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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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的探讨

高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生态环境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61300

摘要:我国为了发展经济而对资源进行的掠夺性开采,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要想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要对目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本文分析了当代经济背景下的生态环境修复。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难题;措施

一直以来,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似乎只有牺牲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换来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生态观已摒弃了传统的说法。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共同推进,注重行为人在损害环境后的司法性修复,才能实现环境修复的实质作用。

一、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后果

1、大气污染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因城市道路扬尘、汽车尾气排放、能源消耗、工业生产、城市供暖等原因,导致大气环境持续恶化。由于这一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控制,进一步造成臭氧层被破坏,而且频繁出现酸雨。同时,冷热空气在交汇过程中容易产生雾霾天气,不仅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巨大不便,而且也严重影响城市交通。

2、土地污染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工业的发展需要林木,人们大肆开采森林资源,滥砍乱伐现象严重,导致森林的数量和面积在不断减少,加上部分地区长期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表植物被严重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频发发生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问题,这不仅给当地的经济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们的生命安全也构成威胁。

3、水污染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就目前我国水资源发展情况来看,无论是黄河、长江还是一些细小的支流,均受到一定的污染。尤其是流经工业、企业周边的河流,受到的污染情况更加严重,很多无良的工业企业直接向水体中排入废水,加上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低,导致我国水污染情况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经济发展及居民饮水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

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理论

1、基础。刑事司法救济是对生态法益侵害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在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受巨大威胁时,采取刑事司法的手段惩治污染、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们忽视了自然损害更易导致生命和身体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更有必要落实恢复性刑事司法救济,激发行为人侵害生态法益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补救已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防止出现生态环境的持续破化导致后代环境资源的紧缺。

2、必要性。环境损害从实质上来说,根本不可避免。只能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恢复方式来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实践中存在很多严重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许多行为人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触犯了刑事法律,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让行为人承担双重责任,方可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寻求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比单纯的刑事处罚更有意义,因前者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补救,相比而言,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理念。

3、政策支持。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政策的指引,我国在近年来出台了许多关于环境修复补救的政策,旨在使当事人在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间合理分配,把环境修复落到实处,此外,还需承担一些辅助措施以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比如补植复绿、放养鱼苗等。通过这些辅助性的补救措施,能有效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存在的难题

1、在认定生态修复衔接方面。法律将国家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各个国家机关都有专门负责的社会领域,他们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境损害评定包括财产、健康、环境公益、环境私益损害。在刑事司法修复责任中,法院必须与行政部门如林业、国土等相对接,才能确保环境犯罪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生态环境修复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在对有罪主体作出有罪宣告后,强制犯罪主体实际承担责任的各种现实、具体的制裁及处理方法。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非刑罚制裁。生态修复责任并不是刑法中法律规定的责任类型,也就是说,生态修复责任在刑法中找不到依据。

3、生态修复的适用对象少。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环境修复责任大多适用于盗伐林木罪、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涉林刑事案件中,在其它也可适用生态环境修复可能的污染环境或破坏资源这类犯罪中较少。生态圈是一个有机循环的整体,破坏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会引起其他组成部分的变化,比如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可能会同时触发动植物物种的减少,进而影响生物圈的正常运作。

4、生态修复责任适用方式不一致。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方式,再加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实践中针对生态修复的案件适用不一致。在适用程序上,有些案件在还未到法院审判前就允许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去修复环境,有些是直接在判决中适用。在裁判尺度上,有些法院认为行为人同意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是一种悔罪表现,有些法院认为行为人接受生态环境的恢复可作为量刑减轻的因素考量。此外,实践中存在大量有失公允的现象,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尚未履行环境恢复责任时,法院已作出了减轻其刑罚的判决,这样容易滋生裁量失控的道德风险。另外,还有一些法院在判处了自由刑和罚金后,还要求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这样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生态修复责任的完善措施

1、扩展生态环境恢复适用的范围。从实质上来看,除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可恢复性,污染环境、破坏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类犯罪都具有可恢复性,森林资源类犯罪的损失容易计算,并且修复自然的手段也便于操作,但在破坏性采矿和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的案件中,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尽可能恢复自然资源的原貌。

2、确定生态环境修复的适用方式。各个国家针对环境犯罪有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日本对环境犯罪中的故意采取自由刑或罚金刑,并且罚金刑是一种主要的刑罚方式。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可概括地分为两大类,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

非刑罚制裁措施是环境刑事责任的最佳选择。①因刑法具有谦抑性,也就是说,立法者应力求以最小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当该行为可通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效控制和防范,则无适用刑事责任的必要性。②刑罚的一般与特殊预防功能和环境法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要求环境刑事责任的功能重点不在于惩罚,而在于预防。刑罚会越来越看重事前的预防。③环境犯罪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化,可能是自然人、单位和行政机关等,非刑罚的责任承担更适合这些特殊主体。

3、新增修复环境措施到社区矫正制度中。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式,为环境恢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破坏环境的行为人损害了生活在社区内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威胁,环境破坏人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对该群体公民进行补偿,尽快恢复社区内原来生存条件,通过社区矫正可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有助于环境破坏人回归社会。

建设生态现代化,必须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综合起来考虑,因而在面对各种各样环境问题的当下,如何有效适用环境修复责任是值得商榷的。通过扩展可适用环境修复性责任的范围,把更多的破坏环境纳入适用范围,契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过多地适用刑法处罚方法,可将环境修复性责任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定,符合目前的情况。另外,生态环境修复引入社区矫正制度需进一步实践,才能使生态修复责任的适用起到作用,实现文明进步与自然资源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郭浩房.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探究[J].环境与发展,2018(05).

[2]王雅琳.当代经济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的探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