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印边境冲突的法理斗争工作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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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印边境冲突的法理斗争工作的几点思考

孙鲁宁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710000

摘要:中印边界问题一直是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巨大障碍,由此引发双方军队对峙冲突事件不断发生,有频度增高、程度升级的趋势。做好中印边境冲突的法理斗争工作,应厘清相关国际法问题,完善当前中存在不足,提高部队法理斗争水平,以确保国家边境安全和军事安全的实现。

关键字:中印边境冲突;法理斗争;国际法

中印边界问题经过双方四十多年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边界划定、领土归属等核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印度利用我“与邻为善”的政策,长期对我领土进行蚕食、侵占,并造成多次对峙冲突。我方需依法用兵、以法为兵,运用法律武器揭露印方非法行径,宣传我方合法行为,保证国家边境安全和军事安全实现。

一、中印边界争端问题简述

中印边境冲突源自中印边界争端问题。中印边界全长 1700公里 , 分为东、中、西三段。中印在三段边界均有领土争议,其中,西段争议面积约33000平方公里,中段争议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东段争议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是争议最严重的地区。

17世纪以来英国在中印边境地区故意制造各种事端,炮制多条非法边界线,致使中印在边界划定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1954年,印度单方面在地图上将中印“未定界”改画为“已定界”,边界问题陡然升温。随后几年印度不顾我提出和平谈判解决纠纷的诚意,不断向中印边境增兵,修建哨所据点,侵占我方领土。据统计,1954至1958年间,印度在中印边境中段侵占了2000 余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1962年10月,我军被迫实施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取得显著军事胜利,印度失利之后采取不战不和的政策,两国边境进入相对安定的局面。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形势发生变化,印度开始谋求改善与中国的关系,两国关系逐步恢复改善,双方重启边界问题谈判。谈判虽然取得了进展,但印度始终未放弃“占有即所有”的边界政策,始终没有放弃蚕食、侵占我国边境领土的野心。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印度国力增强,继续对我领土进行非法侵占。其无视与中国达成的维持中印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诸多协定,不断强化对印占争议地区的军事管控,并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渐进式蚕食,导致双方军队摩擦不断增多。先后发生1999年“东章对峙”,2008年“指尖地区对峙”,2013年德普桑峡谷“帐篷对峙”,2014年楚木惹地区对峙,2017年洞朗地区对峙,2020年6月爆发加勒万河谷地区冲突事件,并造成人员伤亡,中印边界争端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二、中印边境冲突法理斗争所涉国际法分析

1.中印双方边界划定问题。中印双方对边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集中体现在对历史沿袭传统习惯线的认识上。英国殖民统治印度后,插手西藏事务谋求私利,先后在边界制造“1846—1847年英边界委员会线” “杜兰线” “马继业—窦讷乐线”“麦克马洪线”等非法边界。这些非法边界,或由于英国单方擅自划定,或由于签订条约主体不具备资格,一直都未被中国政府承认。例如,造成中印东段边界巨大分歧的“麦克马洪线”,系1913年在中、英、印在印度西拉姆召开会议时,由英国外交大臣麦克马洪与中方西藏代表,以秘密换文的形式私下签订“西拉姆条约”中划定的。从签订条约主体看,西藏代表非国际法主体,不具备签订条约的资格;从条约客体看,“麦线”明显与《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俄协定》等国际条约抵触[2];从签订程序看,没有履行国际习惯认可的谈判、签署、批准、换批准书和登记等过程,系英国采取欺诈、诱骗手段签订的,可见所谓“麦克马洪线”根本不具法律效力。

2.争议领土实际归属问题。印度长期非法蚕食我国领土,移民居民、成立行政组织、建设基础设施,欲变实际控制为实际占有,用领土国际法的先占(occupation)原则为非法行为包装,但其主张根本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先占原则,起源于美洲大陆的殖民地实践,其本身的合法性在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争议。其次,先占原则需要完成正式占有和实行管理两个步骤。正式占有,要求以国家的名义宣布占有有关地域的意旨,前提是该地域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或完全无人居住,或虽有居民但未组成国家的。实行管理,要求国家设立行政组织,执行统治权能,其必须以不受干扰、和平善意的长期治理为前提。西藏地区自元朝以来成为我国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历来一直主张对西藏的主权,有关地域根本不存在无主地问题。印度非法侵占我领土后,中国政府一直不断通过申明、抗议表明我方立场反对立场,印度也没有完成实行管理。

3.我方采取自卫权问题。互不侵犯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但在一国受到武力侵犯攻击时,其行使自卫权并不在禁止使用武力之列。我国在自卫权行使的问题上,一直是国际社会树良好的范例。如1959年逃窜到缅甸国民党残余不断侵扰我国边境,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我国却未以此在中缅边境、缅甸境内使用武力反击,只是采取了严守边防的政策,说明我国对自卫权的正确把握使用。在1962年发生的中印边境武装冲突中,印度在中印边界东段、西段发动了大规模全面进攻,我国除自卫还击外别无选择。前文所述,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印边界多次发生摩擦对峙事件,印度利用我方克制忍让,肆意挑衅试探我底线。中印边界存在争议领土,印度的挑衅行为一旦构成武力侵害行为,根据国际法原则,我方予以还击是合法的。

三、关于中印边境冲突法理斗争工作的建议

法理斗争即依法用兵,以法为兵。当前中印边境冲突呈现摩擦频度增高、对峙日益升级的趋势,法理斗争应紧贴形势特点、掌握工作主动,为维护边境稳定和国家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1.加强法理研究论证。我国学者在中印边界问题上取得了理论成果,多是从历史学、政治学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而使用国际法来论证划界主张、纠纷产生原因的较少,也不太注重收集整理能支持我国权利主张、反驳印方无理声索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法理研究是法理斗争的前提,翔实的法理研究是做好和平谈判的基础。在中印边界纠纷上,我国应多收集、整理、研究有关国家解决类似领土与边界问题的国际惯例与法律依据,梳理国际法院裁判国家领土边界问题适用法理,按照国际法院证据使用规则,收集中印边界的史料证据。

2.坚持多种形式并用。中印边境冲突处在可控对峙阶段,法理斗争应着眼遏制冲突升级、占领舆论阵地、显示维权决心等方面,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实施。首先,要及时通过媒体披露事件真相,以正视听,掌握工作主动,必须快速准确公布相关事实,抢占舆论高地;其次,要充分阐明我方在冲突中的合法行为,揭露印方不受承诺、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非法行径,对其进行法理反制;最后,要积极解释我方政策,争取国际认可。在中印边界问题上,国际社会对我国采取的政策一直存在偏见误解,更需要在发生对峙冲突后,主动表明我方原则态度和方针立场,逐步扭转国际认识。

3.强化一线斗争训练。一要掌握冲突规则。中印边境对峙虽未构成军事冲突,但我方部队相关行动可以参照国际法中有关武力冲突的规则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冲突现场瞬息万变,把握原则时要注意规则的灵活性,对规则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解释。二要注重证据收集。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对于有效开展法理斗争具有重大意义。中印边境部队在执行巡逻任务时,要注意及时发现上报印方违法修建的据点工事,取证进行固定。在对峙过程中应拍照录像,记录印方挑衅行为和我方受损情。三要提高斗争水平。将法理斗争融入部队日常训练,教授官兵法律知识,培植法律素养,树立官兵法律思维,提升一线部队法理斗争水平。

参考文献:

杜小林,从国际法看中印边界问题[J],研究生毕业论文,10-11页.

[2][2]刘洁,中印边界问题的国际法探索[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8月,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