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中具体取定分析

/ 1

“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中具体取定分析

徐鸣伟

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工程管理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与世界的接轨程度不断契合,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也逐渐成为工程项目选商的一种重要方法,以下作者就结合实际工作,节选一隅,对比谈一下关于"利润"及"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投标模式中不同应用,阐述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发展意义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的基本概念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展意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改革现行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的一种具体举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环境以及竞争定应的基本矛盾并彻底清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更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的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是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提供按标准规范统一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上述资料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该招标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投标单位技术管理水平、项目竞争程度、风险评估情况,最终确定综合单价和工程总价进行投标的工程项目选商模式。它也是国际上普遍通行和较为成熟的招投标模式之一。

二、"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定义和具体取定

(一)、"利润"及"企业管理费"的定义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黑龙生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具体取定

"利润"及"企业管理费"是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计取的取费基数通常为项目计费人工费之和,它们的计取费率和工程类别、专业性质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不同专业类别的工程,取费费率是不一样的,比如建筑、装饰、市政、园林、配套安装等等,不尽相同,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同工程取费费率标准通常是一个区间值,有上限、中限、下限之分。

三、"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投标中的取定分析

(一)、"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具体取定

"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主要在测算招标控制总价与单价中会有所取定。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强制性条文5.1.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那么"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具体如何取定呢?--取定规则就是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例如黑龙江省的为:黑建造价〔2016〕2号文件)的取费区间进行取定,可以取上限、中限以及下限值,但不应该低于规定的下限进行取定。

(二)、"利润"及"企业管理费"的定义工程量清单投标中具体取定

"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投标中综合单价及形成项目总价会有所取定。那么"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编制的综合单价等过程中具体如何取定呢?--取定规则就是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报多少都可以。我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里没有对"利润"及"企业管理费"费率取定额外加以限制时,施工企业投标时可以将"利润"及"企业管理费"的取费费率都报成0%,评标时为有效报价,不能给废标,理由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附件3之三、相关问题的说明5中规定:"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利润"及"企业管理费"这两项皆为可竞争费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1、"利润"及"企业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投标中的取定规则不同,建设单位及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以及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分别选用,避免混淆一气。

2、评标人员更要掌握上述原则,并且依据不同的招标文件的不同规定进行公证评标,避免机械套用。

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北京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3年3月21日发文

3、《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6日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