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问题与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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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离任审计问题与完善

吴蔚楠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财务管理06级2班,贵州贵阳550004)

中图分类号:F239.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4-149-01

摘要: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从分析公司治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入手,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现状,找出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措施。

关键词:离任;审计;完善

经历了扩权、两权分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历程,国有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领导人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势在必行。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审计就有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复归,是审计本质的体现。

(一)经济责任的界定

这里的经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或义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将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失职、读职等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经济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它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是集财政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济效益审计为一体的综合性审计。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现状分析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审计署党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十六字”指导原则对于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的出台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很多地方党委、政府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召开工作会议,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进行动员部署。党委、政府领导还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做出重要批示,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全国相当部分的省、区、市相继出台了一批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和规章,有的还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各级审计机关积极研究制定了一批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开展审前调查,精心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吉林、广东等地进一步加强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上海、陕西、海南等地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大连制定了16项关于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规范。[2]各地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为重点,普遍加大了对重大

决策、政府负债、土地出让等情况的检查力度,重庆、浙江、湖南、湖北等地揭示了一些地方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总体看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平稳、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完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思路

(一)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外部环境

中国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入市有直接准入的限制:对机构准入资格的限制、对机构入市资金比例的限制。比如:新的机构投资者要达到一定标准并报管理层批准才能设立;现有的机构投资者要得到管理层的许可才能入市。如券商在自营业务中买卖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的10%;证券投资基金在其资产组合中必须包括20%的国债,且单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不得超过一该证券的10%等等。对机构投资者获取入市资格的限制使得不少机构投资者被排斥在股市之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的过严限制使其机构投资股东难以充分享有参与多家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对其整体入市资金的限制,弱化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多家公司治理的范围经济效应;过于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持股比例限制还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过小,不利于其作为其他投资者资金入市中介功能的发挥,阻碍着机构投资股东队伍的壮大。

(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特别是离任审计,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阳奉阴违甚至拒不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新官不理旧账更为普遍。从现在执行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看,审计结果只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部门知情,有些部门和单位即使公布也是零碎的或避重就轻,违纪违规行为内部消化,起不到震慑作用和警示作用。[3]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将存在问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利用舆论的力量,给予领导干部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重视审计结果的执行。

(三)建立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之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中国的审计署作为政府审计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归属于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的审计监督职能,这不利于确保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也不利于政府审计作用的发挥。从委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和审计者的关系看,作为被审计者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它们与审计者同属于委托审计者领导,具有同一的隶属关系和共同的利益。这种中央政府自己使用公共财产并审计自己的关系,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值得怀疑的。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监督部门,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很高。

结论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从分析公司治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入手,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找出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国有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宁向东,《国有资产管理与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年3月

【2】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

【3】万俊毅,《机构投资股东:理论、实践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3月