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2
/ 2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应对

潘克柔

郑州北大培文学校河南郑州450041

摘要:众所周知,生态环境是一个区域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的重要保障,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构想,即生活宽裕、生产发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而村容整洁就是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法律应对;水土资源;环境污染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1.1农村水土资源污染严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生态问题逐渐突显出来,农业中污染物逐渐增多,城市污染也逐渐向着农村转移,导致农村污染比较严重。根据《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得知,农村环境问题非常严峻;农村地表水和饮用水均得到一定的污染。近年来,在农村大量使用农药、花费;大棚薄膜耗用量也在不断提高;农村畜牧业、养殖业规模不断增大等都是导致环境污染的直接因素。

1.2大气污染

农作物遭遇病虫害的时候,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生长,而且产量会大大降低。所以一般会采用打农药方式来预防,虽然效果非常好,但也造成了大气污染。例如在打农药期间,村庄会弥漫着一股农药味,这对于抵抗力差的小孩而言,伤害是非常大的,另外羊、牛、鸡、兔等不小心吃到,可能会出现死亡情况,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焚烧秸秆也会带来严重大气污染,主要原因是农户为了方便,直接将其作为肥料进行还田,存在着很大安全隐患,火势遭遇大风蔓延速度非常快,直接威胁到生命安全。由此可见,农村地区大气污染情况严重,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可以起到缓解的作用。

1.3农村工业化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近几年,我国农村工业化得到迅速发展,进而促进了农村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革新和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建立;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极大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然而,在传统经济、社会等因素限制下,我国农村工业化在发展中付出很大的代价,尤其在不断加快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工业化体系建设这一背景下,导致农村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使得农村生态问题更加突出,进而使得生态环境和农村工业化建设产生很大的矛盾。一些工业废渣没有经过处理,便随意堆放,在雨水冲刷下进入到水域中,不断造成土地、水质污染,还会导致河流淤积,减小水面。

2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意义

保护农民权益农村工业化生产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例如水资源得到污染、土壤污染后硬化、空气污染等,这些污染对于当地农民直接带来很大的影响。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又是当地长期居民,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对农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造成很大影响。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环境主体地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且不能进行更好救济工作,因此使得农民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很难获得司法的救济和维护。所以,要尽可能完善各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国民待遇”,进而有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出路

3.1经济手段能够提升政府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效率

通过借鉴欧美各国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可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碳排放交易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手段对于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效益,而且能够提升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与行政效能,因此,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应该结合所辖地区在自然资源、经济水平、市场秩序、环境状况等方面的具体域情,积极借助排污权交易、财政补贴、征收生态税等经济手段来强化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效率与质量,这些经济举措既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还可以有效弥补强制性公共政策的不足与瑕疵,同时也能够刺激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改进生产技术、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生产效能。

3.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政策

首先,鉴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存在统管与分管相结合、垂直管理与横向管理共存、多部门交叉、权责模糊分散等体制弊端,因此,省政府应该借助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来梳理明确政府及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水利、渔业、海洋、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辅管部门之间的权限与责任,当遇到影响较大的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也可以临时设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来统筹安排,以便能够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种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最终使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能够处于顺畅稳定的运行状态。其次,由于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繁重杂乱,再加上农民群众的素质良莠不齐、环保执法不力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和谐因素,因此,政府与各市县政府有必要常态化地针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仅要讲授农业、水利、渔业、海洋、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应该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政策方针,同时还要不断强化沟通交流能力与心理观察能力,从而避免环保执法过程中的暴力冲突。

3.3鼓励村民参与环保,健全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首先,尽管生态环境保护属于一项公共服务,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确属一项繁杂的系统性工程,同时亦应看到各市县农村地区较为繁杂的具体状况,再加上环保部门在制定环保政策与环保执法过程中难免产生“政府失灵”的尴尬窘境,而且通过国内外各地区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经验性举措可知,一方面应该坚持政府系统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亦不能忽视广大村民的基层力量,这就必然需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常态化宣传农村地区环保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具体实施环保政策,并辅以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唤醒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进而形成以政府及各市县政府为牵头,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全员式治理模式,只有这样才会使各市县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有效治理。其次,一方面由于生态保护意识需要长期才能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存在复杂性与专业性的特点。政府与各市县政府不仅要在中小学针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生态文明教育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技能培训,例如将垃圾分类处理、动植物资源识别与保护、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一些治污实践课等生态环保常识列入教材,而且也应该积极培养或引进河流保护、大气治理、土壤改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会使中小学生在内心深处潜移默化地形成保护自然、节约能源的生活习惯与消费理念,进而为各市县农村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与长效机制。再次,政府与各市县政府也应该不断强化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通常来讲,其他社会组织的范畴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社会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公民群体的志愿性社团等,通过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具体内容可知,政府系统在日常的公共管理过程中主要担当“掌舵人”的角色,而“划桨者”则应该由各种社会组织来充当,因此,政府与各市县政府应该进行适度地放权,就专业性较强的环保项目而言,政府系统可以采取外包或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完成,从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中的优势,最终持续完善多元化的治理模式,达到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治理、协调共进的良好状态。

结语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在是农村实施环保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针对农村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建议,进而能够为我国农村环保工作产生积极作用。实施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和法制创新,将对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晓君,吴敬学,蒋和平.中国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动态评价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J].自然资源学报,2017(5):864-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