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侦查模拟对抗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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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侦查模拟对抗研究

胡德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是侦查学专业乃至公安学学科发展中的重要课程之一,然而该课程中课堂教学的局限性和实践操作的必要性之间所存在的差距使得该课程难以通过有限的教学工作达到相应的教学效果,同时犯罪趋势变化速度愈发高频,这使得课堂教学过程中固有的案例教学不易继续适应现实工作。对此,侦查模拟对抗的设计增加了学生自我案例设计、侦查模拟与对抗等环节,使学生通过了解、学习和运用动态信息、把握案件细节以及提升自我侦查思维等方式在该课程中获得对侦查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应用,从而逐步强化侦查思维以服务于实践工作。

关键词:侦查模拟对抗;侦查思维;动态性;信息

一、当前《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侦查模拟训练的现状

(一)发展过程:从传统型考试到多样性考核

不论是我国公安院校,还是政法类院校的公安司法类学院,都开设了《刑事案件侦查》课程,其对于培养侦查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言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必修课程。早期的教学与考核的模式主要表现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与侦查对策的讲解,并以期末考试作为最主要考核方式。然而由于不同时期犯罪形势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逐渐与实务工作产生越来越大的距离,从而使得该课程的教学模式需要根据实践工作的情况进行转型。根据《刑事案件侦查》课程的特点,该课程逐步表现出教学进程过程性控制、课程内容多样化整合、评价体系综合性评价等需求,从而保证所培养的专业学生能够与实践工作有效对接。[1]部分院校逐步增加了《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中实训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的内容和方式,例如对案例进行收集、筛选和制作,在此基础上由一定数量的学生形成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制定侦查方案,最终对案件细节问题展开辩论。[2]总体而言,《刑事案件侦查》课程需要继续现有的、既定的刑事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侦查方案和对策。

  1. 模拟方式:操作性活动

当前《刑事案件侦查》中逐步增加了模拟教学的形式,增加了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教学中贴近实务的理念和方法,但由于课堂教学中案例数量、教授学时、模拟条件等方面的有限性,当前模拟方式主要表现为操作性活动。部分教师提倡设计以学生操作为主的侦查实训内容,由教师挑选典型案例,对照知识点进行加工和完善;在案情分析和侦查方法选择方面采用分组方式,并系统记录每个学生的意见和最终的结论,以学生个人操作的方式为最佳。[3]可以看出,对于实务性较强的《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模拟教学方法仍然依靠的是已经发生的典型刑事案件,并由学生自主对案件进行分析、制定侦查方案,是基于现有案例进行操作模拟的教学方法。然而,由于已经发生的案件的案情和侦查工作相互对应,表现出合理的逻辑关系,学生在分析案情、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容易按照真实的侦查方案进行模拟,倾向于还原和模拟现实中的侦查思路和具体操作。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进行的分析会相对限制侦查学专业学生拓宽侦查思路、寻求新的侦查方案,而针对信息较为固定的案情进行分析仅仅强化学生的操作性能力,并非能够进一步锻炼学生的侦查思维能力。

  1. 以传授侦查经验为主

对于既有案件的案情分析和侦查方案制定的模拟教学方法能够加深学生对现实案件和实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但是专业教师能够提供的解答方案需要基于案件原本的分析工作和成功侦破过程中所运用到的侦查措施、方法、谋略等内容,其本质表现为传授侦查经验。对经典案例的分析和模拟制定侦查方案有助于学生将理论与实践进行连接,对所学的侦查措施、侦查技术、侦查方法进行操作和延伸,然而典型案例的既定事实已经形成了成功的或者失败的侦查过程,对案例的学习具有单一性、单向性和固定性,是对侦查经验的学习。教师同样仅能够通过对某一起或者某几起典型案例的分析而总结出相应的理念和经验,为学生提供可借鉴的分析方法和侦查思路。总体而言,教师将较为优良的分析案情、择取侦查措施、获取重要证据等典型案例的侦查经验传授于学生,成为了当前案例模拟与分析的主要作用和特征。

二、当前《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教学模式的问题

(一)案例分析下学生的被动型学习

《刑事案件侦查》课程需要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和侦查为学生提供良好范例,以供学生理解与学习,然而该环节学生主要以被动接受既定侦查过程,不论学生是否具有创新性思维或者方法,其合理性都难以超越已经形成破案结果的既定侦查过程。对刑事案件及其侦查过程的被动学习会造成学生仅对侦查措施、侦查技术的内容更加熟悉,而对侦查措施、侦查技术使用的目的、如何搭配使用、具体使用方法以及使用的优劣特点难以形成更加深入的了解,缺少自主主动思考新的侦查方案、尝试其他侦查对策的条件与平台,以所学的有限经验难以应对实践工作中复杂多变的侦查情势[4]p219。在教育改革新理念下,主动学习将成为代替被动学习的重要目标,主动学习的方法旨在将被动记笔记的学习方法转变为科学地积极思考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教师则更应当注重的是引导学生走向结论,而不是直接回答问题、给每个人带来挫折感。

[5]因此,被动学习会对学生形成“案件已经破获、其他侦查工作难以产生效率”的消极认定,从而限制其拓展侦查方案、寻求其他解决路径的思路。

  1. 破案思维代替侦查思维

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优良的成功案例成为了专业课教师首选的案例,并在讲解的过程中逐步灌输了“以破案为目标”的侦查价值理念,而破案思维使侦查工作“理想化”,即把握破案思维就一定能破获案件的逻辑思维贯彻到整个刑事案件侦查模拟的过程中,不利于对学生侦查思维的培养。破案思维与侦查思维虽有交叉之处,但也有所区别:破案思维是以破案为最终目的,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从而达到破案效果的思维方式,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主要寻找杀人工具、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尸体上犯罪嫌疑人的DNA等直接证据,达到直接破获案件的效果;而侦查思维主要以查明案件事实为最终目的,通过收集客观、全面的证据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尽管以破案作为最优结果,但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包括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作案条件等情况。破案思维与侦查思维的核心区别在于,侦查思维不以破案为必须要求,而是以根据现有信息和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客观、现实的目的。

  1. 单一侦查思路造成侦查思维的固化

由于当前《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中需要依靠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案件侦破过程的讲解,容易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形成单一的侦查思路,从而固化学生的侦查思维。因教学实践、案例数量、案例类型等方面的局限性,学生在学习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将所学习案件的分析方法和侦查对策作为该类案件的最佳方法,而忽略了在不同侦查情势下综合分析、制定针对性对策的思维理念。当同类型的不同案件所形成的条件与所学案件内容不相符,则会使得学生束手无策、无从下手。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的学习方法是有限条件下二维空间式的学习,无法为学生提供开阔思维、立体化思考的平台和空间,在学习之后反而会因单一思路的固化而缺少对案件因素的自主分析能力和统筹制定侦查对策的意识,在学以致用方面效果受限。

  1. 考核内容的闭合性与侦查工作的开放性难以对接

当前《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依然需要依靠传统的考核方式进行检验,但考核内容的闭合性容易限制学生思维的开阔性,从而不利于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理论与实践对接不畅。大部分政法、公安类院校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中设置平时成绩考核和期末成绩考核两个板块,在平时成绩考核方式方面和期末考核内容方面保持传统,以教材内容作为考核的基准。然而,不论是课本涵盖内容的有限性,还是犯罪动态更迭的变化性,侦查学专业课程的教材都难以完全满足侦查工作的需求。

三、《刑事案件侦查》课程创新型侦查模拟对抗

设置侦查模拟对抗的目的在于通过侦查方和犯罪方的双重模拟,使学生能够通过认知侦查人员和犯罪人员的思维来提升对案件重点和细节的把握能力,强化思维导向下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

(一)犯罪组设计案件——侦查组侦查案件

犯罪组设计案件是侦查模拟对抗的第一环节,是在学生所学习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和课程的基础上,由学生通过网络资源、个人实习经历等途径所及信息和资料,最终进行编排后形成一起符合常规逻辑、具有可行性的刑事案件。经过授课教师的检验和完善后,由犯罪组学生在课上进行现场模拟,明确作案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结果,随后由作案人员进行回避;在模拟案件的过程中,侦查组的学生先进行回避,待案件完成后再进入教室开展侦查。犯罪组需要在本组内拟定作案人、被害人、证人、旁白等角色并进行模拟,侦查组需要提前确定侦查组组长、明确侦查工作的分工情况。
(二)犯罪组提供证据——侦查组发现线索

犯罪组一方面需要提供给侦查组相应的被害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另一方面需要由犯罪组的旁白或者授课教师为侦查组提供能够通过常规侦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证据,例如视频监控能够显示的信息、现场指纹比对指纹库后的信息、作案人是否有前科等客观信息。为了保证侦查对抗能够贴近真实,在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思维力图获得逻辑上能够获得线索和证据时,犯罪组的旁白或者授课教师应当予以提供。在整个过程中,犯罪组结合自身的反侦查知识通过“精妙”且尽可能贴近现实的案情设计提升案件被侦破的难度,而侦查组则利用设计中合理的“漏洞”进行分析,从而寻找案情的突破口,并最终达到缩小嫌疑人范围乃至确定嫌疑人身份。犯罪组和侦查组思维方面的“对抗”能够通过侦查人员的动态活动予以体现。

(三)侦查组开展抓捕——犯罪组予以应对

基于侦查组对犯罪组提供信息的分析和侦查,常规情况下在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后便可逐步开展抓捕工作。从课堂模拟来看,抓捕工作似乎并没有相应的难度和模拟的必要性,然而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体现,这使得侦查组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势来决定如何追踪嫌疑人、确定其位置以及最终成功实施抓捕。在模拟的过程中,授课教师需要实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躲藏的地点以及作案后的活动情况,通常表现为选择相对隐蔽的区域并开展常规的生活;相对而言,侦查组则需要通过调查走访、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情况,从而决定如何开展抓捕。在此过程中,侦查组具有相应的优势,但要在对抗模拟的过程中体现确保侦查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安全的侦查方案的设计。

(四)侦查组开展讯问——犯罪组予以应对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后,不论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都要求侦查组对犯罪组中的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工作,以提升侦查组学生的应变思维能力和运用线索、证据突破口供的能力。在该环节,尽管侦查组获得了足够的证据,但对于案情熟悉与把握的程度达不到犯罪组提前准备的程度,在讯问中容易表现为犯罪组中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自身的侦查学知识和对案情的了解进行反侦查应对,而侦查组的侦查人员会因嫌疑人的反抗而出现僵持、停滞的状况。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需要引导侦查组的侦查人员寻找犯罪组嫌疑人供述内容中的“矛盾”并利用“矛盾”寻求口供的突破。

四、《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核心理念——侦查思维的运用与训练

侦查对抗模拟设计的目的在于突破原有课本、既定案例下的固化模式和静态思维的,通过学生自主设计案例以及对案例的侦破来提升动态把握与应对、把握细节、运用知识发现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思维模式。

(一)侦查思维的核心——动态性

该课程中所设计的案件模拟对抗环节中侦查情势的变化使得分析案情、制定侦查方案需要根据动态信息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整个过程能够帮助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灵活运用侦查学相关知识,并逐渐转变为侦查思维。侦查思维的动态性体现在不同情势下分析案情、做出决策的依据信息在根据时间、空间、人员发生的变化而产生变化,而依靠原本信息所分析的案情和制定的方案则并不能够继续应用于案情当中,而是需要依靠原本的思维方式和重新形成与获取的信息进行加工与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新的侦查对策与方案。在整个过程中动态信息的变化需要需要侦查人员依靠侦查思维重新分析与判断,相当于在更新信息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重新研判和调适。

(二)侦查思维的运用——把握细节

侦查思维的培养与运用需要把握案件中的细节信息,发现与把握“信息中的信息”。侦查人员突破案情的过程表现为侦查人员发现案件中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分析、解读和加工,从而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判断案情、缩小嫌疑人排查范围、制定侦查方案的新信息,而这个便体现为侦查思维对信息中的细节进行把握的重要作用。侦查思维的运用需要摒弃原有的固化思维,而尽可能通过有限的信息进行扩充性分析,将信息进行衍生和关联,并进一步寻求新的侦查方向。在视频侦查中,视频直接捕捉到的静态或者动态的涉案信息信息可以直接通过视觉、听觉获取,然而当视频未捕捉到涉案信息时则需要侦查人员运用其他摄像设备拓展思路,分析和衍生出更多信息。侦查思维的运用表现为将原本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拓展,在原本范围内难以获得信息点的情况下将延伸至其他相关范围并进一步寻找新的信息点,把握不同范围内相关信息点的细节并突破案情。

(三)侦查思维的训练——运用知识发现信息

锻炼侦查思维的方式表现为对运用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将问题中的信息点进行拆分和推敲,利用时间、空间、人员、事件等方面关联性,将某一维度的信息延伸至下一维度并寻求其他相关信息点,从而进行串联,强化对案情的认知与熟悉。以时间、空间为基础,作案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出现在某一地点,不同时间点之间在案件中体现出相应的关联性,而地点之间也将相应产生关联,与诸多时间点、地点关联的人员、事件、活动等信息则可以成为运用侦查思维寻求突破的领域和方向。

对于侦查思维的训练方法,主要依靠以下方法进一步提升。首先,通过学习侦查学相关内容积累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以《刑事案件侦查》课程为例,所教授的学生基本为学习过侦查学基础和专业课程的高年级学生,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有一定的认知和专业学习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思考与分析判断的能力。其次,对于侦查学理论的应用仍需要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和侦查对策的总结与提炼进行侦查思维的训练,根据案例中所能提供的条件来选择较为合理的侦查思路和方法。最后,通过学生对刑事案件的自主设计和对有限条件下的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增强学生对刑事案件基础信息的掌握、针对信息寻找多种解决问题的侦查方案;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根据增加、减少、变化的信息调整原有侦查方案或者择取其他更合适的侦查方案。


参考文献:

[1]贾舜宁,张德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考核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教育,2015(10).

[2]徐公社,姚珍贵.实训教学法与案例分析法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公安教育,2012(9).

[3]苗林林.浅谈《刑事案件侦查》课程虚拟实训设计[J].森林公安,2016(4).

[4]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5]Chris Tachibana,姜海天.有效学习:从“被动听课”转为“主动学习”[J].科学新闻,2016(2).

作者简介:胡德葳,男,(1989—),陕西西安人,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侦查学博士。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司法。

基金项目:该文章为2019年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刑事案件侦查模拟与侦查思维训练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Y2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