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双务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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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商法域内,标的物本身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日渐凸现。客观地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此问题虽有立法,但已有的立法例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暴露出一些弊端。这弊端抑制我国内部、和国际民商贸易交往。如何克服这些缺失,在概括了解外国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立法后,呼吁我国正在进行酝酿的《民法典》能够有所作为,并且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的可行性良性操作建议。同时呼吁重视标的物以外的标的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