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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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代芬

仙桃职业学院 湖北 仙桃 433000

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一审,二审,外部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程序。对于未经仲裁委员会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不能立即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这种“先裁后审”的方法在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确实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际交往频繁,社会发展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益多样化。“一次仲裁两次审判”方法的弊端正在逐渐显现。本文的重点科学研究是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考虑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涵义和特点,对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并探讨该关系的不足之处。最后,明确提出了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和谐与防范措施,为完善劳动仲裁规则和程序提供了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 关系 协调

一、与劳动诉讼和劳动仲裁有关的定义

(1)劳动诉讼的含义和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劳动诉讼,是指被告对劳动仲裁监督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劳动诉讼。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程序处理劳动仲裁案件。开展案件审判专题活动。此外,劳动诉讼还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程序申请,即被告人未执行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法律认可的裁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另一方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申请书[1]

2.劳动诉讼的特征

首先,劳动仲裁是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劳动仲裁案件不能在劳动仲裁之前进入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程序。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所有被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被告不进行劳动仲裁,而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劳动争议,人民检察院将处理此类劳动争议。

其次,如果被告对劳动仲裁联合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没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将不受理劳动仲裁案。但是,仲裁裁决生效后,一名被告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另一名被告的责任应予执行。

第三,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通常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找到。 “谁是主人,举证责任”的标准可以广泛使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雇员对雇主的解雇,开除,解雇和雇员的工资不满意。当对付款状态和社会保障付款记录状态提出疑问时,对于这部分直接证据,证明标准是不正确的。落实了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进行盘问,加强了对劳动仲裁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职工的保护。良好的影响力,使人民法院可以清楚地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

(2)劳动仲裁的含义和特征

1.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按照被告劳动仲裁的要求,使用第三人的真实身份,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根据工作法律法规对目标进行合理区分和裁定的劳动仲裁组织。劳动仲裁的事实和义务,然后处理有关劳动仲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仲裁解决规章制度中,实行“一仲裁,一仲裁,二审判决”的解决制度。公司的劳动仲裁咨询联合会,各劳动仲裁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负责工作的各个方面。在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诉讼先行”劳动仲裁制度,在劳动仲裁案件,仲裁程序,诉讼标准,制度标准,审判案件标准等方面均具有实用性。

2.劳动仲裁的特征

(1)劳动仲裁执行《三方标准》

三方标准是规范各国广泛使用的劳资关系的一种相对合理的方法。坦率地说,“三重标准”是指在工作行业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客户研究协会(在中国,经济发展信息管理部门)的三个方面分别表示我的国家,员工和员工。用人单位的权利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法规,是解决劳动仲裁的基本标准。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劳动仲裁监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公司组成。”这表明我国的劳动仲裁规章制度本标准出现在较集中的地区[2]

(2)劳动仲裁执行独特的强制性标准

首先,劳动仲裁是劳动仲裁和起诉的程序。被告应通过劳动仲裁监督委员会的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这是减轻人民法院压力的正当程序基础。在层面上考虑;第二,劳动仲裁不是达成共同协议的前提。只要不同意的被告明确提出诉讼申请,工作仲裁程序就可以逐步增加。这完全是关于劳动仲裁与民事和商业诉讼之间的区别: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仲裁程序的唯一方法。被告无需签订仲裁协议,可以促进地区管辖权和等级管辖权。劳动仲裁产生后,被告必须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该裁决不满意,它将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和商业诉讼不是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的唯一途径。它执行一个协议。在管辖范围内,被告可以在起诉和诉讼中随意选择。

二、我国现行标准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可以规定公司在劳动仲裁协商联合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被告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经协商,被告人均可向劳动仲裁联合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被告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此外,建立了劳动仲裁案件仲裁程序的外部标准。

(二)劳动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弊端和诱因

1.外部诉讼危害被告的诉讼权

强制性外部劳工仲裁要求,只有在仲裁委员会听取并作出实质性裁定后,才能完成对被告的起诉控制。这损害了工作人员追求完美诉讼权的权利,并限制了被告自由选择的处理方式。违反劳动仲裁规章制度既方便又快捷,而旨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设计方案的初衷并不能反映诉讼的价值,它尊重武断的规章制度[3]。外部限制劳动仲裁的诉讼权也削弱了仲裁裁决的公信力,使劳动仲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对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缺乏信任,并且存在预先裁定权。被告的诉讼程序。方舟子将诉讼作为敷衍行为的“正式”手段,降低了审理案件的效率,并消耗了相对有限的社会资源。

2.“一次仲裁两次审判”消耗了社会资源

为了更好地公平分配相对有限的物质财富并恢复公共秩序,有必要起诉,诉讼,谈判和其他处理系统,以充当“社会发展的控制者”,处理多方争端并缓解差异。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公诉,都会导致资源分配发生变化,并占用一定数量的社会资源。劳动仲裁规则和规章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将成本降低到最小和最大的收益”。目的是为了改善被告人维护被告人利益的营救方法。但是,现行的“一审二审”标准无法完成案件分立,节省社会成本,与当代司法部门“程序性权益”的精神实质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由于不赞成诉讼,这种方式不仅给被告提供了便利,而且增加了解决劳动仲裁案件的周期。放弃程序性程序的权利并不能实现真实物质路线的公平和正义。

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之间的融洽关系

(1)明确裁判协会的基础

二是劳动仲裁的分类和解决。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程序尚未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仲裁作出严格的定义和区分,促使现行标准解决了劳动仲裁中的两个问题:一是案件的总产出逐步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单个异议和集体异议加以区分并包含在同一程序中,则肯定会导致劳动仲裁的增长率和劳动仲裁解决的及时性出现暗流。其次,解决当前标准异议的关键是优势异议,而权利异议实际上却处于自发和混乱的状态,因为它没有涵盖它。因此,在重构我国劳动仲裁诉讼与起诉之间的关系模型时,必须区分异议的类型。在通常情况下,“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仲裁的程序过程是不同的,但是相似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控制权的异议可以直接进入民事程序;而对权利的异议主要是基于谈判和仲裁,程序上的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由仲裁程序处理权益纠纷,并控制权的对立。

(2)建立多元化的谈判方式

建立以市人民政府为中心的多元化劳动仲裁解决方案,是公司劳动仲裁咨询机构,乡镇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调解组织等的多元化。从公司的劳动仲裁咨询机构到司法调解机构的统一的劳动仲裁谈判解决方案集。关于首先由农村基层咨询机构处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对于被告立即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案件,有一个劳动仲裁组织可以根据农村基层咨询组织的要求正确指导被告处理,然后充分利用每次协商。代理机构的作用是根据协商方法解决被告之间的劳动仲裁纠纷。对于其他谈判机构无法协商的劳动仲裁案件,人民检察院预审谈判机构将最终进行谈判,并充分利用司法调解的作用[4]

四、总结

在中国现行的标准法律法规中,劳动仲裁局在起诉中具有外部影响力。它尚未终止法律效力。此外,劳动仲裁组织无权采取执法措施,例如预执行,扣押和扣押资产。许多案件已经拖延很长时间了,负面影响是我国资源的反复消耗。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适当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符合正当程序及其社会发展价值的初衷。逃跑。此外,诉讼后还将进行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败诉的被告通常充满不合理的心态,或者由于不执行仲裁裁决,因此以压倒另一被告的身份被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只会增加诉讼负担,严重损害被告人对权力的完全控制。因此,要改变现阶段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令人尴尬的关系,改革和创新现有的标准劳动仲裁解决规则和制度是唯一的途径。

参考文献

  1. 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J].学习月刊.2012 (21)

  2. 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开放导报.2013(03)

  3. 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12)

  4. 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