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问题中亲子关系的判定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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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问题中亲子关系的判定问题研究

闫洺睿 *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市昌平区 016040

摘要: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模式,与此同时,“代孕”也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判定带来了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然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法保证代孕子女的人身权益确是不可避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建议我国法律尽早划定代孕母,意向父母以及代孕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最终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背景下应有限制地开放代孕。

关键词:代孕;亲子关系

引言:

代孕是指通过现代的辅助生殖技术,向代孕人子宫内植入受精的卵子,由其代替意向人进行妊娠生子的行为。当前,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禁止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进行代孕,但地下代孕屡禁不止。[1]我国关于代孕行为的规定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立法效力层次偏低,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目前,学界与社会舆论关于代孕的争议依旧如火如荼。有人认为,代孕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对家庭关系造成了冲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2]与之对应,有人认为代孕有利于婚姻家庭职能的实现,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3]

一、代孕亲子关系的理论比较分析

(一)血缘说

血缘说是依靠血缘来认定亲子关系的一种亲子关系认定方式。这种说法认为,亲子关系仅仅存在于子女和遗传学父母之间,即只有提供精卵的“意向父母”才能被法律认可成为其父母。然而,由于代孕母亲必然不是代孕子女的遗传母亲,所以在此种学说的立意中,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间不具备亲子关系。

(二)分娩说

与血缘说不同,分娩说认为分娩者与子女之间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由于在传统观念中,习惯以血统判定亲子关系,所以该学说在实际应用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然而,仍有学者认为代孕母亲要经历十月怀胎的辛苦,付出巨大的精力,故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间存在亲子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分娩说”更多的是出于感情层面上的考量。

(三)契约说

与前两种符合传统观念的学说不同,契约说的核心内涵是商业契约自由,也就是说代孕亲子关系的认定是遵循双方的自由约定的。简而言之, 代孕双方可以在进行代孕工作之前, 以契约的方式事先敲定将来的亲子关系。目前,一般的代孕协议中更多的是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意向夫妻成为代孕子女的父母, 代孕母亲仅仅是凭借契约获得报酬。所以目前的大多数情况下,在契约说中, 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是不存在亲子关系的, 代孕子女仅仅与其遗传学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契约说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比较合理, 也有利于亲子纠纷的解决。[5]然而,此时不免有把生命当作商品之嫌,故此说法仍不能作为判定亲子关系的唯一标准。

(四)子女最佳利益说

当今,在大量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实践下,我们发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亲子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客观来讲,代孕母进行代孕活动的初衷并不是想要取得孩子的亲权或抚养权。在商业代孕中, 代孕母亲往往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承担代孕任务, 其经济实力、文化水平等条件远远无法与意向父母相提并论。因此, 从代孕子女最佳利益考虑, 普遍情况下,意向父母有极大的优势取得孩子的亲权。

二、关于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立法建议

(一)规范亲子关系判定法律建议的必要性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于公序良俗观念的更新,亲子关系的建立有了新的方式,而新型亲子关系对法律和道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对开放代孕的后果尚不能完全预见,法律只能从严规范,

进行否定性评价。其实,我国现今对代孕所持态度并不强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曾经建议确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子女与意向夫妻之间的亲子关系,尽管在正式颁布时此条被删去了,但仍能看出,代孕亲子关系的判定问题,已经迈进了我国立法工作者的视野中。

为了更好的保护各方利益, 建议通过立法解决完全代孕亲子关系, 立法明确规定意向父母为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 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 代孕母与代孕子女之间无权力义务关系。[6]

(二)对规范代孕亲子关系的具体建议

对于代孕子女而言,根据“分娩说”确定亲子关系欠缺合理性。虽然基于分娩这一事实确立亲子关系十分简便易行,但仍存在法律关系不够周全的问题。[7]故笔者建议,否认孕母夫妻与孕子的亲子关系,同时确定意向夫妻,即委托人与孕子的亲子关系上,采取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委托方丈夫为该孕子的父亲;孕子是委托夫妻的婚生子女。在完全代孕(孕母与孕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中,委托方妻子是代孕所生孩子的母亲;在局部代孕(孕母与孕子存在亲子关系)中,如果孕母自愿解除与孕子的亲子关系,则委托方妻子与该孕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无疑是婚姻家庭中,法律所规范的重中之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对于当今越来越多的非传统模式下的“子女”,法律应当完善现有的亲权制度,早日使人工生育的子女成为合法的亲子关系主体。

参考文献:

[1]杨遂全, 钟凯.从特殊群体生育权看代孕部分合法化.社会科学研究, 2012 (3)

[2]任巍, 王倩.我国代孕的合法化及其边界研究.河北法学, 2014 (2)

[3]于晶.代孕技术合理使用之探究.河北法学, 2013 (1)

[4]周青莹.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研究.

[5]宋纪萍,国际环境下的中国代孕亲子关系认定,公民与法,2016

[6]游文亭,《<民法典>确认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立法建议》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21.5

作者简介:

闫洺睿(2002—),女,汉,吉林长春,本科,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