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新变化—无直接利益冲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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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新变化—无直接利益冲突

孟杰张大庆

孟杰1张大庆2

(1.华北水院水利职业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研究生院,河南郑州450008;2.华北水院水利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表示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051-01

摘要: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有关社会冲突的新型概念,它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侵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参与冲突事件,致使小规模的利益冲突迅速转化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本文通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和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分析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所在,并给出解决冲突的相应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发展生产力;心态失衡

社科院发布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今年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群体事件,在西方和其他国家称为“社会运动”。改革开放以来,运动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大多社会运动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发生的。或许是因为人们不再喜欢“社会运动”,就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替代。但不管用什么词汇,社会运动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重大政治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今天中国的社会运动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重大群体性事件连接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第二,经济问题政治化。第三,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第四,境外政治力量涉足中国国内群体事件。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运动发展最显著的变化是群体事件中“非直接利益者”(旁观者)的卷入。“无直接利益冲突”貌似不太好理解,在当下的商品经济社会,谁还有心思管别人的闲事,谁还会“无事”找事?在一些此类群体事件中,不少参与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只是因为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问题损害了这些群众的权益,相关问题又长时间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民怨太深。石首事件、瓮安事件、广安医疗事故冲突、江苏金坛集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就是这样。可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总有各种利益关系存在,只要参与“冲突”,就一定有参与的各种理由,而且往往还很充分。如分配不公是很多人都“愤愤不平”的,某些行业一边高工资高福利,一边又在高喊亏损中涨工资,除了既得利益者,谁能“心如止水”?事实上,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有着“直接利益”的影子。“直接利益冲突”往往只要化解了冲突一方心中的“怨气”,就容易得以解决。而“无直接利益冲突”往往没有具体的责任者,其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权力部门,比如政府机关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征地补偿、下岗分流、房屋拆迁等对底层群众利益的损害不在少数;垄断收费、权钱交易、分配不公等也引发群众普遍不满。当这些不平事积成胸中“怨气”,最后总会寻找爆发“出口”,一旦找到合适机会,就会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

我国无“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社会严重不公引发的冲突矛盾。例如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等原因,农民工在身份、就业、子女就学、基本社保、居住等方面都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这使得他们中一部分人对城市人、城市社会有一种不满心态,于是一遇到机会便借机发泄。

2.社会贫富分化引起的心态失衡。贫困会使人对社会和生活失去信心,进而演化为一种强烈的反社会心态。在我国,因垄断和寻租等非正常收入带来的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3.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促使矛盾不断恶化。在我国,一些制度在现实政治中往往并未形成一套极具操作性的配套运行机制,而当不满情绪与利益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时,民众就会感到不堪重负,因而会另寻非制度渠道予以发泄。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异常复杂的社会矛盾,其化解也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解决上述问题需多方位思考。笔者认为,和谐理念是消除无直接利害冲突的一个重要法宝。中国古代《周易》中的“冲和”,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和为贵”,西方柏拉图提出的“公正即和谐”等等均反映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种种理念,其初始和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一种和谐的社会乌托邦。现在,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正是这种和谐理念的进步与升华。因此,针对上述种种关涉到无直接利害冲突的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精神,建立高效、透明、责任、服务型政府,改善政府的治理模式,清除腐败,改进工作作风,使执政党和政府树立起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大幅度提高群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同度。这是获得群众与政府互信的重要基础。

第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夯实普通民众利益表达的物质基础。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切实增加普通民众收入,提高普通民众生活水平,既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也是普通民众有效进行利益表达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程度和人们富裕程度与公民的理性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以及公德意识是正相关联的,而这些公民素养的内化,正是普通民众有效进行利益表达的基本条件。

第三,建立广泛的社会对话协商机制和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相互了解,增进互信,是减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一环,而彼此沟通的起点在于有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过程,人们的利益诉求、情绪宣泄,只有通过一定渠道表达出来,才能缓解人们的心理积怨,缓冲社会情绪。仅有利益表达而无对话并不足以构成互动,所以对话协商就是必要的。对话协商的主体可以是群众与党、群众与政府,也可以是群众与群众。

第四,加强法制建设,引导人们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社会利益,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它使复杂的社会生活秩序得以维持,从而使社会运行处于良性协调的状态。加强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首先,应该使利益主体的行为合法化,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来获取社会利益,防止在社会利益的取得过程中出现权钱交易等非法行为。其次,应该使社会运行机制法制化,为人们取得社会利益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解决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规范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利益主体及其行为。

结语:现阶段我们很难彻底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但我们可以把社会不公平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社会才能和谐。

作者简介:孟杰,男,(1974年-),就读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研究生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