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潘玉森认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某项财物的权属确实不清,双方产生争执,都认为应归本人所有,于是一方用暴力夺取的方法占为己有,一般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这种认识势必使本已纷争不止的财产权属关系徒增紊乱。
福建法学
200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