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 2

论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机制

郭栋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使得社会逐渐迈入信息化社会,大众传媒的多元化、密集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和全社会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使得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侦查手段和反侦查信息的途径日益多样化,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反侦查能力也得以强化。传统的形态痕迹和实物证据在现场的遗留率不断下降,现场获取痕迹物证越来越困难,单一地利用传统侦查模式和方法在侦破案件方面逐渐变得乏力。大数据的崛起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是现代侦查机制得以进化的契机,在重视传统侦查模式和方法的基础上,逐渐向数据化侦查、信息化侦查靠拢,注重大数据的应用以及规避大数据自身隐患问题成为当下侦查机制转型的方向。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机制;犯罪;规避

一、大数据背景概述

(一)“大数据”的衍化与界定

“大数据”概念最早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在编写《大数据时代》中提出,指不通过随机分析法也就是抽样调查的捷径,而是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得出结果。“大数据”的产生初期面临着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计算机在处理数据时所能运载的内存量的问题,因此,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同时也导致新的处理技术的诞生,工具和技术的升级使得人们可以处理的数据量大大增加。

大数据是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的关联性,以日常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海量信息为基础,以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归纳等信息处理技术为依托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数据集合体。

(二)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又被称为巨量资料,是一种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概括的说,大数据有“4V”特点,即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身处大数据背景下,任何信息都有可能被利用,任何信息都是有存在价值的。

与传统的数据相比,除了上述的“4V”特点,大数据还具有其他独特的特点,例如大数据通常是无结构的,并且需要得到实时分析,再如,大数据的处理更加迅速、方便、精准,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更先进的采集、存储、归纳、分析技术,需要建构更完善的技术更新和保护机制。

二、大数据对侦查机制的影响

(一)大数据侦查是正确的选择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基于大数据背景的信息化侦查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新侦查形式,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国民素质有了质和量的进步,在这个充斥着无数信息和数据的社会中,如果固步自封,没能顺应大数据的走势,那将会逐渐被社会所淘汰。正因为如此,侦查作为破获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更应该与时俱进,把握住大数据背景带来的契机,向信息化侦查、数据化侦查模式靠拢和转变。

(二)大数据侦查模式与传统侦查模式的对比

1、大数据侦查模式更注重数据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

传统侦查模式的重点在于对实物证据、形态痕迹、证人或者知情人证言等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挖掘和搜集,而在大数据侦查模式中,在搜集前述侦查线索和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更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数据信息系统,充分挖掘数据化的侦查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价值,如通信数据信息,互联网数据信息等。

2、大数据侦查模式超越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时空限制

传统侦查模式中,各类型、各区域、各阶段侦查信息难以实现互联互通,没有实现信息的系统化、集中化和归类化,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不能及时交流和共享,从而侦查效率受到影响。而大数据侦查模式,打破了数据信息沟通的时空限制,借助各种数据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可使不同时间、不同区域的犯罪数据信息汇集并归类成一个系统,大大提高了侦查效率。

3、大数据侦查转变侦查工作模式

传统侦查模式主要依靠人力完成,侦查人员的工作方式依赖于大量的人力投入、时间消耗,是被动型、粗放型、人力密集型、低效益型侦查模式。而大数据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仍旧是完成侦查工作的主力,但工作方式转变为主要依托各种数据信息系统,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与比对,是主动型、精确型、数据型、高效益型侦查模式。

4、大数据侦查改变侦查协作格局

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职能主要由专业的侦查警种承担,其他各警种仅负有协助开展侦查活动的辅助配合责任,地位和作用并不突出。而在大数据侦查模式中,各类信息数据库的构建,为其他警种参与侦查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各个警种都需要结合本职工作为侦查活动提供犯罪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成为大数据侦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对侦查人员素质的新要求

侦查思维以案情分析为根本,即使现代科技进步带来侦查方式的剧变,离开了侦查人员的操作和分析,作案过程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侦查方向侦查范围的确定、侦查途径的选择、侦查措施的运用也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成功分析的关健不是工具和技术本身,使用这些工具和技术的人才是取得成功的核心要素”。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意识的强弱、掌握大数据应用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基于大数据的侦查涉及的工作领域的专门知识知悉的多寡等,都直接影响着基于大数据的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基于大数据的侦查中,掌握大数据技术且具有侦查业务能力的专门人才或者“数据专家”的培养十分重要和迫切,这是大数据时代背景对侦查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侦查机制升级进化的必然要求。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隐患问题与规避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隐患问题

1、犯罪态势更加严峻。

在大数据背景下,犯罪势态更加严峻,侦查的形势也必须严肃看待,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数量巨大,网络犯罪增多。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一审刑事案件数量为109.9万件,比去年增长7.5%;依法判处123.2万人,比去年增长4%。此外,随着互联网以及物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犯罪比重将会继续上升。根据统计,仅在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中国就有超过两亿人受到过网络侵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两千多亿元。

(2)犯罪危害性增大。以网络恐怖主义为代表的犯罪为例,网络恐怖主义是近几年新兴的名词,其主要是指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主义言论以及恐怖犯罪方法,从而煽动他人从事恐怖主义袭击的行为。因此,在恐怖主义分子发布言论后,如果没有做好舆情监控,没有对相关的言论和方法进行及时地删除或处理,将可能使恐怖主义言论得到传播,从而导致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侵害。

(3)新型犯罪类型增多。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空间进一步普及,新类型犯罪滋生由现实社会转向网络虚拟空间,范围广度扩大、隐蔽性增强,虚拟网络数据安全遭到威胁。比如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网络传销犯罪借助互联网技术,呈现隐蔽性高、跨区域性强、欺骗性强、结算资金迅速、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等新特点,区别于传统的传销犯罪。

2、大数据技术是把双刃剑

大数据时代可谓是技术先行,同样在侦查方面也是如此。一方面,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公开程度提升,有些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犯罪工具等作为普法典范向公众公开宣传,在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和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种可以模仿的犯罪途径,或者通过刻意规避相同的犯罪方式来混淆侦查人员的视线,从而增加了犯罪的迷惑性和难破获性。

3、犯罪年龄的下移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是逐渐普及的,各个年龄段都触手可及,这带来了新的问题。未成年人、青少年的接触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接受能力也突出,但社会经验少,辨别能力也是相对薄弱的,在虚拟网络中,能够轻易的接触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良莠不齐,往往充斥着诈骗、色情、暴力等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内容,这会刺激着这个相对弱势群体的模仿性,将虚拟世界的犯罪方法实践到现实世界中。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2016年,网络犯罪在全国犯罪案件总量中的比例逐年上升,涉及虚假信息传播、盗窃、诈骗、色情、网络暴力等等,尤其是12~35岁的年龄段,犯罪比例高达65%以上,占据了绝大部分。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年龄的下移敲醒警钟,网络的应用普及必然需要同等或更高力度的网络黑灰区防治,最大程度的避免网络黑灰区对新一代的侵蚀。

(二)大数据背景下隐患问题的规避

大数据背景下规避隐患问题须支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从管理、技术、法律、教育、惩处几方面着手:

1、规避“大数据”背景下的隐患需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

管理是防控网络犯罪的经常性手段,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根据现状,网络管理的重点对象应是:网络服务供应商(包括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应用服务)、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及普通网民。管理的强化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管理,即信息系统建立者要采取措施,主动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约束。当前有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安全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的缺乏较规范的系统管理守则,少数部门则根本就没有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二是外部管理,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单位要借助外部力量来加强对本系统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社会防控网络,增强全体公民,尤其是计算机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抵制违法犯罪的能力。同时要强化公安计算机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监察和处罚职能。

2、加快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不断提高针对“大数据”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算机系统越安全可靠,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就越低,大数据的应用也就能更安全。通过提高“大数据”应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可增强大数据使用者预防病毒侵袭、黑客攻击能力,另外要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资力度,确立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安全进行负责,研究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想方设法逐步掌握网络核心技术。针对网络犯罪建立专门的预防网络犯罪的侦查网络系统,设立职能部门的预警网站和侦查网站,建立群众性预防犯罪网站和网内外相结合的犯罪侦查与预防系统等等。

参考文献

[1]《大数据时代》,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2]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6-03/21/content_38072747.htm

作者简介:郭栋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公安法学16级研究生,侦查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