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从文物建筑到历史保护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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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从文物建筑到历史保护区

张静

山西达志古建筑保护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030000

摘 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城市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城市建设过程中,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生活环境,但也在同时间破坏了城市内分布的历史遗产。城市历史遗产彰显着历史文明和城市发展记忆,保护措施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概况、文物建筑和历史保护区两方面的遗产保护措施,希望可为后期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文物建筑;历史保护区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人们营造了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但也不同程度的破坏着城市内部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传统文化的流失。城市历史遗产中凝聚着人类历史文明,是城市发展脉络的充分体现,建立健全遗产保护机制势在必行。19世纪末的法国以开始采取城市遗产保护措施,逐步确立了城乡历史保护制度,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建筑师和规划师的贯彻实施,实现了城市建设与遗产保护的有效结合,是我国城市遗产保护的重要借鉴。
1城市历史遗产保护

从国际大都市罗马、伦敦、巴黎到文化古城佛罗伦萨、威尼斯,都表明了欧洲城市保护的巨大成功。但是这种全面性的胜利,并不意味着欧洲的石头建筑比我国木结构建筑更具优势,需要发现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为起步早、资金有力支撑、管理机制系统化、修复技术先进、民众广泛参与等。

城市遗产以此,首先由欧洲人提出。1975年,《阿姆斯特丹宪章》中整体性保护理念首次确立,建筑遗产保护成为城市规划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也产生了城市发展和遗产保护两方面的矛盾性。1985年,《格拉纳达公约》中,建筑遗产保护成为城乡规划的目标之一,更加重视发展规划和各阶段审批程序之间的适应性。城市遗产的概念经过数年发展,含义更加丰富,人造环境在循环利用中受到更多的关怀,但是基本概念常被误解,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存在很大困难。一些城市在城市建设中,只保护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全部拆除了其他历史遗存。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更加关注连续的空间环境的重要性,关注城市大面积规划、旧城改造中常被忽视的空间遗产和生活景观,这些才是各个地区的特色,凝聚了城市的文化魅力。

2城市历史遗迹保护经验

在空间上,法国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可分为文物建筑周围区域、历史保护区、建筑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在不同的区域特点中,需要相应的保护侧重点和实施策略,越具针对性的,保护效果也会越好。

2.1文物建筑周围区域

依据文物建筑保护思想,文物建筑价值和周围环境之间密不可分,这也是文物建筑周围区域确立的基础。经过近三十年间不断总结保护经验,500米已成为划定文物建筑周边区域的界限,保护措施也在发展中更加清晰、更易执行。其中存在一些国内城市文物建筑保护方面需要学习的内容,例如整体保护理念,强调文物建筑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发展;法制观念,强调以法律形式明确区域界线和保护性政策,使保护全过程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专业实施理念,强调在国家立法支持以外,专业建筑师在细节上更有自主权,以行政保障为前提,减少了行政干预;创新理念,法律条款必须在实践经验的丰富中,打破原有模式,不断地调整、完善。

2.2历史保护区

历史保护区,由古城区、城区中心、城市中心、街区等多种城市形态构成。法国的历史保护区现有100多个,每年都有2-3个新增的申请量。1962年,马尔罗法令中,正式确立了历史保护区,及其两个需要实现的目标。具体来说,历史保护区内,应共同加强文物建筑和周边景观的利用和保护,保持历史、美学价值和城市发展基调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历史保护区要进一步地规划、利用,激发保护区的文化魅力,使其成为城市环境的动力和特色,在坚持落实遗产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不断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经过全面、系统的保护修复措施后,实现再利用,推动城市建设的全面发展。历史保护区政策中,国家和地方属于不同的层次。国家层次主要由文化部、武装部制定具体的保护政策,文化部内下设监督保护区日常保护、改造的的管理部门;地方层次主要由地方历史保护委员会制定具体的保护政策,历史保护委员会中必须包含建筑师等多个领域人才、经过地方议会选举产生的专门机构,日常工作中需要积极吸收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

历史保护区的区域性保护、利用规划方面已经明确。国家全程把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地方议会提出议案,国家议会审议决定,整个过程需要多方参与、分工合作。市长以及领导班子依据具体情况选择专家科学选定历史保护区,由国家建筑师落实保护措施。只有提前明确历史保护区的实际范围,才能确保国家到地方各个管理层级的公开、透明性。工作人员应对相关文献资料深入研究、实地考察遗产文化,以此了解城市的文化脉络、发展变迁、布局设计、艺术风格等情况,为制定规划奠定基础。规划内容中,必须城市的历史脉络、专家评定文物建筑等级、城市空间和考古状况、社会发展和人口总数、居住条件,城市内部已有的交通运输网络、公共设施等功能,政府财政支撑和执行程度,国家政策法令和城市规划的协调程度,未来发展计划和宣传方案等,以文字报告形式详细陈述;针对文物建筑保护修复方法、新建建筑的规范化要求、城市绿化和空间分布等,都应以1:500的比例、以小街区为单位进行精确绘制,作为新老建筑和街区规划、保护的专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法规中,详细地将土地使用许可、土地再利用要求、建筑高度、周边环境、自然绿化等信息明确下来,进一步约束日常工作行为。规划实施过程,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民众的广泛监督下,在美化公共空间、保护改造文物建筑过程中,坚持兼用听证和评分的公开监察、考核机制。规划的提出、完善和落实,具有很大作用,能够使城市遗产保护进一步明确,并且面向城市内部的各个方面制定发展规划,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也是科学指导城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

历史保护区的进一步保护,需要首先在政策法规方面进行明确,面向政府部门、专家、民众广泛吸收经验和教训;整个制定过程必须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正;规划的具体内容要详细、深刻,在明确的方向指引下,使技术路线更加科学、详细;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作力度,由中央进行政策调控、地方落实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他们的积极作用。

2.3建筑、城市与历史遗产保护区域

建筑、城市与历史遗产保护区域,是以大自然中的农田、风景和建筑物为对象,实行的区域性保护,利用国家政策保护、地方落实发展的形式,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地保护历史遗产。区域特色的保护,需要从保护、发展两方面同时加强。区域性开发,必须在法律政策和规划内容的允许范围内,坚持理性开发和有限开发。开发、利用与保护,并不对立,只是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互相补充的两个方面。

3结束语

城市文化遗产是长久以来城市发展过程的外在表现,也是文化底蕴的凝聚。为了彰显城市特色和文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十分必要。欧洲的城市保护效果显著,值得我们的借鉴和学习。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贯彻落实,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升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从文物建筑到历史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积极建立一个系统性的保护体系,为后期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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