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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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分析

梁佳丽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518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征信业务的需求与日俱增,也推动了互联网个人征信行业的兴起。但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行业在法律监管体制方面的建设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传统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在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需要,对于主体信息的保护也存在很大的疏漏。因此,加强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基本理论做出了介绍,然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措施,以此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措施分析

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利用互联网处理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逐渐显现出来,并逐渐占领了重要地位。但在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实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没有对个人征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那么互联网金融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个人征信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急需加强对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力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管体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护互联网中个人信息的安全。

一、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理论介绍

我国古代《左传》就已经有了关于征信的记录,由此可见,诚实和信用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信用交易不断增多的今天,市场经济中已经离不开征信的支撑,征信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用信息,丰富并且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内涵。通过对能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的过程叫做征信。我国现阶段有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两种机构来进行征信工作。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现代征信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现代征信的核心就是将互联网和征信紧密结合,形成互联网征信。互联网征信就是依托大数据,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个人的网络信息、痕迹进行加工评估的一种具有创新性的现代征信活动[1]

将个人征信与互联网相结合,增大了个人征信的商业价值,降低了个人征信的成本。互联网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使用也非常频繁,因此产生了大量的互联网个人信息数据,相比传统的个人征信模式,互联网可以获取到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信息的整体价值。互联网与个人征信的结合,让网络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便利,因此个人征信也不用投入较高的信息获取成本。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个人征信在信息收集和数据保护方面存在较高的风险。互联网个人征信主要对人们在网络上遗留的借款、还款、社交信息进行收集,所以个人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个人信息非常广泛,这些信息与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网络漏洞来获取个人信息,出售、转卖个人信息来谋取利益,这给信息主体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程度地损害。因此,要对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2]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第一个主体是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信息来源的信息主体,也就是被征信人,第二个主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并出具个人信用证明以此来获取收益的个人征信机构,第三个主体就是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人。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中,被征信处在一个十分被动的地位,他们在互联网上遗留下来的有关征信行为的信息都会被个人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所掌控,所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建立严格的权益保护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与此同时,被征信者有保护自己的信用信息不被非法使用,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如实汇报自己真实信用信息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想同意。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例如一些借贷金融机构和银行也要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不泄露、不非法使用被征信者的信用信息。

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还处在发展的初期,所以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构建征信体系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设,但对于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的规定数量很少,对于征信流程、信息保护、征信报告等问题没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缺少统一的行业标准,导致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行业的需求,个人的信息安全及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3]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水平不够。互联网技术使得信息收集的范围变得广泛,信息收集的渠道也得到了拓宽,因此许多民间企业都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现代信息技术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营业牌照。但在鱼龙混在的行业内,个人信息的滥用隐患逐渐加大,对信息流通技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个人征信法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法律监管的科学化程度以及实效性。

(二)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工作不到位

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虽然对隔热的一些权益做出了规定和保护,例如被征信者有同意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但现阶段的法律对这些权益的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并不强。基于互联网模式的个人征信所征集的信息复杂性更强,征信系统可以对被征信者的网络浏览痕迹和信息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我国法律虽然通过赋予被征信者同意权来限制征信机构收集信息的范围,但这一权利并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盗取信息、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违法活动谋取利益的现象不在少数,并且网络上的一些可能会导致被征信者权益被侵犯的行为并不能被信用信息主体所发觉,并且被征信者如果需要维权,会花费较高的成本,因此同意权的设置并没有实际意义。与此同时,互联网征信机构会通过专业的手段来获取个人信息,所以被征信者很难进行维权。例如腾讯公司的数据评分涉及到支付、消费、金融和游戏等各项信息,这些信息往往都具有隐私性,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明确这些信息的隐私性,所以有较大的侵犯隐私权的隐患[4]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法律监管体系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框架。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一国的征信法律体系框架构建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优化。首先,要对征信业务进行法律管理,抬高征信机构进入市场的标准,严格规定征信机构推出市场的规范,对征信机构进行的各类征信行为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征信监管范围扩大到各类征信行为中。其次要对收集信息的范围、收集信息的方式、使用信息的规范进行规定,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和隐私权。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依托法律法规构建法律监管框架,将监管目标扩大到个人信息保护和行业健康运转层面。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新型的互联网个人信息采集技术进行保护,强化技术支撑。通过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管,统一行业标准,监督监管行为。初次之外,要加强对立法的研究,界定征信行业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个人征信监管体系法律,为监管活动提供现实可行的法律保障[5]

我国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法律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通过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明确行政行业对征信领域的介入,避免个人征信机构之间参与市场并提供个人真心服务,明细行政行业和征信机构职权混乱,明确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责任,进而促进市场良好信用体系的构建。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要有明确的界限,征信机构也要对此有明确的区分,以此保护与征信无关的个人隐私。国家要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严格的认定,提高对其资质的评判标准,划分企业资质、规模、征信范围以及服务类型,让企业资质符合其所进行的征信活动。

与此同时,还要对提供虚假征信信息的被征信者采取惩罚措施,提高征信信息的真实性。明确规定被征信者、征信机构和征信信息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惩罚力度,以此构建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环境。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被征信者的权益保护制度

考虑到互联网中个人信息的特征,相关法律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权益边界和类型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信用信息本人的同意是互联网数据收集的核心和基本条件,要让信息主体清楚地了解到征信系统运行的流程、产品的类型以及征信范围,并且可以得到通过自己征信信息分析出来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扩大被征信者查询自身征信报告的途径。与此同时,还需要健全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制度,对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征信隐私全包括了被征信者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以及用户的一些主观信息。每一条信息数据都可能会反映出被征信者的金融行为,因此,需要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个人征信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境进行特殊的规范和解释。

除此之外,对于征信信息使用者也要做出严格的规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合法使用信用信息。在收集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时应该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收集的信息应该足以评判被征信者的信用状况,进而避免过分收集而出现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现象。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随意篡改、泄露[6]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监管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考虑到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应该加快完善有关个人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对信用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明确被征信者、信息收集处理者以及信息使用者的责任,对一些违法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人进行严格惩罚,规范行业行为,并且加强收集个人信息的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和法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强有力的法律监管以及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是个人征信发展的基础,因此需要通过不断调整和创新法律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健康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保秀平.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监管问题研究[J]. 知识经济, 2020, No.530(10):25-26.

[2]刘强, 张斌, 陈昕. 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投诉机制的研究——基于安徽省宣城市相关案例的分析[J]. 征信, 2019, 037(002):33-36.

[3]刘智娜. 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以芝麻信用征信为例[J]. 消费导刊, 2018, 000(019):142.

[4]刘国刚.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实践及展望[J].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8, 000(002):62-70.

[5]孙美丽.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征信机构面临的风险与监管[J]. 河北金融, 2018, 000(003):65-68.

[6]陈谙忆. 关于央行对互联网个人征信监管对策的分析及完善建议[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 039(004):264-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