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 的 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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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 的 几点思考

陈倩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监督所 518000

【摘要】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是一项降低执法成本与执法风险的创新工作,是完善“执法联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的有效举措。本文就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进行探讨,旨在更好地为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强度、提升执法效能、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新贡献。

【关键词】卫计公安 联合执法 职能整合

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是一种执法模式创新,是一项降低执法成本与执法风险的创新工作。探讨基层卫计与公安联合执法,旨在更好地为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强度、提升执法效能、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新贡献。为此,特作如下几点思考。

思考一、联合执法有利于重大案件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基层卫计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如果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甚至有暴力抗法的行为时,并不能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就加大了监督执法难度,限制了执法活动的范围,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比如,2016年9月深圳市坪山新区就发生了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当时执法人员正在对一家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执法时,当事人拒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甚至撕毁行政执法文书,推搡、谩骂执法人员,损坏执法记录仪,严重干扰了执法活动[1]。此案情被执法记录仪全程拍录作为证据。当时,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及时给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人员讯速赶到现场,并对当事人以防碍公务活动罪带回了派出所并进行了处理。所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邀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挥对当事人传唤、询问、审问等作用,还有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是有帮助和意义的。对于重大案件,与公安开展联合执法,案发当时先由公安控制现场,对阻碍监督执法的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必须的,这样不仅能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促使当事人配合执法工作,同时还能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样对依法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大有裨益的。

思考二、联合执法有利于信息互用共享

如果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其联合执法的作用,是有利于两个单位(两个部门)的,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互通情报。比如在日常治安工作巡查时,当民警们发现辖区内卫计领域内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至卫生监督所及其相关单位,卫生监督所接报后应在36小时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相应地,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巡查时,发现公安管理的可疑案件,通报给公安部门,从而促进双方信息的共享共用[2],只有这样才能节省有限成本和法力资源,才能有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超生“两非”等专项整治行动中,基层卫计与公安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交流重要的执法办案信息,通过信息的互用共享,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通过建立卫计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案件可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思考三、联合执法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基层卫计与公安开展联合监督执法,是不同以往“孤立作战”的新模式,双方共同取证,可防止证据缺漏和灭失,避免违法嫌疑人与执法人员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间隙转移或毁灭证据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医疗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往往不具备专业知识,如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3],所以针对一些重大案件线索无法直接进行立案侦查,不免错过了打击犯罪的最佳时机,而卫计部门具备的专业性优势恰好弥补了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这方面的不足。因此,基层卫计与公安开展联合监督执法,有利于证据相互佐证和科学认定违法性质[4],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犯罪的行为,能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交至公安机关,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的衔接。

综上所述,基层卫计与公安开展联合监督执法,通过多部门职能联合,有利于卫计监督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衔接,是一项降低执法成本与执法风险的创新工作,是完善“执法联动、数(证)据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的有效举措,通过卫生监督与公安保障作用的双方结合,形成协同监管和为大综合执法积累经验,共同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作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微信公众号“深圳卫生监督”文章,《网上追逃!暴力抗法涉案人撕毁执法文书,毁坏记录仪被立案》,2016.09.08.

周竹阳.深入融合 全力打造执法新亮点.中国水运报,2017.4.24,第08版.

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经验交流综述.人民检察,2009(12):53-54.

陈义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中国检察官,2007(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