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视角下高校章程文本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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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视角下高校章程文本研究

邓天翔 刘鑫昊 伍钊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610213

摘要:高校章程作为高校治理的“最高法”和“纲领法”,是由高校与政府、社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协商制定的。我国所有高校已完成章程的制定,那么,我国高校章程是如何规范和调整高校领域中法律关系的呢?基于此,本文对法律关系视角下高校章程文本进行深入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关系;高校章程;文本研究

引言

规范和调整高校领域中法律关系是高校章程制定的主要目标。高校章程所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外部法律关系,也包括内部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规定情况如何,直接影响高校章程的法律效力。

1规范和调整高校领域中法律关系:高校章程制定的主要目标

1.1“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高校章程是高校办学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章程“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是高校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协议。该观点将高校章程的法律效力仅限于高校内部组织成员之间,忽视了高校的外部法律关系,比如,作为高校的举办者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如何?政府对高校章程的核准,显然并非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高校章程是“政府与公办高校签署的一份行政契约,通过契约明确政府与公办高校的权力和职责”,也就是说,高校章程是举办者和办学者之间的契约,姜明安教授将这种“行政契约”定义为“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该观点并不能对我国高校章程的实际状况作出解释,根据2011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审核,实际上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行为”,高校章程并不是高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契约”。

1.2“自治法说”

“自治法说”认为高校章程是高校的“宪法”,是规范高校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法,其效力及于高校中所有成员,高校中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高校章程的规定。之所以认为高校章程是“自治法说”,“大学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由大学举办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自行制定的;大学章程是一种国家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大学自己来实施,无须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大学组成者和相关主体,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该观点仅仅将高校章程认为是内部自治规定,有失偏颇。《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反映高校应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校章程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高校内部成员,还对政府和社会等外部力量起着抵御作用,是政府和社会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力边界。

2高校章程所规范和调整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分析

2.1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

(1)明确高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比如,《清华大学章程》第二条规定“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大学章程》第二条规定“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2)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依法对高校进行监管。比如,《清华大学章程》第六条规定“学校举办者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3)明确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比如,《浙江大学章程》第四条规定“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4)依据《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招生自主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教学自主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开展对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进行内部机构设置、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和“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分别具体地明确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事项。《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都根据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这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规定学生身份的要件或者标准。《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都根据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学生身份的要件或者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所规定的学生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权利、公平获得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权利、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学术交流权利、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权利、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权利、对学校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利、申诉权利等。《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都依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这些学生权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3)所规定的学生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也都依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这些学生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4)所规定的高校权责主要包括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颁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位证书等。《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也都依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这些高校权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3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1)明确规定高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合同聘用制度,教师是指高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比如,《清华大学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教师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北京大学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2)明确规定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的权利、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机会和条件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学校工作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北京大学章程》《清华大学章程》和《浙江大学章程》等部分高校章程文本都依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特色对这些教师权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3)明确规定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等。

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校章程作为一种“软法”,如何理解和规定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理解和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等,这直接影响高校章程的对外法律效力和对内法律效力。由此,如何规范和调整高校领域中法律关系,也就成为高校章程制定的主要目标,高校章程也就成为规范和调整高校领域中法律关系的直接依据。

参考文献

[1]杨德齐.我国大学章程的法律之困及其解决——基于与公司章程之比较[J].学术交流,2012,(4).

[2]周光礼.从管理到治理:大学章程再定位[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4,(2).

[3]陶好飞,徐雷.大学章程性质的法理透视[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
作者简介:
邓天翔,男,湖南永州(1999.09.1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刘鑫昊,男,江西南昌(1999.09.20)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伍钊平,男,广西梧州(1998.05.1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