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毒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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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毒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王慧娜

洛阳师范学院 (河南 洛阳 471000 )

摘要:法医学毒物分析就是判定中毒案件性质和责任的一个合法有效的程序。分析疑似中毒性死亡、损伤案件中中毒与死亡、损伤的因果关系,并由此展开对此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根据具体案情,谨慎细致地制定分析方案,以现代分析仪器为手段,准确、快速地做出分析判断,达到以科学的手段揭示中毒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的目的。

关键词:中毒案件;原因 ;性质;现场勘察;法医学鉴定

中毒性死亡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生率仅次于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中毒死亡者多发生于意外,部分经过临床抢救死因明确,但部分中毒者死亡过程发生较快,有时甚至在死亡后好久才被发现,使得案情更为隐蔽、复杂。因此容易发生死因疑虑或引起争议,需要进行系统的尸体解剖和毒物分析才能得出鉴定结论。而且,国内目前对此类案件的综合性研究较少,尚未发现与中毒死亡相关的医疗纠纷的综合性研究。

中毒案件的简介

一)中毒的概念

当外界某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反应,引起人体发生暂时或持久性损害的过程称为中毒。

(二)中毒死亡的简介

1.中毒死亡的性质

中毒死亡是指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发生毒物作用,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生活中的中毒分为意外中毒、他杀中毒(投毒)、自杀中毒、滥用药物导致的中毒以及环境污染导致的中毒。在临床上可以分为急性中毒(毒物进入体内后24小时内发病)、慢性中毒(毒物进入体内后2个月后发病)、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和亚急性中毒之间)。其中急性中毒起病突然,病情发展快,可以很快危及患者生命,必须尽快鉴别并进行紧急救治。

2.中毒死亡的原因

引起中毒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在农村,家里一般都有农药储备,而因农药放置不当,误食农药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主要的农药种类有:敌敌畏,对硫磷,乐果22,甲胺磷,敌百虫等。也有部分死者是误食杀鼠剂中毒死亡的,这些强力杀鼠剂主要有:毒鼠强,氟乙酰胺,磷化锌等。此外,因失眠患者过量服用镇静安眠药如:巴比妥,氯丙嗪,等中毒死亡的案例也占有不小的比重。占比重较小的是醇类中毒:如误服甲醇、乙醇中毒死亡的,误食有毒动植物如马钱子、雷公藤、草鱼胆、蜂毒等中毒死亡的;服用麻醉品、限制药品和毒品:氯胺酮、海洛因、杜冷丁中毒死亡的;而在意外中毒死亡中最多见的为CO中毒。在这里重点谈一下CO中毒死亡案例。一氧化碳普遍存在,无色、无臭,多见于意外事故,但也常作为自杀或他杀的工具。如Wilson等报道的一氧化碳中毒以自杀死亡最为多见,且使用汽车废气自杀已越来越成为最常见的自杀手段。这与我国目前生活设施相对落后、对尾气的安全程度了解不够、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有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普及安全教育以及提高汽车性能是预防的关键所在。

二、中毒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投毒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95条对重伤的定义,同样适用。其中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中有“投毒致人重伤”的条款;第136条中有“违反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条款。《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37条规定,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的损伤。第3条规定,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2条第2款规定,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由此可见,中毒作为化学性损伤,其损伤程度的鉴定也应遵循以上法律条款,但相关鉴定标准对于中毒损伤程度及后果的判定未给予明确、具体的条款,使实际案件的可操作性难度加大。 三、中毒案件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中毒案件当事人进行临床鉴定时,应根据具体分析,既要对中毒当时造成的直接机体损害及由此产生的并发症进行评价,又要兼顾治疗过程和手段,中毒造成的间接后果及后遗症,是否存在自身免疫反应和特异质反应情况,以便作出全面分析综合评价。在某些中毒案件中,由于治疗时的误诊而导致损伤后果加重,此类案件如何进行合理的法医学评定,需进一步探讨。鉴于毒物存在速发性和迟发性毒性效应,毒物中毒后的鉴定应把握好鉴定时间。中毒损伤评定时机可分为3类:①中毒后即可评定,如损伤当时危及生命,或损伤过程中出现威胁伤者生命的并发症者;②中毒后需观察一段时间者,在医疗终结前进行评定,如有机磷化合物三甲苯磷酸酯(TOCP)诱发的神经毒者;③中毒痊愈后或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评定,如重金属毒物的中毒者等。因此,毒物中毒的鉴定时间不宜过早,要结合毒物的种类,体内代谢的周期和机体功能障碍的恢复情况来确定紧定时间,一般以伤后4—6个月为宜。然而,有些致癌性毒物需要在接触10~20年后才出现肿瘤,这加剧了对鉴定的时间把握和中毒的因果关系判断的难度,这些特殊情况应咨询相关专家并提交法庭讨论后方可确定。

四、中毒死亡的现场勘察与取证

中毒死亡的案件多于室内发生,通常案件的发现时间较晚,受害者被发现时多已死亡,无法获取中毒原因。因而对中毒死亡发生案件的现场勘察也十分重要。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或证物的化学研究一般都能发现死者中毒死亡的原因。在现场勘察中,法医学毒物分析鉴定的主要任务主要集中在临床急救中的毒物快速分析及药物血液浓度监测、医疗纠纷中的药物分析、死亡案件中的尸体解剖。法医毒物分析所检测的样品应该取自中毒者或者中毒死亡者的体内检材。具体方法是:每例均进行系统的活体检查诊断或尸体的剖验分析,保存解剖记录,部分死亡前经历过抢救者有完整的医疗记录:对每例均进行染色检验,由病理医师进行观察、诊断,排除有致死性疾病、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和窒息等死亡原因;对每例均采集检材进行毒物分析,毒物分析结果阳性者纳入鉴定资料中对比论证做出肯定性结论;对毒物分析呈阴性结果者,有完整案情调查证实为中毒死亡者纳入研究资料,排除可疑中毒者。总之,就是以科学的手段揭示中毒案件的原因,还原其过程,对刑事破案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结论

按照中毒死亡的定义,中毒死亡本身就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法医学鉴定,确定中毒死亡案件的原因,发现毒物种类,为刑侦破案提供事实证据,帮助公安机关揭露犯罪,弄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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