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4-24
/ 2

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陈树亮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聊城 252000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1992年后逐步推行,迄今为止经过30余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成长为建设工程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中国工程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近些年来监理的安全责任有过度扩大的趋势,责权明显不对等,一旦出了安全事故,监理轻则被经济处罚、停止个人执业、吊销公司资质,重则面临牢狱之灾,但很少有自我辩解的机会,那么监理应该如何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风险?本文将从阐释监理法定安全职责入手,分析如何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风险?。

关键词:建设监理;监理法定安全职责,风险规避

引言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监理工作内容为: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简述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法定安全职责!

1监理的法定安全职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可见,《建筑法》中对监理的责任只规定有“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而没有“安全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25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中针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3条;针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1条;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1条;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20条。

《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建设单位、社会咨询单位(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安全责任。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而且,违反上述规定,监理单位和人员将受到罚款、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监理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监理面临的安全责任风险

2.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或者由于主观上的随意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后果。

2.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法定安全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再加上某些安全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而不能及时发现某些安全隐患。

2.3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风险。

2.4社会环境风险

社会对监理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会监理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偏差和误解,对监理的健康发展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执行尺度偏差较大。很多人认为:只要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肯定有责任。在已有的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司法案例中,监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比比皆是。有的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被判了同等刑罚;甚至个别监理人员刑罚高于施工人员。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层层加码、随意扩大监理责任的情况。有的地方只要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不管是死了几个人、不管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不管监理有没有作为,不分青红皂白地先对监理进行通报,停止承接任务再说。有的部门对事故进行通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给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进行点名通报再说。有的地方还将扬尘治理、环境污染防治、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管控工作的责任强加给监理单位。

3规避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的对策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要正视现状,坚守职业底线,做好工作,更要学会保护自己。每承接一个新项目,首先应熟悉合同,熟悉设计图纸,分析项目情况,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职责,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职责交底。认真梳理监理安全职责,理清风险和隐患。把安全管控做为重中之重,重点管控。

3.1该“审”的一定要认真审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人员资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核其编审程序;

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的编制内容及专家论证程序;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能力等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许可文件;

3.2该“查”的一定要查到位

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标识、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执行落实情况等。

对工程安全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加强对“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检查管控。

3.3该“改”的一定要改到位

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宝”、“四口”、“五临边”、大型机械安拆、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基坑支护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一定要下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4该“报”的一定要报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一定要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同时一定要向本单位领导做出汇报。

3.5该“学”的一定要学

监理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学习,要学法、懂法、用法。对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3.6该“理”的一定要理(资料的整理)

工程资料的整理要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一定要建立收发文制度,对业主的发文,施工方的发文,签字手续一定要完备,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保存的书面资料(尤其是日常监理安全内业资料)是自身最有说服力的举证维权凭据。

结束语

监理安全认识的提高、安全管理理念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到各方责任主体及关系单位的利益关系,监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理安全职责,将会遇到各种困难,监理人员必须树立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监理理念,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持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使监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化险为夷立于不败之地。

5ea27f801191d_html_f00531eb16d0a0c7.gif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