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 宪法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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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 宪法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

肖勇

中共奉节县委党校 重庆市 404600

要:宪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有效监督宪法的执行情况,可以保持社会的总体稳定,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总体来说,宪法监督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司法机关宪法监督、立法机关宪法监督和专门机构宪法监督。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由宪法确立,实践中宪法监督权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以及捋顺上下级权力机关宪法监督权的问题。为此,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完善立法,确保宪法监督制度化;加强宪法监督执法。

关键词:中西方宪法监督;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称为法律中的法律。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也自然成为一国的重大事件。宪法各国早已有之,并且其制定和修改各国也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此,宪法的实施即宪法监督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宪法监督的概念

关于宪法监督的概念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不同的学者对此莫衷一是。总结学者们的观点,根据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内容来看,可以将宪法监督区分为广义的宪法监督和狭义的宪法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其监督主体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内容为“一府两院”行为的合宪性。广义的宪法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的内容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审查等,实际上广义的宪法监督概念可以无限延伸,其结果是等同于法律监督。宪法监督的主体应限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宪法监督的内容则可以适当扩展,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

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模式的比较

总结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法院监督、议会监督、独立机构监督。

( 一) 法院监督模式

法院监督模式是指法院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有权对宪法的落实以及解释作出决定,其核心内涵是法律体系内部对宪法作出监督。这一模式主要在美国等国家实行,其产生与国家的历史有着重要的联系。美国法律属于海洋法系,其主要特征是以判例为立法依据,并在各地逐渐推广。在美国建国初期,国家形态较为松散,地方自治的权利较大,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院判例,各地法院效仿,再由法院监督的法律环境。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也由法律体系内部行使。

(二) 议会监督模式

议会监督制是由英国率先发明,并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推广。英国是海洋法系的早期创办国之一,也是主要应用国,在西方海洋法系也被称为英美法系。但英国近代制度的形成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宪法监督的模式更为独特。英国的早期政治结构中,国王与贵族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大。光荣革命后英国制定了《权利法案》,从而确定了议会的立法权与宪法监督权。这一监督模式,充分体现了议会的作用,并得到世界多个国家的效仿。

  1. 独立机构监督模式

独立机构监督是指通过法律体系与议会体系之外的独立部门,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利。这一宪法监督模式,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中较常见的的模式独立机构监督模式,是在议会监督模式中,逐渐发展出来的新型机制。在议会监督模式中,监督工作通常是由议员完成的,但负责监督的议员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使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其次部分议员出于选举操作的原因,在宪法监督的过程中刻意操弄议题,使监管部门的权威受到影响。因此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中,逐渐发展出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我国最早的宪法于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此后经过若干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行的宪法。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类似,都是由立法机构实行监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宪法监督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因此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监督的内容为监督宪法的实施。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从未提出过宪法监督案列,因此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实施的具体细节尚不明确。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部分社会影响强烈的事件,我国最高法会给予必要的司法解释,这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不足。

  1.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耘宪法枠从总体上规定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宪法监督制度的落地还面临着若干问题。

1.宪法监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根据已有的操作状况看。全国人大会的每次会议每年仅仅为一次,会期仅有一周而已,在此短短的时间内进行违宪审查确实很难进行。而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为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但须履行宪法所赋予其的20多项职权,也是无暇顾及违宪审查。

2.宪法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察、督促其的实施,立法法也对关于违背了宪法而对其进行的核查做了粗略的规定,但却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或者对宪法诉讼问题的规定。

3.宪法监督缺乏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法律后果了,违宪主体也就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很显然,宪法对违宪主体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的规定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对于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的违宪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作出任何规定。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

基于我国政治体制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合理的,因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将宪法监督权赋予最高权力机关,有利于维护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实际中需要进一步捋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监督权的关系,根据我国政治体制的规定,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各级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可独立行使。为了保证宪法监督权的日常落实,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宪法监督权,确保宪法监督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行。

(二)完善立法,确保宪法监督制度化

我国宪法只是对宪法监督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宪法监督如何实施,目前并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使宪法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此加以明确。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就必须立法明确该机构的地位和职权,该机构成员如何组成以及如何产生,该机构所拥有的权利,违反宪法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及处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使宪法监督制度法律化。

(三)加强宪法监督执法

我国目前虽无专门的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 但是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因此,在法律还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切实履行相应的宪法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对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撤销权,各级人大代表应行使相应的质询、罢免等权力,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冬.宪法监督程序论纲[J].国家检察院学院学报,2008.(6).

  2. 曹巍.中西方宪法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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