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的冲突与协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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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的冲突与协调

王旭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510000


摘  要:继承是家庭中财富与债务等关系的传递,在我国已经有上千年的实行历史。我国社会继承观念自古有之,长期以来实现了自己的逻辑自洽与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继承法》的出现使得我国社会继承观念不断地改变。在改变的过程中,原有的社会观念和继承法之间出现了许多的冲突,引起了司法纠纷。本研究通过探讨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来明确我国继承领域国家法与民间观念之间的问题所在,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社会继承观念;继承法;民间观念

  1. 研究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所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可观,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重自己在继承领域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却越来越剧烈,这是因为我国有着极为长久的历史,在长久的历史过程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套对于社会继承的理念,这种理念代代相传,即使在今天的社会之中也有着极大的影响。可是这种理念却带有着强烈的封建糟粕性质,根本无法满足现在社会所需要的以民主平等观念作为主要立法精神的继承法需要,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吸收西方先进立法经验,对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对于我国的继承法进行了编撰。但是在继承法发布之后,人们发现许多继承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自身从小认为的继承有所偏差,也就是说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出现了冲突,这种冲突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纠纷,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本文对于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作出了研究,并且对于如何协调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做出了探析,希望能够以此促进我国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协调,缺少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

  2. 二、研究背景从1985年至今,我国《继承法》施行已有35年之久,不可否认该法在改革开放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提高,人口结构变化,相关法律的修改现新问题、新情况,使得现行继承法已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民法总则》之颁布,公民私权意识增强,已不再满足现有法律对其私有财产之保护,更注重死后财产分配之自由意志。民间继承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为自己“身后事”做出安排,例如: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遗产继承或抛弃协议:夫妻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相互指定对方或第三方为继承人、被继承人以计算机“书写”遗嘱;为避免纠纷,被继承在生前对法定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在被继承人百年后,先归入再扣除。这些均是对遗产之处分方式是否有效?修改《继承法》以做到法律与现实相协调实有必要。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民法典继承编之修订提上了议程,2012年5月,就如何修改《继承法》的问题召开了研讨会,深入探讨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稿。学者们在建议稿中不同程度的提出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更改法定继承人顺序,实行遗产归扣制度,也有学者试图以对民间继承习惯调查的方式为立法建言献策,其中代表作为陈苇教主编的《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硏究》和另一本书《婚姻继承习惯法研究以我国某些农村调研为基础》,内容也与民间继承习惯有关,两部书均为此领域研究的扛鼎之作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继承法的研究需求越来越大,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则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要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对于社会继承观念有充足的了解,并且将社会继承观念之中,与继承法相冲突的部分拿出来研究,去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在哪里应当如何协调社会基层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从而促使继承法的法律观念在我国社会之中的普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我国国民综合素质。

  3. 三、研究意义无论是在传统意义上还是在现代意义上,继承都是人们非常重视的一个生活领域。纵观我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继承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发展和家庭内部的和谐。因此,对于继承的研究也是我国人民所迫切需要的,目前我国有许多社会竞争观念和继承法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让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的纠纷,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群众进行相关法律的普及和解释。本文通过对于社会继承观念和我国现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进行研究,并且对于如何协调社会基层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进行探析,可以有效的促进民众对于我国社会继承法的理解,对于自身的继承观念作出一定的改变,促使我国国民法律意识增强,提高我国国民的综合素质和现代意识。

  4. 四、研究方法(一)系统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不同于其他的研究方法,它要求我们脱离割裂的思想,将目光从研究目标个体上超脱出来,通过对于研究目标的抽丝剥茧来分析出研究目标从诞生原因开始到研究目标之所以能成为研究目标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研究者不可以仅仅将研究目标作为个体来看,而应当以系统的目光来对待研究目标。通过这样的大局角度来进行研究,才能最好的对于研究目标做出完善的规划和最佳的收益管理。本文把社会继承观念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来看待,将其统一归纳到继承这一领域之中进行研究,以继承领域的相关理论对于我国的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分别进行研析,并且在最后以对比的形式得出双方的冲突所在(二)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当代研究中最为常见的方法,主要的流程是先在确定研究目标之后,搜集相关的资料,并且对于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和鉴别。在提取关于自身研究目标的数据之后对于这些数据进行正确性的确认以及进一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利用其他的文献与之相对应从而达到自身的研究目的。目前主要的资料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维普中文科技期刊等等,学术科技库以及因特网等相关网站,本文通过在这些网站上的查阅,获取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部分相关研究以及学者在之前对于我国社会基层观念所作出的调查数据资料。通过这些数据资料,本研究以此具有一定的数据基础和理论参考。(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目前来说比较主流的研究方法之一,它指的是将研究目标与其他的研究对象进行相对比,这些研究对象一定要与研究目标有着一些共同的特性但是同时也要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寻找到他们之间相同以及不同的原因,来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更深入的了解自身的研究对象。本文通过将社会继承观念与现行继承法之间的法律理论作出对比,从而得出目前我国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并且以此作为研究根据展开之后的研究。

  5. 五、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通过资料的收集,对于目前我国国内关于社会继承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此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方向:(一)以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融合作为切入点,直接研究来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李大方(2020)在研究中认为继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众所周知,现代继承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现代继承法的不断完善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有效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也满足了有效解决遗产纠纷的要求,但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将现代继承法与民间的继承习惯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高效的应用于立法活动与司法审判中,推动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律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刘杉(2019)在研究中认为,目前,部分学者对民间继承习惯的调查研究存在选取样本较少、缺乏与民众深入交谈、未对民众选择之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等。文章以山东省烟台市为例,深入烟台民间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与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调研数据进行科学处理,阐述民间继承习惯在继承人制度、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方面与现代继承法之冲突,并深层挖掘冲突之原因。作为民众普遍认同的民间继承规则,其中优秀的民间继承习惯应当被继承法充分吸纳。一方面,完善继承法的现有制度,另一方面,填补继承法制度之空白。该研究针对社会继承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是从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再结合于烟台本地的民间调查,是此领域研究的经典著作。李说(2018)认为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1985通过并于同年10月生效的,由于年代久远且当时刚结束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的适用和问题的解决上面没有太多的争议和问题,但时至今日,以改革开放30多年为背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民所私有之财产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诸多民众开始更加趋向于以个人意愿来处理身后财产,对由此出现的新情况、新内容,现行的继承制度开始露出疲态,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在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目前我国还是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制度明显有待完善,目前的《继承法》虽然为此规定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但是还是存在着与社会观念脱节的情况。该学者从完善我国继承法的角度对于社会继承观念和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探析,开拓了后研究者很多的研究思路,极其富有研究价值。彭超(2017)从农村分家观念出发,认为分家作为传统财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二者均强调男系的权利,诸子均分是分家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其实质是家产自上而下在男系之中传递,这与国家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流转方向上有着很大的矛盾冲突,其次,二者在债务清偿规则以及老人赡养义务的分配方面也存在着冲突。但自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起,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始现,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期间国家一直在强力推行现代法律,但分家依然活跃在民间社会,并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并调整着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在农村乡土社会。究其原因是继承法法律精神未能完全普及。因此,该学者针对于继承法法律精神为何无法在我国社会之中完成全面普及的原因进行研究,提出了继承法和农村地区继承观念之间的冲突,并且结合农村地区特性阐述的继承法法律精神在普及上所存在的困难,最后该学者对于自身所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对策探讨。张紫薇(2016)同样从分家制度出发,认为分家析产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流传至今的一种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已经延续上千年,它不仅调整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家庭身份关系。清朝末期,随着洋务运动等新思潮的传来,继承制度逐渐被引进,分家析产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其中部分内容被纳入国家法。可时至今日,在广大乡土社会即农村地区,民法规定的分家析产内容并不被认同,而是仍旧适用传统的民间分家析产习惯。因此,法院在审理分家析产案件时,往往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习惯性的将家庭财产平均分配,而认为分家析产协议内容缺乏公允和合法性进而否定其效力,这与我国社会之中的传统观念是相违背的,也正是这种与传统观念的相违背,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次方面的问题。因此张紫薇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该研究相对于其他关于分家制度的研究在理论性上更强,但是在实践性上由于该研究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相对较弱。(二)以继承法的完善来带动社会继承观念的改变,从侧面研究如何协调继承法与社会继承观念的冲突。杜志红(2016)例举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中提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明确要求制定《中国民法典》,2015年4月《中国民法典总则》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继承法》是《中国民法典》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也在进行之中。遗产分割制度作为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维护遗产效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只对遗产分割制度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时间、依据、方法和效力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在杜志红的研究之中,该学者一一例举了遗产分割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结合社会继承观念中的优秀部分提出应当如何优化我国的遗产分割制度的对策,该研究虽然大篇幅的引用了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继承观念,实质性的研究成果理论性强,但是同样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赖华子(2015)从人民陪审制度出发,认为民间继承规则与特定乡村群体的生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尽管某些规则与官方所倡导的现代继承规则相冲突,但是其孝亲悌弟、家族传承的理念是一致的。民间继承与法定继承求同存异、相辅相成地共存于社会传承之中,人民陪审制度是其融和与互动的桥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可以将民间法当作案情来查明,由人民陪审员对民间法进行明辨,法官则运用制定法对民间法适用的结果进行适度调校,对不危及主流价值的民间法适用结果加以认可,对明显不公平的适用结果进行纠偏,这样能增强家事案件判决的亲民性与可执行性,亦能达到教化当地民众与定纷止争的效果。王瑞芳(2013)认为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是继承法应当予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言而喻,继承法的内容必然与继承人的权益相关,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尤为体现明显,即我国现行继承法以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为宗旨。但是,附着在被继承人遗产之上的,还有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可以说是遗产处理问题的对立两面,不能顾此失彼,应当对两者平衡保护。继承活动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财富快速增长,遗产的财产样态发生很大变化,对遗产债权人的侵权和损害也日益突出。该研究从遗产债权人的角度出发,间接的说明了社会继承观念与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根据本人的调查研究,目前国外暂无此方面研究。

  6. 文献

  7. [1]李大方.民间传统继承习惯与现代继承法的良性结合[J].法制与社会,2020,233-255.

  8. [2]刘杉.民间继承习惯与继承法立法之冲突与协调[C].烟台大学,2019.

  9. [3]李说.继承合同制度研究[C].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 [4]彭大为.罗马法中的财产合算制度研究[C].厦门大学,2018.

  11. [5]彭超.农村分家习惯法研究[C].华中科技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