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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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

赵艳杰

赵艳杰(周口科技职业学院)

摘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和现有的立法均认同,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主体法人人格和公司生命体在法律上的彻底终止,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生命体如同自然人生命体法律上的死亡一样,其不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公司注销前存续期间产生的责任均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予以了结。正是基于这一根深蒂固的理论的指引,导致很少有理论和现实的立法关注公司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注销清算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找不到当事人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案件当事人虽已应诉,审理工作也已在进行,但却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查询的结果则是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早被吊销,或该企业法人早被注销登记,其原因则是企业未通过年检或根本未办理年检手续。而更为荒唐的是,公司在法律上虽不存在,但该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然而,由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已经提起的诉讼也不得不裁定终止。这也许是工商部门始料不及的结果,但的确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其不合理性和荒唐性显而易见。

上述表明,传统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均认同公司注销前存续期间产生的责任均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予以了结。正是基于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的指引,导致很少有理论和现实的立法关注公司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修改一新的《公司法》,是在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融合了先进公司治理理念基础上对旧公司法的革命性修改。新公司法创立了多项先进制度,补充和完善了旧公司法有关制度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清算制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究其根本原因是理论界和立法者对公司清算制度的确立及其所肩负的使命带有极大的理想主义的色彩,即认为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就可以妥善解决公司存续期间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然而司法实践告诉我们,现有的清算制度并非一个万能的钥匙,能够了结所有的法律关系、平衡各方的合法利益。

问题的症结就在公司清算上。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相当完美的制度设计,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非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当然,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在实质意义上,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大可不必通过复杂的清算程序。但是,终止公司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得到维护,却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

如果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债权人肯定会得到债务人注销的通知,并对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作出表示。如果经过这样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其债务之前就不会随意分配或流失,也更不可能出现公司不存而财产犹在的奇特现象。然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却使公司的终止成为最简单的方式,成为免予清算程序并逃避债务清偿的最便利的手段。本要给违反管理规定的公司以行政的处罚和制裁,但结果却适得其反,正中逃债公司的下怀,一些深喑此道的商人甚至有意借此而摆脱了经营不善的公司的负担,逃避了债务的追索。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自成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而公司的成立则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本来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是诉讼活动中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的主要证据。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然而,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就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同时,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甚至在相关的公司登记规定中,也存在着对这一问题的明显误解。比如,上述《执行意见》第十条即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这些正是财产尚存、公司不在、诉讼受阻的根本原因。

在判断、认定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上,还应特别明晰公司注销与公司终止、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关系。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止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与此同时,在实体上,注销登记又必须具备公司法人的终止要件,而惟一的终止要件就是清算。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作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措施,并不表明公司已经完成清算,并不构成公司法人终止的充分要件,也就不能据此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的注销常被混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也有的工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该公司自然注销,这显然也是导致公司诉讼法律障碍的又一重要原因。

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决定,中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证价值。在中国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十分必要。该种制度能够完善公司责任承担制度、弥补公司清算制度固有缺陷,进而规范公司诚信经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同时能较好在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解决问题上最大程度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王刚.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新疆警官高等专修学校学报.2004.4.30.

[2]敖斌.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立.企业经济.2006.6.18.

[3]袁辉.浅议公司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清算义务.煤炭企业管理.200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