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宗法制对我国公共行政的负面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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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宗法制对我国公共行政的负面影响

靳鹏覃开智

◎靳鹏覃开智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281-01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集体主义文化,宗法制度的思想在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中根深蒂固于每个中国人的心性中,本文总结出这些宗法制度的特点,并结合现实分析其对我国公共行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宗法制度;公共行政;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集体主义文化,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①,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中国是一个宗法制思想存在两千多年的国家,这使我国古代整个社会流淌着宗法制的气息,使公共行政文化呈现出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时至今日,宗法制度对现在公共行政影响的持久性和顽固性在短期内也难以消除。

一、宗法制的特点

(一)宗法制提倡“家国同构”。

宗法制提倡“家国同构”,其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族是家庭的扩大,国家则是家族的扩大和延伸。在家庭、家族内,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在国内,君王地位至尊,权力至大。父家长因其血统上的宗主地位,理所当然地统率其族众家人,而且这一宗主地位并不因其生命的中止而停辍,而是通过血脉遗传,代代相继。孟子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种由近及远的思想逻辑,是对宗法制度很好的诠释,宗法制度告诉我们:家是缩小的国,国则是放大的家。《荀子•致士》说:“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礼记•大学》说:“古之人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于其国,先齐其家”。这无不是在告诉我们“家国同构”的理念。宗法制国家所实行的是父系家长制政治体制,父亲在家庭里“君临一切”,君主则是全国百姓的“严父”。百姓的“小家”构成了国,而国则是君主的“大家”。不仅国君如父,而且各级地方政权的首脑亦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简言之,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制度因而渗透于社会整体,甚至掩盖了阶级和等级关系。对此,梁漱溟也曾说:“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1]”

(二)固定人的性格,注重义务,轻视权利。

在宗法制度下,其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等级观严格的规定了人们的伦理关系秩序,给每个臣民的角色义务以牢牢的定位,并使不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百姓必须服从官吏,百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最低层次,在官吏面前处于被管理的、被支配的地位。宗法制的体现是在政治生活中由上而下只有绝对的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在宗法制度文化背景下,造成了这种上下尊卑有序,层级分明,秩序井然的金字塔般的等级制度。上对下有绝对的权威,而没有多少义务,下对上只有绝对的义务,而没有多少权利可言。整个国家人与人的关系严格遵循“三纲五常”,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上,臣民诚惶诚恐的认真履行自己对上级长辈的义务,而忽视自己在行使义务下应获得拥有的相应权利。

(三)重私利缺乏公德心。

在家族宗法制下,家庭本位思想使中国人更注重家庭生活。梁漱溟就提到过:“中国自古缺乏团体生活,是家庭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国的家庭本位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个人人际关系的社会化和复杂化,使个人的目光一直无法超越以家庭为核心的这一片幕布,在我国很多人将个人人生理想只是视为光宗耀祖,其一生的努力只是为了满足私欲而并非为了报效国家,为了人民大众。血缘宗法制度使得个体只固守于家庭之内,使个体缺乏为公之心,无意报国。宗法制度使得个体为公众服务之心变得多余,因此按私德行事则显得理所当然、心安理得。重私利重私德,一心只为自己的家庭家族,而不愿为国家公众服务,缺乏公德心也就普遍起来。

二、宗法制对我国公共行政的负面影响

(一)受“家国同构”状态及其观念的影响,在今天,公共行政的某些问题上经常能看到官僚体系中的家长制作风,家长制作风虽与“家天下”旧观念大异其趣,但却是从其脱胎而来的。现代行政是公共行政。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行政权力源于人民主权或人民权利,属于公共权力。同样行政组织是公共的,不是君主一家之行政;行政职位是公共的,不是家天下。然而“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宗法思想,主张一切政务最高决定权都集中在皇帝手中,一切官吏必须服从君主,百姓必须服从官吏。受这一思想的影响今天还有很多官员在工作中管理下属人员时,采用家长式的方式,一人发号施令,下属人只用遵守他的命令依定吩咐办事,这种思想的残留严重降低了现在公共行政中的办事效率。

(二)宗法制太强调群体性,不容许个性的展露;现在行政生活中很多人为求合法不惹众怒也只能臣服于群体淫威之下,不敢越雷池半步。个体从不敢作为单纯的个体一个人存在,而集体与个人浑为一体。这造成人们不敢展露个人性格,只能盲目崇拜权威,被动服从权威。这就导致在行政组织中依附人格的形成,独立人格则举步维艰。下级往往对上级唯命是从,借机拉拢与上级关系,钻营以升迁。完全服从上级的命令,忘却自己是人民公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宗法制度孕育了近代以来国民整体上潜意识里的子民意识、服从意识和官民不平等的级差意识,全然没有自主自立,追求个性自由和权利、人人平等的公民追求。因此人民只能盲从追随主流政治导向,追随集体,从而缺乏参政议政、监督政务的权利念头。

(三)行政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所涉及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它所追求和固守的是公共利益。但中国宗法制度强调家庭本位,使行政人员难以摆脱家族或熟识的人情圈,固守于狭隘的个人亲情友情圈,在使用行政权力时重视私德,甚至为私忘公。具体表现在行政领域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人情风,任人唯亲,裙带意识,帮派作风,家族干系等等。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是来用公共权力满足私利而非公共利益。比如:近年来出现的“官二代”现象,权利寻租现象,均是公共行政中,官员重视私利而缺乏公德心所以才会发生的。

三、总结

宗法制在锻造中华民族坚毅刚强性格和美好优秀人格的同时,它本身必然的“家天下”、“等级观念”、“三纲五常”“重私轻公”等封建落后的东西成为两千年以来扼杀人性,迟滞民族进步和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家天下”、“重私轻公”影响了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进程,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行政现代化发展的的进程。总而言之,宗法观念在推进我国行政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负面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我们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这对现代社会的公共行政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左传》桓公二年。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刘广明.《宗法中国》[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

[3]吕红平.《农村家族问题与现代化》[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4]姚伟钧.宗法制度的兴亡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5.

[5]刘修明.家族宗法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口.[J]学术月刊,1983

[6]苏敏华.“家国同构”观念的形成、实质及其影响.[J]北华大学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