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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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刘训华周文强瞿庆玲张瑞峰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司法鉴定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辅助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对于环境的危害,我国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存在管理分散、缺乏诚信的现象,这样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本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判决以及法官的职责,也要注意鉴定证据的支持,既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也要使其发挥作用,既要对评审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也要发挥促进管理手段的有效性,既要专家出庭陈词,又要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环境司法。这样,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此同时,才能促进环境司法鉴定问题尽快解决。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司法;对策

近年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鉴定、损失评估和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判断,鉴定将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为法官作出适当的裁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本文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对策,以期有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案件审判。

1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主要问题

1.1种类多,标准不一

1.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种类多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在养殖和野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森林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和鉴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专家在不同领域进行司法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1.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环境、农业、土地、林业、海洋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已经或正在组织技术规范,在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和评价方法上,甚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标准。不一致的评价技术规范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矛盾,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从而破坏了相关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损害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1.1.3资质规范不统一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许多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具有评估资格的一个方面,不具备评估环境资源和环境损害的能力和经验,不能为环境司法提供权威和公平的技术支持。

1.2门槛低,管理分散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由于管理的分散性和缺乏统一的资格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机构的评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的局面。个别鉴定机构的实践不规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一些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使鉴定意见在程序和质量上都没有通过,从而引起投诉。同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统一的行政监督职责,尚未形成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

1.3周期长,成本较高

1.3.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较为复杂,由于其广泛的范围,更多的污染因素,在空间和时间上更快速的变化,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和污染物质的识别、污染原因的分析,累积因素的消除,损失的分析与评价,这样的环节将客观地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周期较长。同时,我国还存在着司法鉴定的标准不一、管理分散、组织能力有限等问题,使鉴定周期进一步滞后,难以适应案件的时限。

1.3.2鉴定费用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投入、周期和技术要求高,成本也高,但目前由于收费标准的不足,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大多数环境受害者是自然人,社会公益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资金实力。繁琐的鉴定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费用往往是诉讼的负担。在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评估甚至会超过当事人所主张的当事人数量,这无疑成为起诉环境侵权被害人损害的障碍。

1.3.3鉴定依据不够扎实,重复鉴定较多

由于环境污染较易扩散,污染状况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河流的污染,其自身的流动性和其自身的净化能力,在污染发生是和污染发生后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发生污染事件后,必须尽快确定相关证据,并尽快启动评估程序。否则,一旦错过了机会,不仅化学成分和污染物浓度不断变化,而且鉴定意见不能准确反映污染的真实情况,甚至造成重复鉴定和鉴定结果不可信,同时,鉴定周期和鉴别成本大大增加。

1.4能力弱,公信力不足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法律与科学的统一性。它不仅是一种可量化、可检测的技术手段,具有较高的客观因素,而且是国家环境执法和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诉讼参与的角度看,环境损害的司法认定体现了鉴定主体的合法性、诉讼地位的中立性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从技术活动的角度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现了技术的成熟性、操作的规范性和人员的专业性。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存在缺乏专业性的现象。

2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问题的司法对策

2.1把握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的关系,依法妥当委托鉴定

法律的判断是基于对法律问题的裁判思维。这是一个法官的责任,不能由法官判断之外的任何人决定。技术的判断是基于技术思维判断的情况下,试验技术的事实,往往需要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提出建议。许多专业的问题,涉及环境资源审判及科学技术和环境标准的应用,这往往超出了法官的范围,技术鉴定无疑是这些专门性问题鉴定的依据。

2.2充分运用诉讼技术规则,弥补鉴定手段的不足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潜在性、复杂性、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法院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化侵权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以减轻被侵害人的利益受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2.3推动构建司法鉴定机制,健全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是鉴定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鉴定和评价,具有法律鉴定和环境损害评定的资格。它是环境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决定的依据。因此,构建科学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和合理的制度是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2.4强化协调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效力

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密切相关。除了一些行政处罚将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事实认定和证据的确定也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奠定基础,为司法程序提供服务。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必要对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获得有效证据,并严格按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损害评估结论。实现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客观要求,也可以更好地为环境行政执法服务。在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更加重视与环境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对接,充分发挥行政文件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3总结

按照上述意见,各级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支持,在不同层次和方面进行援助。一是建立一个专家库,二是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并任命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三是在环境资源的特殊介质领域聘请专家,用专业的技术知识,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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