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项目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 2

危房改造项目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刘红金

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农村危房改造实践中存在的补助资金、政策执行以及项目管理等典型问题,以此为研究进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之策,以期为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实践工作提供解决方案。

关键词:危房改造;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1危房改造的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对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小康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一是贫困农户的居住安全得到了保障。“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主要目标即到2020年稳步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其往往因身患疾病、残疾而致贫,缺乏获取资金的能力,面对居住安全隐患问题有心而无力。在“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指引下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为其提供改造资金,促使危房得到修缮或重建,居住安全隐患被消除,保障了广大农户的住房安全。二是政策刺激了农村经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进行会活跃建筑材料市场以及相关行业,带动农村部分人群就业,扩大农户消费需求,并最终刺激农村经济。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扶贫部门的贫困户住房改造、国土部门的避险安置、农业畜牧部门的游牧民定居相结合,房屋抗震、节能、人畜分离等工程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农村“差、脏、乱”治理工作及“四改”工程(改水、改路、改灶、改厕所)与农村危房改造彼此配合,农户的生活环境条件极大提升,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被充分带动。

2危房改造现存的问题

2.1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横向上看,住建部门的工作重心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等,扶贫部门则负责贯彻落实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两部门相比,扶贫部门在农村危房改造有限资源的筹措与整合上经验更为丰富,而农村危房改造属于住建部门负责领域相对边缘的一项职能,其对农村建房习惯及当地宅基地实际情况认知较为浅薄,其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时无法与农村实际情况相匹配。目前扶贫部门与住建部门仍有部分业务尚在交接中,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数据移交、导入及核对等问题也在困扰着基层执行者。二是从纵向来看,省级主管部门与市县主管部门二者职能分工不同。前者主要从宏观层面制定省内农村危房改造整体规划并监督省内危房改造工作,后者则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省级下发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危房改造计划。实践中经常出现省级主管部门忽略现实情况对项目建设、完工时间盲目设计,市县主管部门也往往过于依赖上级下发的补助资金而在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上缺乏主动性。主管部门并未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危房改造的实施细则,而是全部照搬了上级政策,为完成上级分配的改造任务而仓促应对,偏离了当地实际。

2.2技术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1)超标准建房现象普遍。依据国家规定的新建房屋建设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尽管有着明文规定,但很多地区超标准建房现象依旧普遍。部分改造户经济实力不足,仍不惜向亲朋好友借款将危房改造为二层楼甚至三层楼,远远超过了国家和省确定的危房改造建房面积标准。超标准建房现象的出现一是由于贫困户将改造视为一生中的重大投资而极其重视,其中也不乏为后代未婚儿女准备婚房所做的考虑。二是部分困难农户自尊心较重,意图通过建造“高大宽”的住房来提升自身地位。

(2)新建住房质量堪忧。新建房屋的质量不达标不但会威胁农户的生命安全,还会造成贫困农户仅有资金的浪费,给其带来更为沉重的生活压力,致使贫困农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新建房屋质量不达标,一是由于当地所聘请的施工队伍大多不具备施工资质,不能完全依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要求建设。二是农村建筑材料市场缺乏监管,大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买卖给新建房屋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农户对建设成本的关注度较高,为了节约成本而力求简易,房屋质量是否达标常被抛在脑后,致使新建房屋无法达到安全标准。

2.3补助资金的问题。

(1)资金分配不合理———补助对象错位。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然能保证大多数农户依靠自身力量逐步改善其住房条件,但客观上仍无法保障那些增收致富渠道有限、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农户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依据规定,农户较为贫困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才可享受补助,政策规定虽然明确,但有些地区补助对象评定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2)资金管理不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不规范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提前发放补助金。当地政府提前发放补助金的行为违反了政策要求,导致农户将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开支而无法做到专款专用。二是补助金长期滞留地方政府的情形时有发生,依支付程序规定,改造过程中资金应仍结存于基层政府,因此时常出现补助金滞留政府的情形。

3危房改造问题破解对策分析

3.1政策执行问题之应对。

住建部门可参照扶贫部门在改善民生领域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在保障住房方面的优势对改造政策进行统筹规划。为提升可操作性,住建部门还要加强与审计机关、民政部门、残联、环保等组织机构的交流,了解现行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另外,住建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对贫困农户进行资助,拓宽农户筹集改造资金的渠道。同时,针对下级部门时常照搬上级政策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将最终的改造成果作为评价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理应达到的改造效果,就应追究基层相关人员的责任。

3.2项目管理问题之完善。

(1)健全基础信息管理体系。针对竣工验收结果虚假问题,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可在全省范围内对危改户开展一次全面的普查摸底工作,将危改户的改造信息登记造册并录入电子系统。具体包括农户自身基本信息、施工单位信息、施工进度信息、已建或计划改造面积、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等,为保证真实性应尽可能以拍照录像的形式记录有关信息。

(2)加强房屋质量检查。保证改造住房质量,一是加强对施工人员资质及施工材料市场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重新安排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二是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业人士不定期对已建房屋的质量进行抽检,以专业人士的观点作为房屋质量的评价标准。要积极开展危房改造“回头看”工作,对记录的改造质量信息进行检查回顾梳理。三是建立完善“谁验收、谁负责”的竣工验收责任机制,在责任追究机制的压力下各负责人才能坚守岗位更为切实地履行自身职责,在房屋改造质量上严格把关。

3.3补助资金问题之化解。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是中央应加大对贫困县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财政体制改革,确保改造资金的投入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单纯依靠提高国家财政支出无法解决补助标准偏低问题,其需要社会各界全方位的支持。可以引导社会上的慈善力量加入到改造工作中来,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采取捐钱捐物、提供低价劳动力、低价建筑材料等形式支持改造工作。

(2)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保证补助资金运行透明,需对资金规模、划拨去向、最终使用等进行监督、公开、公示。一是加强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介入,对当地政府的改造资金规模、去向、用途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具体支出使用明细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参考文献

[1]刘李峰.我国农民住房建设:发展历程与前景展望[J].城市发展研究,2010,17(1):128~133

[2]寇铁军,林江,何文炯,肖鹏,姜爱华,李建军,阮静,王光俊.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抓好“最后一公里”[J].财政监督,2016,18: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