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方式在中国的应用现状及拓展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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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在中国的应用现状及拓展途径

周环宇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要:在当前电子金融领域发展过程中,BPO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形式,其融合了便捷性和安全性为一体,潜存的应用价值非常巨大,希望能够为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产生非常深刻的数据化变革。可是,当前我们国家对于BPO结算形式的关注程度并不高,这种情况使得应用发展止步不前。基于此,本文针对国际计算方式在中国的应用现状和拓展途径进行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BPO;国际结算方式;存在问题;拓展途径

一、“BPO”国际结算方式应用现状

  BPO属于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的电讯协会,为面对大数据时代产生的挑战并且与全球贸易供应链发展需求保持一致,而共同完成创新的一种国际结算新渠道。BPO指的是买方银行在贸易服务框架平台里贸易数据保持一致的状况下,对卖方银行给出的无法撤销的付款承诺。其具体的工作原理为,ICC和SWIFT之间的合作,使用SWIFT开发的一种贸易服务设施和双方合作定制执行的URBPO规则,建立一个可以让买卖双方购销数据自动匹配的一种电子化交易的匹配平台,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交易能够快速的完成。

目前,在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已有超过100家机构加入了TSU,覆盖面已经比较广泛了,可是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以及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使用了BPO。总的来说,尽管中国银行贸易结算领域比较早的使用了电子化方式去完成对国际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处置,可是对于国际结算形式的电子化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BPO的应用率相对较低。当前,电子化结算业务的广泛普及为促进BP0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可是中国银行贸易的结算领域,与大规模使用BP0仍然存在非常大的距离。

  BPO国际结算方式在中国应用的拓展途径

  (一)建立配套银行业务衔接系统和业务处置平台

  银行需要强化有关领域配套技术的研发,提高信息技术的使用水平,在当前内部业务操作处置系统里完成BPO业务模块的开发,开辟和SWIFT TSU相互对接的接口,并且将TSU复杂的报文信息转变成为商业银行切实可行的操作界面,同步完成BPO和会计,以及信贷与内控还有监督与管理的融合,通过这样去对自身业务安全和数据统计提出的需要给予满足。并且,需要把成熟的系统衔接架构延伸到本行自动化的贸易金融服务平台中,使得BPO-TSU系统能够和本行业务处置系统之间的顺利对接与落地处置,让其能够与业务拓展需要保持一致,强化市场竞争力和客户粘度,占据市场上的发展先机,提升竞争上的优势。另外,需要将BPO作为发展基础,完成TSU平台物流信息的拓展,使其能够和第三方平台BOLERO以及essDOCS相互融合,以改变当前BPO端口欠缺物流信息汇入的问题。

  (二)使用BPO产品具备的优势让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得到完善

  BPO作为国际商会以及SWIFT组织合作研发的国际结算以及贸易融资的新渠道,使其能够对全球供应链发展需求给予满足。当前,国内供应链其上下游企业针对贸易金融服务需求的市场不断的提升。因此需要把BPO的应用和企业运营系统以及银行业务系统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开拓物流和资金流的循环网络,完成贸易金融信息化和自动化,并且把供应链贸易金融服务和物理供应链紧紧的融合在一起,从订单至支付多个物理供应链环节同步提供与其相一致的贸易融资产品,如装船之前需要按照系统订单信息提供订单融资或者是打包贷款服务,装船之后按照发票和装船等相关信息提供发票的融资和仓单融资以及押汇,还有保理与福费廷等服务,使其能够与企业多个方面资金诉求给予满足,缔造BPO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具备的竞争优势。

  (三)提升企业资信的关注度,严格掌握信用风险

  严格掌控信用风险,能够有效的减少信用危机出现的概率。一般来说,进口方付款银行面对的风险要大一些,要求让出口商和收款银行在资信上的关注度得到提升。总的来说,要求严格的完成企业准入资质的规划,针对市场风险抵御能力相对较低和交易规模并不大的出口企业以及出口商,要求对其自身的资质给予有效的审核,再确定是不是需要进行办理。全面掌握出口方收款银行其在业务上的操作能力和其自身的资信条件,整体对于收款银行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因素给予考量,要保证在政治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BPO合作业务的办理。另外,在BPO国际结算过程中,要求和进口商签订有关法律合同,确认双方的权责,保证信用危机的出现可以获得进口商的相对偿付,为本身利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减少业务后期出现的信用风险。

  (四)强化BPO支付工具具备的安全性,提升市场竞争力

公平和安全的交易机制是保证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环境的核心。银行方面需要加强BPO支付工具具备的安全性,将赊销的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使其能够为赊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更为便捷和安全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一方面,银行需要通过使用高新技术方式,提升BPO电子化的发展程度,减少业务处理流程以及交易周期,完成提前付款并且降低买方的风险让赊销交易变得更为安全。另外,我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等有关部门,需要快速的制定并且出台中国版的人民币国中信用证的URBPO规则,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BPO支付工具的规范,预防风险。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企业以及银行都需要关注BPO支付工具具备的安全性以及便捷性,从而充分使用BPO潜存的市场机遇,提升BPO的应用率。

结束语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不断体现出大数据的核心特点,选择赊销形式完成国际贸易结算的情况变得非常的频繁,严重制约了银行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快速发展。在这一发展形势下,全球多个商业银行开始致力于完成贸易金融模式的创新。BPO其本身属于一种新型国际的电子化渠道,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以及赊销具备的便捷性优势,让银行和企业能够更为高效和便捷,其对于减少国际结算业务存在的风险具有不可忽视的应用价值。当前,全球已经有25个大型跨国企业和56家银行集团积极选择BPO,并且应用的金融机构数量仍然持续的提升,可是,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大国,我国BPO国际结算使用用发展仍然非常的缓慢,当前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民生银行与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适宜了BPO,具体的应用相对较少。积极促进BPO结算的新渠道,这不但是我们国家贸易企业融资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商业银行贸易供应链条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的基础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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