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下海关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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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海关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孙小霞

东乌海关 内蒙古 锡林浩特 026000

摘要:当今世界,政治上多极化,经济上全球化,文化上多元化,这其中尤以经济上全球化对各国海关影响最大,进而对海关手续和法律的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海关法挑战;对策;

一、经济全球化特点

经济全球化特有以下三点:一是经济的深一体化。表现为20世纪以来,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发生了市场导向的经济变革。与此同时,第三世界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它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一体化在某一地区中(如欧盟)的实现。二是经济的非国家化。所谓的“非国家化”主要指减少国家在国际资本、服务、商品、产业流动中的干预,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废除一切对外国资本的歧视措施,降低以至于取消关税。经济的“非国家化”表现为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国际资本、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速度加快;经济全球化、非国家化以跨国资本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三是经济一体化的政策法律保障。经济一体化和非国家化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各专项附约基本上是由美国和欧洲国家所起草的,其中一些基本海关法律制度,如海关担保、海关行政裁定、风险管理等,反映的也基本是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做法。而且,在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美国的立场至关重要。倘若没有美国的积极参与和推动,该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就可能流产。除《京都公约》外,目前世界海关组织正在制定的《海关行政互助公约》(将取代《内罗毕公约》)也是如此。

  1. 经济全球化下海关法面临的挑战

1.低位阶法律规范逾越高位阶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限从而产生冲突。从立法原理的角度来说,海关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保持海关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不同层级的海关法律规范之间应当保持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前提下的和谐一致,低位阶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但在立法实务中,由于立法程序尚有待科学、立法民主仍不够充分等因素,有关立法起草主体在具体立法活动过程中的利益考量有悖立法原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以上主体通常不是基于立法应有的理论及技术来进行具体的起草工作,而是着眼于维护和扩大本部门利益的角度,这种考量往往容易导致许多低位阶法律规范逾越高位阶法律规范此前设定的权限。

2.实际上海关法立法体例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一国海关法都包括关税和海关通关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是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偏重关税的体例受传统的海关观念影响较深,认为海关基本职能是征税,其余的职能是它的延伸。而偏重通关制度的体例反映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海关的主要职能已不是征收关税,而是促进经济发展,具体体现在海关通关制度的简化和协调上。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海关的职能可以放弃征税而只是通关管理,也没有一个国家海关只是征税而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因此,海关法的立法体例只是对海关经济职能不同认识的体现而已。随着各国普遍面临如何处理便利贸易和严密监管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关税职能从征税向减免税和保税转变,以通关制度为核心的立法体例逐步凸现出来。

三、经济全球化下海关法面临挑战的对策

1.以“平衡论”作为海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平衡论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者提出的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保持平衡。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价值导向。平衡论是针对“管理论”和“控权论”而提出的。管理论以权力为本位,主张行政法应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它重国家利益,轻个体利益,强调行政效率,保障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管理,忽略相对方权利,片面要求相对方义务,其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一国的政权和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国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受管理论思想的影响。控权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法制理论,主张行政法应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强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相对方的权利,但不重视行政效力,忽视了现代国家中积极行政对行政法的现实要求,脱离了社会实践。而平衡论反映了现代法制和现代行政法的趋势,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民主与利率兼顾,既保障又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既制约公民的违法行为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全面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平衡论对海关法的指导意义在于:在解决海关有效监管和日益增长的贸易之间、海关有限资源和“无限”贸易增长量之间的矛盾时,不能片面强调海关监管,而忽视贸易界要求提高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的需要,同时也不能片面追求通关速度,而放弃海关监管,必须在二者之间选择最佳的平衡点。

2围绕现代海关制度的建设,完善海关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中国海关在1998年制定了《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采用分两步走的战略,计划先用5年时间,以通过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初步建立现代海关制度。再用5到7年的时间,全面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目前,中国海关已启动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第二步战略。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海关法制体系,实现海关管理法制化。包括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海关现代化建设相配套,与国际海关通行规则相衔接,法律完备、执法规范、监督有效的海关法制体系;建立以《海关法》为主体,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海关法律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增强海关法规和执法的透明度等。

3积极加入海关国际公约,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并履行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在海关法律方面,主要有《海关估价协议》、《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和《原产地规则协议》等。我国海关法在修改过程中已吸收了有关协议的内容,如将《海关估价协议》中关于海关估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规定替代了原来海关法中“正常到岸价格”的规定;此外,在单行的条例规定中体现了《知识产权协定》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精神。而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公约中,我国全面加入的还不多。如《京都公约》共计10个附约,我国只加入了其中的2个附约。此外,《内罗毕公约》已由《海关行政互助公约》所替代。我国应研究全面加入这些公约的可行性。海关法典编纂,使海关法律统一化和系统化由于海关法律是由海关法律、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和海关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庞大法律体系,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动性十分强,造成海关法律内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够,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另一方面,和《海关法》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合并后,应尽快对原来两个机关所属规章、规范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废止废止,因此,应尽快着手海关法典的编纂工作,使海关法律逐步统一化和系统化。

结束语:改革海关组织和通关程序,实现快捷通关、促进贸易发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满足通关效率的需要;海关法的立法体例凸现通关制度的模式等。海关法的渊源则表现为国内海关法的国际化、国际海关法的国内化、区域海关法的兴起等特点。中国海关法应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律体系,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参见沈敏荣:《法律限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2参见《中国海关》2003年第 6 期 第 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