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告罪的立法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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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的立法完善

周楠 李庆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 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亲告罪作为刑法中唯一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立法,从学术和现实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从其整体的发展和应用来看,亲告罪受到了实践和本身立法缺陷的多重限制而无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其重要的内在价值。本文纵观亲告罪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亲告罪立法完善的具体解决办法的分析和尝试。

关键词:亲告罪;立法完善;发展;立法价值;解决办法尝试

一、亲告罪的概念:亲告罪,顾名思义,亲自告诉,然后予以处理的犯罪。他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或其他享有告诉权的人对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加以控诉。特点是,与被害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

有的危害行为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被害人基于自身的利益不希望通过法院起诉加以解决,如果该危害行为没有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那么就没有必要对此加以处罚。但是,如果将某些导致的损害程度较高的危害行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也完全由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加以决定的话势必会侵犯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且我国司法存在的威严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中国的刑法中规定,亲告罪是指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

二、亲告罪立法基础

(一)、历史文化影响:“正如老话所说“家和万事兴”,和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精华,更是各学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和基本准则。”[2]中国社会文化基础从其本质来讲是关系和人情的社会,相比较于绝对理性的对簿公堂,更多的人希望通过私下解决这种缓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使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至于太过于激烈而不利于今后的合作往来。亲告罪将追诉的权利交给被害人,有利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的直接对话和调和。

(二)、中国社会现实。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的社会现实中,都不乏用私了来解决大大小小问题的现象。私了可以保护行为双方的隐私,降低双方的社会影响。这一解决机制不仅体现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刑事纠纷也经常出现调解私了的现象。亲告罪更是为“私了”解决轻微刑事纠纷提供了成长的温室。

三、亲告罪的立法价值以及限定因素

(一)、亲告罪的立法价值[3]

学术界对亲告罪立法价值主要总结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争取适用尽可能少或者不动用刑罚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从而有效预防和抵制犯罪。”[4]这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有概念上的相似性,尽量用最温和的手段和方式方法,获得与法律而言、与人民而言最良好的效果。

  1. 维护刑法权威;

“私了”的盛行对建设法治社会无疑是巨大的阻力,但是给与其合理的运用则会达到较好的效果。

  1. 提高司法资源配置的效率;

从我国现状来看,司法资源紧张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亲告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轻微刑事案件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分流,进而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配置的效率。

  1. 保护被害人利益;

亲告罪将追诉的权利给与被害人,由被害人决定是否对侵害行为进行追诉,对加害人实行刑事处罚甚至定罪量刑。从亲告罪设置的本质来讲,保护被害人利益,才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毕竟,行为的直接侵害人是被害人,其最有在主观和客观上判定加害人是否要被追诉的发言权。

(二)、亲告罪的限定因素[3]

1、侵害个人法益的轻微性;

2、被害人与加害人往往具有关系上的特殊性;

3、犯罪侵害法益的特殊性;

如果仅从亲告罪的限定因素来看,亲告罪的范围应该不仅仅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五种特定的类型。亲告罪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即只要满足轻微性的刑事犯罪、关系具有特殊性以及侵害法益具有特殊性,都可以归为亲告罪而将追诉的权利归于被害人。

四、亲告罪存在的具体问题

从当下的研究来看亲告罪的设置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 亲告罪范围存在强制性的限制与当下社会扩张亲告罪范围成为趋势的矛盾;对这一矛盾学界已经争议良久。在当下中国的立法实践中,亲告罪是被完全严格限制在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几种类型之中的,但是随着这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增强,更加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相同的事情会出现更多不同的发展方向和结果,这就导致有更加多的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发生并不都与公共利益有直接的联系。立法对亲告罪的范围限定停滞不前不失为一种对公民权益的侵权行为,这种现状应该加以改变。

  2. 亲告罪的追诉机制存在缺陷导致被害人行使权力存在较大的困难。

亲告罪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害人承担,这就使得被害人在行使权力的开始就面临巨大的压力。众所周知,无论是社会的各个层面,如果证据的收集由国家公权力来进行,阻力就会小很多。许多的社会监控系统,或者重要的机关政府部门并非寻常百姓就可以随意进入,收集重要的资料和证据更是难上加难。仓这一角度来看,被害人虽然有了追诉的权利但无追诉的能力,亲告罪“形同虚设”。

五、本文的主张

(一)、增加亲告罪立法的兜底性条款;

根据前文的论证,从亲告罪的立法标准来看,可以归为亲告罪,将追诉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的罪不应该仅仅只有以上五种,其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从立法来说应该参照其他的立法实例,增加兜底性条款,在亲告罪所包含的具体类型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后加“等”字来实现兜底的效果。

增加兜底性条款可以适应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情况,使得亲告罪的立法更加具有适用性。纵观全球各个方面的发展,无论是从经济还是文化等方面来说,虽然需要更多更加完善的法律予以规制以促进其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也不可否认,各个方面的发展更加自由,各个产业的发展创造比以往有更多的可能性。我们不会否定法律的重要性,但是一味的强调法律在各行各业甚至各个方面的主导作用,可能会使迅猛发展的社会受到限制。

(二)、给予被害人申请请求公权力援助的权利;

我们不难发现。在社会生活中,许许多多的普通百姓只有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会走上诉讼的道路。这背后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搜集证据要比想象中难得多,毕竟个人的权势和能力是有限的。但是如果在法律的规定中给与被害人一定的申请请求公权力援助的权利,被害人在亲告罪这一体系中不就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

[1]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亲告罪的概念

[2][2] 张立文. 中国文化的精髓——和合学源流的考察[J]. 中国哲学史, 1996(Z1):43-57.

[3][3] 班飞.论亲告罪的价值与追诉机制[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32(06):43-48.

[4][4] 陈兴良. 刑法哲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