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法的简略,致使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上具有诸多现实缺陷。可以“随时随地送达”,法院专递,缩短公告送迭期限,特殊案子实行当庭或者定期宣判,增加电话、电传、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送达方式予以完善。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