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基础保障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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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基础保障研究

杨注泽

曲靖市罗平县第三中学 云南罗平 655800

摘 要:在教育教学中,教师管理学生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教师管理学生或多或少会受到学生、家长、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为了能够很好地管理学生,保障教师管理学生权有效或高效行使,本文试着从管理权的主体属性、管理权的法律属性和管理权的二元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教师;学生;教师学生管理权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管理”有三个解释,其三是指“照管并约束(人或动物)”。何谓教师学生管理权?查阅资料,其即为教师管理学生权。所谓“教师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因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到底有哪些基础保障?

  1. 管理权的主体属性

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无疑是主体,而能较好地行使学生的管理权,教师必须具备优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唐代作家韩愈在《师说》中说:“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第32个教师节前夕,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习近平主席于2018年9月9日上午,在会见庆祝第三十个教师节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后,在北京师范大学强调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等等。这些特别是习近平“四个引路人”“四有好老师”正说明教师不仅要有学识,更要有师德。

何谓师德?“师德”就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教师或教育者“在必要的知识和超出教学大纲范围的知识之间架起了一座小桥”,引导学生产生“想要比在课堂上获得更多知识的愿望”,刺激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教师具备优秀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才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权的法律属性

教师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教师专业权利”,它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六种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参与管理权民主权等。其中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管理学生权具体理解为:(1)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2)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3)有权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

2019年12月16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首次对全社会尊师重教提出要求,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教师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该《规则》的实施同时结束了教育界乃至社会对学生该不该惩戒的大讨论,当前,教育部门(或教师)最紧要的是依法行使学生管理权。

三、管理权的二元因素

教师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时候,除教师自身因素外,还深受学生及家长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月27日)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些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从外在因素的角度,促使学生接受教师管理。教师的这种学生管理权可以说是一种低层次的管理,毕竟借助了法律,这或许造成口服而心不服的局面。高层次的学生管理权应当由学生自发的自主的接受乃至行使这种管理权。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 ,1908年——1970年)的需要层次理论,学生的这种自主式管理属于“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中最高层级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具有自我实现的个体,有积极肯定自我的观念,有接纳一切人和全世界的能力,追求实现自己的能力和人生价值。学生的自主的需要体现为:在潜意识中希望与父母、教师平等交往,希望能自己当家作主,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希望自我的观念、主张、兴趣等得到赞同,以实现存在的价值。如果教师无视这一需要,居高临下则极易引起学生的消极、烦躁、逆反心理。对此,家长和教师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应该尽量用商量的方式,尊重他们、体谅他们、信任他们、爱护他们,给学生自主的机会”,使学生在自主的管理实践中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同时,也能够实现学生个体自主管理的需要(学习内驱力)和完美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所列各项义务(学习诱因)。

教师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学生家长应该大力支持或积极参与。教师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班级家长微信(QQ)交流群等平台把学校对学生管理的相关方案及细则清楚地告知家长,以家长会、家委会等方式让学生家长了解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进而能够很好支持或参与管理,这也是学校与家长共同管理学生(孩子)的较好方式。


总之,教师学生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学生的自我需要,离不开家长的理解支持,离不开教师科学实施或落实,离不开党和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即学生、家长、教师及法律等这些是教师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基础保障,但教师学生管理权的有效或高效行使除国家法律法规保驾护航外,还需要学生、家长及教师三者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进而达到学生能自我管理,实现家长教师“管为了不管”的最高管理境界。当然,为了能实现这样的境界,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思考,创设良好的管理环境,这样或许才能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顺利行使学生管理权。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06月.P178.

[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令第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4]张春梅.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及建议.知网,武警工程学院报2003年01期.

[5]郭黎岩.心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6](苏)B.A.苏霍姆林斯基著.周渠 王义高等译.给教师的建议.怎样教学生自己教育自己.长江文艺出版社,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