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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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韩烨

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规范企业合法合规排污具有重要意义。受建设项目客观因素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促进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发展。

1引言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对防止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出现 环境污染与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变成为了建设单位,标志着管理方式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修改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版尚未正式发布,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企业自主验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仍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2018 年 5 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正式发布,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做出了规范和细化,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依据。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对环保责任认识不足

建设单位以经济利益为主,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够了解,存在未验先投、边验边投的现象,加大了环境污染的风险。对建设单位来说,竣工环保验收的第一个工作是自查,主要检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和环保管理情况,但是现在很多建设单位还达不到自查的要求。

2.2现场勘查不全面

现场勘查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勘查项目主体工程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了解并掌握从原材料入场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及相关产污、排污情况,把握主要污染物、污染因子及排放情况,要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在踏勘现场核对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改扩建项目,除了要调查此次项目,还要了解原有工程建设情况、原有环保设施、以新带老改造工程、整改工程等。

2.3忽视重大变动的界定

大部分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尚未开始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与环评阶段不一致的情况,验收过程中要调查清楚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通过对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印发的环办[2015]52号《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如果属于重大变动,建设项目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继续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4分阶段验收的实施

部分项目在环评阶段已经明确要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这类项目可以进行分阶段验收。部分项目在环评阶段没有明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大或者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需要分阶段建设,并分阶段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议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报备分阶段验收。

对于分阶段验收的项目,验收时须明确此次验收的范围,说明产品及产量、生产环节及产污环节、产污量、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总量,核实分期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

2.5部分项目忽略环境质量监测

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对项目附近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有要求的,要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者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评价达标情况,说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没有环境质量标准的,可以不评价,或者参考项目地背景值或者环评阶段监测结果说明建成后的环境影响。如果存在超标现象应对分析超标原因。如果有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也应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可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辐射环境等。

2.6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

在环评阶段,部分企业以拿到环评批复为目的,不重视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提供的部分数据和资料不够精确,容易导致环评批复文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够准确;或者环评阶段,在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计算时,排污系数、处理效率、风量等参数的选择不同,污染物排放总量值不同,上面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计算的总量超过环评批复要求,如果总量超了,是不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这种情况下,可咨询原环评审批部门意见,或者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3改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建议

3.1提高企业管理者环保意识和企业自主验收的积极性

企业管理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环保管理,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认识到目前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环保风险和环保压力。建设单位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在满足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要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避免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2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协调发展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明确工程建设情况、产品规模、环保设施落实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等,以检验环评中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建设单位应该从项目设计阶段就重视环评文件的编制,积极配合环评单位,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提高环评文件质量。这样,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就可以避免一部分不必要的麻烦,顺利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3委托专业机构提前介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实施自主验收制度后,由于企业环保技术能力有限,可以委托相关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指导。虽然原环评单位对项目情况比较了解,但是不能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承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验收工作开展之初,建设单位应向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相关环保手续、生产工艺、产污环节、环保设施方面的资料。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发挥专业优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企业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并协助企业进行整改,以达到环保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杜绝潜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3.4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企业进行环保培训,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所在辖区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情况和建设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完成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检查企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了解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情况。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环保竣工验收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纳入征信系统。

结语

随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转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建设单位需要以自查方式或者借助第三方技术机构发现项目环保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建设单位合法、规范地完成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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