市乡村社会重大风险至关重要。

一、深刻理解“三治融合”的现实效应

所谓“三治融合”是以“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乡村治理体系,2013年发迹于浙江省桐乡市,因其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被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并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确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设计目标,这也是中央首次将乡村治理体系纳入党的政治报告。自此,在全国乡村进行全面推广,山南对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实施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以双联户为载体,提升农民的主人公意识,通过开展各种文娱类活动,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和自治精神,在此次新冠疫情当中,许多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大学生积极投身到一线防护中,构筑起疫情防线,真是这样一道道农牧民构建的疫情防疫线,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以“村规民约”为准则,改善村风村貌,乡村基层组织对群众进行普法,耐心劝解相关涉事群众,将许多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并培养了群众的法治思维。

(三)以“四讲四爱”契机,转变农牧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开展相关文明创建活动,唤醒群众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利用村规民约来维护乡村安定和谐。

为“三治”有效融合共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乡村治理达到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防范化解了基层一些潜在的风险。

二、全面把握在基层治理中“三治融合”的潜在风险及成因

(一)自治主体缺位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乡村人口锐减,乡村空心化趋势日益明显,导致乡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乡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在实施自治的过程中出现了治理主体缺乏甚至没有的现象。有些村庄留守人口基本都是“三留人员”,整个乡村的管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加之留守人员普遍素质低下、体力欠佳,其未意识到治理乡村对自身的重要作用,长此以往,乡村基层面临无人治村或无能人治村的风险。

(二)法治思维缺乏的风险

关于乡村治理主体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可以推断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但至今未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自治主体。这便是法治体系不健全的明确表现,也让村民参与自治显得有些无力。同时,山南农牧区结构呈现碎片化趋势,尤其是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农牧区,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单一,大都属于“灌输式”、“喂食性”的方式。据了解,乡(镇)虽大部分配备法律专职工作人员,但大部分如同虚设,存在被派遣去做其他岗位工作的情况等,无法充分发挥其职业效能,这就导致农牧民本就法律知识匮乏,加上文化程度低,更不知道如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德治基础破损的风险

随着乡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村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丰富,但现实中,山南市一些乡村本身文化资源、文化活动的严重匮乏,文化建设滞后,形式单一,许多落后的、腐朽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新时代的乡村文化还未深入人心。如部分乡村的功利主义之风,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关注集体利益,降低了道德在心中的地位。这就导致乡村文化的修复与发展严重滞后甚至倒退,进行德治的基础薄弱。

(四)“三治”融合度低的风险

“三治”融合是指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当前,在实施“三治”融合的地方对于三种治理方式基本都有所推进,但是对于这三治实施的侧重点有着不尽相同之处。有的地方对于德治和法治是并行实施还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实施产生了困惑。还有的地方对于三治的实施是单独进行的,三者之间没有相互关系。这些实施方式虽然初期会产生一些效果,但是长久实施会发现其不能有效地为整个乡村发展作出贡献,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三治融合”防范化解基层重大风险的创新性举措

(一)夯实自治基础,避免自治主体缺位风险

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化乡村素质教育。针对乡村治理过程中主体缺位的现象,国家需要让村民的养老、医疗、卫生、教育、薪资等方面得到保障,这样村民才愿意在村里生活,才会去了解自治是什么。因此,国家要积极探索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扫清贫困的过程中,逐步保障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以此来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投身乡村自治。另外,在自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对村民进行合理的自治教育,普及相关的自治知识,将自治的积极性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讲解给村民,来提高他们学习和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二)健全法治保障,避免法治思维缺少风险

一方面,要查漏补缺,积极完善相关领域缺失的法律,做到全面覆盖,经常性培训法律教育队伍,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加快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完善乡村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宣传的手段和内容要贴合实际,用村民所能理解的语言来宣传一些村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要将僵硬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和地方化并加以推广和教育,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对于提高乡村治理效率的重要作用,也要让村民认识到法律的监督作用,让他们能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乡村选举等事务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引导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切实把“法治”和“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三)深化德治支撑,避免德治基础破损风险

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大舞台、乡村书屋等服务载体,对农牧民群众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文艺文体活动,以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编排,以利于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呈现给农牧民群众,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宣传。利用山南市特有的精神文化资源,如玉麦精神、列麦精神等,组织群众实地感受,深刻领悟。同时,充分发挥乡村书屋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全民阅读、经典通读、文化科技卫生下乡等文化活动提高农牧民群众的道德修养。

(四)完善理论架构,避免“三治”融合低风险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来,在现实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具体的理论性文件来指导各地。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德治和法治的融合是一个系统化、协同化的工程,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相加。因此,在理论架构上要厘清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多元关系,明确三治主体需要注意的多重性,建立“三治”融合治理中的三维运营机制,保证“三治”在合理、合法、透明、公正的环境下实施。


参考文献:

[1]卢芳霞丁丁:“三治融合”对重大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的作用,维普期刊专业版,2020.

[2]王俊、曹彤彬:建设法治乡村 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第十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J], 2018.

[3]尚巧娜: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第十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J],2018.

[4]邵鹏: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的基层治理现代化之维,《国家治理》周刊[J],2020.

[5]张明皓: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机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2019年第5期.

个人简介:辛红丽,1985年,硕士研究生,中共山南市委党校。
2019年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山南市“兴边富民行动”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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